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精品99久久久久久董美香-国产精品99久久久久久www-国产精品99久久久-国产精品99久久99久久久看片-国产精品99久久-国产精品999在线

關于我們

上海律師咨詢團隊
上海律師網是富譽律師事務所旗下的專業法律服務平臺,自2000年起便開始為廣大客戶提供法律服務。我們的團隊由近200名經驗豐富的律師組成,他們覆蓋了各個法律領域,平均執業經驗超過5年,其中70%以上擁有法律碩士學位。 在過去的20多年里,我們始終堅持專業化、規模化、品牌化和國際化的發展戰略,成功地為成千上萬的客戶提供了高質量的法律服務,并成功處理了上萬起各類復雜的法律糾紛案件,包括一些具有重大...

律師團隊

上海律師咨詢

律師團隊

上海律師咨詢

開庭辯護

上海律師咨詢

律所榮譽

上海律師咨詢

律所環境

上海律師咨詢

律所環境

上海律師咨詢

律所環境

新聞動態

主頁 > 訴訟律師 > 新聞動態 >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時間:2021-05-20 17:10 點擊: 關鍵詞:黑社會組織罪

  條文內容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說明】

  本條是關于組織、領導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犯罪、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我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共分5款。

  本條第2款是關于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我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犯罪及其處刑的規定。這里所謂的“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是指被境外國家和地區確定為黑社會的組織,既包括外國的黑社會組織,也包括我國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黑社會組織。所謂“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是指境外黑社會組織通過引誘、拉攏、腐蝕、強迫、威脅、暴力、賄賂等手段,在我國境內將境內或者境外人員吸收為該黑社會組織成員的行為。根據本款規定,犯本款規定之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第4款是關于對有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或者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我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行為,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應當如何處罰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犯前3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實踐中,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往往實施多種違法犯罪行為,常進行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犯罪。目前司法實踐中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是否應對其本人未參與而由其組織成員所實施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由于在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所實施的多種犯罪中,涉及可以判處的罪名只有、等少數幾種,而在實施上述犯罪時,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大多并不在場或并不出面,司法機關常在認定其是否應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所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承擔刑事責任時出現分歧,甚至出現了對于首要分子判處以下刑罰、對其他實施故意殺人罪的骨干成員判處死刑的現象。在執行本款時應當特別注意,關于其他犯罪行為,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凡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成員為了實現該組織稱霸一方、威懾公眾的目的,為了組織利益而實施的犯罪,即使首要分子對具體的犯罪行為事先并不明知,也要對其組織成員的全部罪行承擔全部罪責。

  本條第5款是關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特征的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一般是有計劃,有安排,有分工,并通過一定的組織方式策劃。因為它的社會危害性遠遠大于一般的犯罪集團,在打擊這類犯罪過程中,最關鍵的是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準確把握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特征,正確適用法律認定這種犯罪。因此,本款規定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以下特征: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同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實踐中,執行本款規定應注意幾個問題:第一,目前,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出現了一個明顯的變化,即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可能并不多,但他們控制著一批社會上的閑散人員,這些人員形成了一個市場,需要實施違法犯罪時,即通過這個市場雇傭打手,形成“一呼即來,一哄而散”的活動方式。對以這種方式存在的組織,只要其基本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較為固定,就應認定其形成了“較穩定的犯罪組織”。第二,實踐中,有些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頭目,在其具備了一定的實力后,往往通過各種手段將財產洗白,合法地進行一些經營活動,以此支撐該組織的活動,這部分資產也應當算作該組織的“經濟實力”。第三,應正確把握“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無論是合法行業還是非法行業,只要對其實行壟斷或控制,嚴重影響了當地該行業的正常經營,擾亂了當地百姓的正常生活秩序就應當予以認定。

  【立法理由】

  《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294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犯罪作了修改。

