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種意見認為,既然是詐騙,行為人當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論是金融詐騙罪,還是普通詐騙罪,都是目的犯。只是刑法在立法技術上,對一些明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沒有寫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并不意味著這些犯罪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上海寶山區律師事務所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ㄒ唬┚哂蟹欠ㄕ加心康氖瞧睋p騙罪的必要構成要件
作為侵犯財產犯罪的票據詐騙罪,是從傳統的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與詐騙罪相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雖然刑法關于金融詐騙犯罪的條文中,只對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行為明確規定了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明確規定票據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但并不是說票據詐騙犯罪不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只是由于金融詐騙比普通詐騙犯罪的情況復雜,在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非法集資(詐騙)、違法貸款(詐騙)和惡意透支信用卡行為中,行為人采取虛假手段集資、貸款或者惡意透支信用卡,并不一定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刑法才強調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才能構成犯罪。
在其他金融詐騙犯罪中,如果沒有相反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采取刑法規定的方式、手段進行金融詐騙的,一般可以表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需要刑法作出特別規定。正如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但刑法沒有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此類犯罪的構成要件一樣。
因此,認定票據詐騙罪,必須查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方法,本刊總第13輯《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作了較為詳盡、針對性很強的規定,此處不再贅述。
本案中,已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姚建林使用的轉帳支票是偽造的,姚建林對此也是明知的,其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完全可以認定其“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姚建林關于“沒有實施票據詐騙的故意和行為”的辯解不能成立。
姚建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轉帳支票騙取人民幣1596萬元,完全符合票據詐騙罪的構成特征。姚建林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并且有800萬元不能追回,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且無法定可以從輕處罰的理由,對其適用死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ǘ┦欠裥枰匦妈b定,應當根據認定案件事實的實際需要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申請重新鑒定是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對于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重新鑒定的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重新鑒定的結論有可能影響對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并宣布延期審理。
否則,應當告知理由并繼續審理。也就是說,對于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重新鑒定的申請是否采納,予以重新鑒定,取決于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申請重新鑒定的事項、理由是否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
上海寶山區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如果可能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就應當作出同意其申請,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宣布延期審理;如果其所提申請不論采納與否,根本不會影響對案件事實認定的,則應當不同意重新鑒定的申請。本案中,被告人姚建林使用偽造的7張轉帳支票將4家單位的銀行存款劃人自己的公司帳戶予以非法占有,這一事實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無可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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