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局在法庭上的意見,原判決認為原審被告劉春樹容忍賣淫、逃稅的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被判處死刑的包庇賣淫、逃稅罪不能成立。寶山刑事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法律對于這種情況的規定。
此外,賣淫犯罪能否成立,直接關系到偷稅罪是否超過起訴期限,法院應依法處理:
1、原判決認為劉春書主觀上對金麥酒樓賣淫、嫖娼的事實缺乏依據。
原因是:
(1)發現劉春樹以賣淫為目的招募“小姐”的證據不足;
(2)沒有證據表明金美爾餐廳普遍存在賣淫現象,如果個別服務員賣淫,則無法推斷負責人主觀認識劉春樹;
(3)本案中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劉春樹知道酒店女主人在等人賣淫,間接證據不構成證據鏈。不可能得出劉春樹知道侯氏賣淫的唯一結論,
(4)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金麥餐廳是專門的賣淫場所,也不能由此推斷劉春樹主觀知道。
2、最初的判決認為,羅德里希逃稅的數額不清楚,證據不足。稅務機關出具的兩個重大稅務案件審查意見,金額不同,但沒有說明理由,案卷中缺少羅得西亞的財務賬簿。司法機關無法核實稅務機關確定的逃稅金額和計算方法是否準確。
3、劉春樹逃稅罪的起訴期限于2001年3月18日屆滿。2003年,公安機關立案查處逃稅罪,查處期限超過五年。由于劉春書在起訴期間涉嫌包庇偷稅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為犯罪,不能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經再審查明:
2000年初,原被告劉春樹代表他的妹妹劉春如經營金麥酒樓。同年4月,餐廳大堂經理“柳蓮”來招聘等候某,賈桂欣等人為餐廳服務員。同年6月30日,侯某與一名顧客高某在該餐廳的單人房內賣淫,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同年8月,公安局對該金麥芽酒店處以1萬美元的行政罰款。
上述事實得到下列證據的證實:
目擊者賈桂欣作證說,其和等某某是金邁餐廳大堂經理“劉蓮”邀請的服務員,“劉蓮”是一位東北人,30歲。她的工資是由“劉蓮”支付的,她說如果她想掙錢,她會和客人一起吃飯、喝酒、唱歌。它因為不能喝酒,不陪客人的人,沒有拿小費,也不知道別人拿小費。目前尚不清楚酒店老板是否知道某某人賣淫的事,也沒有發現服務員在金邁酒店工作時有過性服務。事故發生時他沒有見到他的老板。“劉蓮”他們都跑了。
二零零零年六月下旬的一天,他與同事張桂生、韓振杰、李正強及郭子勤到 Jinmai 酒樓喝酒,并與一名女服務員發生性關系,被警方拘捕。他大約一年前去過金色麥芽酒吧,但是從來沒有聽說過那里有一位女士,也沒有見過老板。
證人、韓、郭的證言均證明,案發當日,他們與高某某一起到金麥酒家吃飯,看見高某某吃完飯后被警察帶走。此外,和郭還證明有一名40多歲的女子自稱是酒店經理。韓還證明,嫖娼被警察抓后,他與和郭出了賓館打車回廠里,在路邊看見一個人。那人說酒店是他的,然后就順著坑跑了。
證人柳春茹的證言可以證明:其在1999年10月承包了金麥酒家。2000年初,因家里自己有事,其就讓我們哥哥柳春樹幫忙,后來工作就由柳春樹經營金麥酒家。2000年6、7月份,公安局在金麥酒家抓了賣淫嫖娼的,飯店企業被查封了,出事后其給柳春樹家里已經打了他們一個通過電話,但沒找到他。因其是飯店作為承包人,被罰了10,000元。
公安機關出具的案源證據:2003年公安機關在調查涉嫌誣告陷害劉春樹案件時,對涉嫌在金麥酒樓等妓女的春樹案件進行了調查工作。
行政處罰單、處罰決定書、罰款收據: 2000年8月26日,天津市公安局 Xiqing 分局發現 Jinmai 餐廳允許在餐廳內賣淫,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對 Jinmai 餐廳處以1萬元行政罰款。
寶山刑事律師發現,黑龍江省雙鴨山市薊縣公安局福利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和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公安機關在調查金麥酒家賣淫案期間,曾前往黑龍江省雙鴨山市查找金麥酒家大堂經理的下落,并通過公安網絡系統平臺查到雙鴨山市只有一個名叫 "劉蓮 "的女子有嫖娼資格。經與當地公安機關核實和實地調查,該女子并未在登記地址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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