  犯罪有組織化是當今世界各國遇到的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有組織犯罪活動在我國個別地方也比較猖獗,他們有的稱霸一方,形成地方惡勢力,有的進行販毒、走私、搶劫、拐賣婦女等惡性犯罪,有的還賄賂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尋找保護傘,成為嚴重影響我國社會治安的一個重要問題。1997年修訂刑法時,對我國的有組織犯罪情況進行了深入研究,各方面認為,我國還沒有形成像一些國家那樣大規模的、對國家經濟和社會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的黑社會組織,但是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在個別地方已初見端倪,具備了黑社會組織所具有的組織特征和犯罪手法,這些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擁有一定的資產,操縱一些行業或者區域的經濟,有的還通過賄賂等手段拉攏一些國家干部充當保護傘,嚴重危害一定區域內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另外,隨著改革開放,境外黑社會勢力也對我國不斷進行滲透,尋找、發展黑社會成員,進行各種犯罪活動。為有利于司法機關正確適用法律,準確打擊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犯罪活動,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2年4月28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含義作出解釋,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四個特征,即: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近年來,各地根據中央的部署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中普遍反映,上述關于刑法第294條第l款的立法解釋,準確地表述和把握了我國目前存在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本質特征,但由于其是以立法解釋的形式存在,容易被忽視,有些地方仍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為認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依據,導致司法機關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的認定上出現分歧。為正確適用法律,嚴格按照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特征認定這種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將相關立法解釋納入刑法第294條。同時,通過這幾年的司法實踐,各地也提出了一些對刑法第294條關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規定在適用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第一,沒有規定財產刑。地方司法機關普遍反映,最大限度地獲取巨額經濟利益是黑社會性質犯罪的最主要目的之一。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發展過程就是一個“以黑促商,以商養黑”的循環過程,他們一方面通過各種非法手段聚斂錢財并將這種財產用于支撐其違法犯罪活動,另一方面又倚仗其經濟實力,腐蝕、拉攏政府官員,并向具有潛在商業價值的領域滲透,進而將非法收入轉為合法收入,并通過合法經營來維護自己的既得經濟利益,獲取更大的社會財富,并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拓展地盤和影響,積蓄力量。但由于刑法第294條沒有規定財產刑,各地只能根據刑法第64條的規定處理涉黑財產,即追繳、沒收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和用于犯罪的工具,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財產則不能予以沒收,不利于從根本上鏟除黑社會性質組織再犯罪的經濟基礎。第二,法定刑過低。各地反映,作為具有典型犯罪集團特點的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刑事犯罪中最嚴重的犯罪形式之一,它不僅擾亂國家正常的政治、經濟秩序,還拉攏國家工作人員、插手控制基層政權、敗壞社會道德風尚,尤其是黑社會性質犯罪稱霸一方,為非作惡,其違法犯罪活動多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嚴重威脅社會治安,刑法對此類罪的法定刑明顯偏輕,與當前打擊黑社會性質犯罪的嚴峻形勢不相適應,也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此外,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法定刑與刑法第310條規定的普通包庇罪的法定刑相同,沒有體現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從重打擊的精神,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上述問題,這次刑法修正案對該條作了修改,主要有:一是根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成員在組織中的不同地位、作用,規定了不同的刑罰,更好地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將組織者、領導者的刑罰,由原來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到15年;二是增加規定了財產刑,以鏟除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再犯罪的經濟基礎;三是提高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刑罰,第一檔刑由原來的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5年,最高刑由原來的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四是將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的四個特征納入刑法條文。

  構成要件

  一、概念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成員罪,是指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行為。

  二、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成員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到我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行為。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既包括外國的黑社會組織,也包括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黑社會組織。所謂“發展組織成員”,是指通過引誘、拉攏、腐蝕、強迫、威脅、暴力、賄賂等手段為自己所在黑社會組織糾集、吸收成員的行為。

  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所謂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包括外國的黑社會組織和臺、港、澳地區的黑社會組織,如意大利、美國的黑手黨、日本的山口組、臺灣的竹聯幫,等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為了發展、壯大自己所在的黑社會組織而通過各種手段發展組織成員。

  認定要義

  一、劃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行為人只要具有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成員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發展組織成后,又實施了其他犯罪活動的,則應當依照《刑法》第294條第4款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8年1月16日 法發〔2018〕1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精神,統一執法思想,提高執法效能,依法、準確、有力懲處黑惡勢力犯罪,嚴厲打擊“村霸”、宗族惡勢力、“保護傘”以及“軟暴力”等犯罪,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針對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現就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制定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1.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約,形成打擊合力,加強預防懲治黑惡勢力犯罪長效機制建設。正確運用法律規定加大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以及“保護傘”懲處力度,在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各階段體現依法從嚴懲處精神,嚴格掌握,嚴格掌握不起訴,嚴格掌握、減刑、,嚴格掌握保外就醫適用條件,充分運用《刑法》總則關于和犯罪集團的規定加大懲處力度,充分利用資格刑、財產刑降低再犯可能性。對黑惡勢力犯罪,注意串并研判、深挖徹查,防止就案辦案,依法加快辦理。堅持依法辦案、堅持法定標準、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加強法律監督,強化程序意識和證據意識,正確把握“打早打小”與“打準打實”的關系,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切實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2.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聚焦黑惡勢力犯罪突出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重點打擊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鄉霸等黑惡勢力;在征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在建筑工程、交運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占地、濫開濫采的黑惡勢力;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游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組織或雇傭網絡“水軍”在網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的黑惡勢力;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同時,堅決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

