在實踐中,辯護律師向被告展示自己的證據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律師直接將復制的證據交給被告審閱;一種是律師向被告提交答辯書,包括對所指控證據的詳細分析,供被告審閱。上海寶山區律師事務所就來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后一種形式的公開在形式改變之后更常見。必須承認,為了進行有效的辯護,有必要也有必要討論辯護對策,并且應該允許律師和被告討論一些關于指控的信息,例如專家結論等證據。無論在哪種情況下,這都會使事實更加復雜,使辨別真相更加困難,并不可避免地導致同謀證詞強度減弱,這顯然不是律師的作用。因此,律師和嫌疑人之間不應至少在一審聽證之前(在聽證階段,被告因參與而實際知道所有證據)進行充分溝通。
律師與被告人之間的曖昧關系,一方面極大地影響了律師的有效辯護,另一方面,向被告人披露其他被告人供述的內容,往往引起爭議,甚至可能導致律師被定罪。可以這樣想: 如果一個被告說謊并保持沉默而且沒有罪,那么鼓勵他說謊或建議他保持沉默的律師也是如此。律師只對偽造證據(不包括煽動其委托人撒謊)和妨礙證人作證負有法律責任。目前,似乎沒有適當的刑法條款規定辯護律師在訴訟中串通情報。
法律問題沒有禁止性規定,這是一個事實。問題是,法律制度沒有禁止性規定,律師即可為嗎?根據“私法不禁止中國公民即可為,公權行為法無授權公權機關不能為”的法理原則,只要通過法律知識沒有明確禁止公民就可以為,公權機關工作則是我國法律方面沒有得到授權就不能為,以防止濫施公權,造成對公民權利的侵害。
但這一法理原則對律師不適用。理由是:這不是私法研究領域,而是公法領域,追訴犯罪是刑事訴訟,受公法調整,這是其一。其二,律師不是對于普通社會公民,也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公民,而是需要法律選擇職業教育共同體思想之一員。
律師不是他們一般認為公民也不是為了權力機關,除受制于法律外,還應當嚴格遵守司法部和中華人民律師行業協會頒布的職業學校紀律和職業技術道德標準規范。其三,律師要遵守會計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義務,對國家經濟秘密、當事人商業秘密和個人數據隱私承擔保密義務。
中華民族全國人民律師行業協會關于印發的《律師可以參與國際刑事法律訴訟辦案工作規范(試行)》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律師進行摘抄、復制的材料我們應當加強保密,并妥善保管。保密是職業技術秘密的要求。
可見,律師的保密紀律比其他國家公民要嚴格。《律師這個職業發展道德和執業紀律行為規范》(中華優秀律師協會2002年3月3日)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律師不得借職務之便違反規定為被告人傳遞信件、錢物或者與案情分析有關的信息。因此,律師不得透露與案情有關的信息,對復制、摘抄的卷宗材料企業應當具有保密,妥為保管;不得將復制的證據證明材料透露給被告人及其親友。
雖然在法庭審判中,被告人通過法庭證據階段可以充分理解證據的所有內容,但是從法庭審判的程序設計的各個階段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供述(共同被告人分別詢問,然后對質)是在公訴人出示證據之前作出的,這保證了供述的自愿性,不會受到證人或其他共同被告人證詞的影響。這種程序設計不僅有利于被告人發現真相,而且有利于被告人了解證據和反復詢問,保證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
分析共同犯罪的主犯和從犯的關系是辯護律師的套路思維。共同進行犯罪主、眾所周知,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案件情況一般企業涉及社會共同經濟犯罪,甚至是犯罪發展集團。根據《刑法》規定:共同實施犯罪是指兩人通過以上我們共同存在故意犯罪。
上海寶山區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在共同參與犯罪中起次要問題或者其他輔助治療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行政處罰信息或者免除處罰。對于被脅迫時間參加活動犯罪的,應當嚴格按照他的犯罪故事情節減輕管理處罰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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