  二、依法認定和懲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3.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同時具備《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中規定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實踐中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并非這“四個特征”都很明顯,在具體認定時,應根據立法本意,認真審查、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征”相互間的內在聯系,準確評價涉案犯罪組織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做到不枉不縱。

  4.發起、創建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合并、分立、重組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實際對整個組織的發展、運行、活動進行決策、指揮、協調、管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既包括通過一定形式產生的有明確職務、稱謂的組織者、領導者,也包括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被公認的事實上的組織者、領導者。

  5.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基本活動內容的組織,仍加入并接受其領導和管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愿,受雇到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辦的公司、企業、社團工作,未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不應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認定為“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多次積極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積極參與較嚴重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情形,如具體主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財務、人員管理等事項。

  6.組織形成后,在一定時期內持續存在,應當認定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在短時間內難以形成,而且成員人數較多,但鑒于“惡勢力”團伙和犯罪集團向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沒有明顯的性質轉變的節點,故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時間、成員人數問題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定。

  黑社會性質組織未舉行成立儀式或者進行類似活動的,成立時間可以按照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響的標志性事件的發生時間認定。沒有明顯標志性事件的,可以按照本意見中關于黑社會牲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認定范圍的規定,將組織者、領導者與其他組織成員首次共同實施該組織犯罪活動的時間認定為該組織的形成時間。該組織者、領導者因未到案或者因死亡等法定情形未被起訴的,不影響認定。

  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既包括已有充分證據證明但尚未歸案的組織成員,也包括雖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但因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訴,或者根裾具體情節不作為犯罪處理的組織成員。

  7.在組織的形成、發展過程中通過以下方式獲取經濟利益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

  (1)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

  (2)有組織地以投資;控股、參股、合伙等方式通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獲取;

  (3)由組織成員提供或通過其他單位、組織、個人資助取得。

  8.通過上述方式獲得一定數量的經濟利益,應當認定為“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同時也包括調動一定規模的經濟資源用以支持該組織活功的能力。通過上述方式獲取的經濟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組織成員個人掌控,也應計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實力”。組織成員主動將個人或者家庭資產中的一部分用于支持該組織活動,其個人或者家庭資產可全部計入“一定的經濟實力”,但數額明顯較小或者僅提供動產、不動產使用權的除外。

  由于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行業的利潤空間均存在很大差異,加之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發展的時間也各有不同,在辦案時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具有的經濟實力必須達到特定規模或特定數額。

  9.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暴力性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始終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并隨時可能付諸實施。暴力、威脅色彩雖不明顯,但實際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托,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三)項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

  10.為確立、維護、擴大組織的勢力、影響、利益或者按照紀律規約、組織慣例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應當認定為“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1)為該組織爭奪勢力范圍、打擊競爭對手、形成強勢地位、謀取經濟利益、樹立非法權威、擴大非法影響、尋求非法保護、增強犯罪能力等實施的;

  (2)按照該組織的紀律規約、組織慣例實施的;

  (3)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組織、策劃、推揮、參與實施的;

  (4)由組織成員以組織名義實施,并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

  (5)多名組織成員為逞強爭霸、插手糾紛、報復他人、替人行兇、非法斂財而共同實施,并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

  (6)其他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

  11.鑒于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控制和影響的“一定區域”的大小具有相對性,不能簡單地要求“一定區域”必須達到某一特定的空間范圍,而應當根據具體案情,并結合黑社會性質組織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危事程度加以綜合分析判斷。

  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稱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1)致使在一定區域內生活或者在一定行業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多名群眾,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嚴重違法活動侵害后,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的;

  (2)對一定行業的生產、經營形成壟斷,或者對涉及一定行業的準入、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形成重要影響的;

  (3)插手民間糾紛、經濟糾紛,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的;

  (4)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并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的;

  (5)干擾、破壞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秩序,在相關區域、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的;

  (6)多次干擾、破壞黨和國家機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單位、組織的職能不能正常行使的;

  (7)利用組織的勢力、影響,幫助組織成員或他人獲取政治地位,或者在黨政機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中擔任一定職務的;

  (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情形。

  12.對于組織者、領導者和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積極參加者,可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的組織成員,應當依法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符合《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組織成員,應當認定為罪犯,依法從重處罰。

  對于因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可以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對于因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應當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不得假釋。

  13.對于組織者、領導者一般應當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于確屬骨干成員或者為該組織轉移、隱匿資產的積極參加者,可以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于其他組織成員,應當根據所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性質、地位、作用、違法所得數額以及造成損失的數額等情節,依法決定財產刑的適用。

  三、依法懲處惡勢力犯罪

  14.具有下列情形的組織,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制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在相關法律文書中的犯罪事實認定部分,可使用“惡勢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15.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征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

  16.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惡勢力犯罪案件時,應當依照上述規定,區別于普通刑事案件,充分運用《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的規定,依法從嚴懲處。

  四、依法懲處利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

  17.黑惡勢力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處理:

  (1)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恐嚇”、《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規定的“威脅”,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應分別以、定罪處罰。

  《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中的“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二年內多次實施不同種類尋釁滋事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應當以定罪處罰。同時由多人實施或者以統一著裝、顯露紋身、特殊標識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對方感知相關行為的有組織性的,應當認定為《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

  采用上述手段,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法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雇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采用上述手段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論處。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采用上述手段尋釁滋事,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為追討合法債務或者因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雇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仍繼續實施的除外。

  18.黑惡勢力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以定罪處罰。

  五、依法打擊非法放貸討債的犯罪活動

  19.在民間借貨活動中,如有擅自設立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取貸款、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發放高利貸以及為強索債務而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等行為的,應當按照具體犯罪偵查、起訴、審判。依法符合數罪并罰條件的,應當并罰。

  20.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議”“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事實,以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偵査、起拆、審判。對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實際所得借款以外的虛高“債務”和以“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額外費用,均應計入違法所得。對于名義上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實際上卻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后續犯罪所使用的“借款”,應予以沒收。

  21.對采用討債公司、“地下執法隊”等各種形式有組織地進行上述活動,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或者犯罪集團債查、起訴、審判。

  六、依法嚴懲“保護傘”

  22.《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中規定的“包庇”行為,不要求相關國家機關工作入員利用取務便利。利用職務便利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酌情從重處罰。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先有通謀的,以具體犯罪的共犯論處。

  2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中發現的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收受賄賂、瀆職侵權等違法違紀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堅決依法嚴懲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職務犯罪。

  24.依法嚴懲農村“兩委”等人員在涉農惠農補貼申領與發放、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救災扶貧優撫、生態環境保護等過程中,利用職權恃強凌弱、吃拿卡要、侵吞挪用國家專項資金的犯罪,以及放縱、包庇“村霸”和宗族惡勢力,致使其坐大成患;或者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為“村霸”和宗族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犯罪。

  25.公安機關在偵辦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中,應當注意及時深挖其背后的腐敗問題,對于涉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時會同有關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相關偵査機關許可。

  七、依法處置涉案財產

  26.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訴訟需要,應當依法査詢、查封、扣押、凍結全部涉案財產。公安機關偵查期間,要會同工商、稅務、國土、住建、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全面調査涉黑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

  對于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資產,可以申請當地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委托有關機構代管或者托管。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的數額,辦案單位可以委托專門機構評估;確實無法準確計算的,可以根推有關法律規定及査明的事實、證據合理估算。

  27.對于依法查封、凍結、扣押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涉案財產,應當全面收集、審查證明其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及價值大小的有關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1)組織及其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2)組織成員通過個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單位、組織、個人為支持該組織活動資助或主動提供的財產;

  (4)通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獲取的財產或者組織成員個人、家庭合法資產中,實際用于支持該組織活動的部分;

  (5)組織成員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

  (6)其他單位、組織、個人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的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7)其他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產。

  28.違法所得已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的;

  (2)對方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取得的;

  (3)對方是因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而取得的;

  (4)通過其他方式惡意取得的。

  29.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產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

  30.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沒收其違法所得。

  31.對于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有證據證明確屬被害人合法財產,或者確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無關的應予以返還。

  八、其他

  32.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律師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的指導監督,指導律師事務所建立健全律師辦理黑社會性組織犯罪的請示報告、集體研究和檢查督導制度。辦案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各項訴訟權利,為律師履行辯護代理職責提供便利,防止因妨礙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職責,對案件辦理帶來影響。

  對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開庭審理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辯護律師所屬事務所具有監督管理權限的司法行政機關派員旁聽。

  對于律師違反會見規定的;以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者借個案研討之名,制造輿論壓力,攻擊、抵毀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煽動、教唆和組織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靜坐、舉牌、打橫幅、喊口號等,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違反規定披露、散布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獲悉的有關案件重要信息、證據材料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律師辯護、代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相關辦案機關要注意收集固定證據,提出司法建議。

  33.監獄應當從嚴管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罪犯,嚴格罪犯會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執法活動。對于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實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異地關押。積極開展黑惡勢力犯罪線索排查,教育引導服刑人員檢舉揭發。社區矯正機構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認真開展調査評估,為準確適用非監禁刑提供參考。社區矯正機構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社區服刑人員要嚴格監管教育。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協調聯動,完善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妥善處理社區服刑人員脫管漏管和重新違法犯罪等情形。

  34.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要依法建立完善重大疑難案件會商、案件通報等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政法機關之間的配合,形成打擊合力;對群眾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力大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依法采取掛牌督辦、上提一級、異地管轄、指定管轄以及現場聯合督導等措施,確保案件質量。根據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實際情況,及時匯總問題,歸納經驗,適時出臺有關證據標準,切實保障有力打擊。

  35.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關于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保護工作規定》的有關規定,對證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鑒定人、被害人采取保護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配合偵查、起訴、審判工作,在查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結構和組織者、領導者的地位作用,組織實施的重大犯罪事實,追繳、沒收贓款贓物,打擊“保護傘”等方面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經查證屬實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并對其參照證人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保護措施。前述規定,對于確屬組織者、領導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掌握。

  對于確有重大立功或者對于認定重大犯罪事實或追繳、沒收涉黑財產具有重要作用的組織成員,確有必要通過分案審理予以保護的,公安機關可以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作出另案處理的決定。

  對于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政法干警及其近親屬,需要采取保護措施的,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等關于證人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對人身和住宅予以專門性保護等必要的措施,以確保辦理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

  36.本意見頒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或者單獨制定的其他相關規范性文件,內容如與本意見中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意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年9月11日 公通字〔2012〕45號)

  為依法嚴厲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按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打早打小、除惡務盡”的工作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現就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制定本規定。

  一、管轄

  第一條 公安機關偵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在多個地方實施的犯罪,以及其他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有關的犯罪,可以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一并立案偵查。對案件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并案偵查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由偵查該案的公安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一并審查批準逮捕、受理移送審查起訴,由符合審判級別管轄要求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依法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提級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提級管轄或者指定管轄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由偵查該案的公安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受理移送審查起訴,由同級或者符合審判級別管轄要求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對于已進入審判程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管轄異議,或者辦案單位發現沒有管轄權的,受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依法報請與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再自行移交。對于在審查批準逮捕階段,上級檢察機關已經指定管轄的案件,審查起訴工作由同一人民檢察院受理。

  第四條 公安機關偵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線索應當及時依法進行調查或者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應當相互及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二、立案

  第五條 公安機關對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線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可以采取詢問、查詢、勘驗、檢查、鑒定、辨認、調取證據材料等必要的調查活動,但不得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立案前的審查階段獲取的證據材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公安機關因偵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對一些重大犯罪線索立案后可以采取技術偵查等秘密偵查措施。

  第六條 公安機關經過審查,認為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同時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

  三、強制措施和

  第七條 對于組織、領導、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取保候審;但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除外。

  第八條 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應當嚴格管理,防止發生串供、通風報信等行為。

  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異地羈押。

  對于同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分別羈押,在看守所的室外活動應當分開進行。

  對于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單獨羈押。

  四、證人保護

  第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證人的人身和財產受到侵害時,可以視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十條 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對于因作證行為可能導致本人或者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危害的證人,分別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準,應當對其身份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一條 對于秘密證人,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在制作筆錄或者文書時,應當以代號代替其真實姓名,不得記錄證人住址、單位、身份證號及其他足以識別其身份的信息。證人簽名以按指紋代替。

  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記載秘密證人真實姓名和身份信息的筆錄或者文書,以及證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應當單獨立卷,交辦案單位檔案部門封存。

  第十二條 法庭審理時不得公開秘密證人的真實姓名和身份信息。用于公開質證的秘密證人的聲音、影像,應當進行變聲、變像等技術處理。

  秘密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詢問、遮蔽容貌、改變聲音或者使用音頻、視頻傳送裝置等保護性措施。

  經辯護律師申請,法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使用秘密證人的理由、審批程序出具說明。

  第十三條 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鑒定人、被害人的保護,參照本規定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五、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十四條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配合偵查、起訴、審判工作,檢舉、揭發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他成員與自己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在查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結構和組織者、領導者的地位作用,追繳、沒收贓款贓物,打擊“保護傘”方面提供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理。

  第十五條 對于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以及在偵查工作中的表現,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并說明理由。

  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在充分考慮全案情況和公安機關建議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或者起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建議。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在充分考慮全案情況、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建議和被告人、辯護人辯護意見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并保證不再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 對于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參照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和保護措施。

  六、涉案財產的控制和處理

  第十七條 根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訴訟需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詢、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有關的下列財產: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財產;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個人所有的財產;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控制的財產;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資購買的財產;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轉移至他人的財產;

  (六)其他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財產。

  對于本條第一款的財產,有證據證明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無關的,應當依法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第十八條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應當一并扣押證明財產所有權或者相關權益的法律文件和文書。

  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查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需要其他部門配合或者執行的,應當分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準,通知有關部門配合或者執行。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間禁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轉,不得辦理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權屬變更、抵押等手續;必要時可以提取有關產權證照。

  第十九條 對于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財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申請當地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委托有關機構代管。

  第二十條 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發展過程中,組織及其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及其孽息、收益,以及用于違法犯罪的工具和其他財物,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對于其他個人或者單位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的違法犯罪活動獲得的財產及其孽息、收益,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對于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而予以資助、支持的,依法沒收資助、支持的財產。

  對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其草息,應當依法及時返還或者責令退賠。

  第二十一條 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產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聚斂的財產及其擎息、收益的數額,辦案單位可以委托專門機構評估;確實無法準確計算的,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及查明的事實、證據合理估算。

  七、律師辯護代理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中的執業權利,保證律師依法履行職責。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和協作,及時協調解決律師辯護代理工作中的問題;發現律師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司法行政機關,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律師接受委托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的,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行使執業權利,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二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對律師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的指導、監督機制,加強對敏感、重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律師辯護代理工作的業務指導;指導律師事務所建立健全律師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的登記、報告、保密、集體討論、檔案管理等制度;及時查處律師從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辯護代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八、刑罰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罪犯,執行機關應當采取嚴格的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對于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異地執行刑罰。

  對于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異地執行刑罰。

  第二十七條 對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罪犯減刑的,執行機關應當依法提出減刑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后,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時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報情況。

  對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罪犯假釋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對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第二十八條 對于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確實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嚴格審批:

  (一)確有嚴重疾病而監獄不具備醫治條件,必須保外就醫,且適用保外就醫不致危害社會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因年老、殘疾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暫予監外執行的審批機關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向同級人民察院、公安機關通報情況。

  第二十九條 辦理境外黑社會組織成員入境發展組織成員犯罪案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10日施行 法釋〔2000〕42號)

  為依法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征:

  (一)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

  (二)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三)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

  (四)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范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發展組織成員”,是指將境內、外人員吸收為該黑社會組織成員的行為。對黑社會組織成員進行內部調整等行為,可視為“發展組織成員”。

  港、澳、臺黑社會組織到內地發展組織成員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從重處罰。

  第五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偽證,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縱容”,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第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跨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包庇、縱容境外黑社會組織在境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的;

  (四)致使某一區域或者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遭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別嚴重破壞的;

  (五)致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逃匿,或者致使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查禁工作嚴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證據規格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 證據規格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圍繞境外黑社會組織通過了諸如引誘、拉攏、腐蝕、強迫、威脅、暴力、賄賂等哪些手段,在我國境內哪些地區,將境內或者境外哪些人員人員吸收為該黑社會組織成員的行為開展訊問工作。

  (二)被害人陳述

  問清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案件發生過程以及被害人人身受損情況,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受害人進行辨認。

  (三)證人證言

  1.對被害人的家屬進行取證;

  2.參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了解案件發生的具體經過、情節、后果等,對主要證據證明的事實進行進一步的印證。

  (四)物證、書證

  1.照片;

  2.實物:作案工具(如刀、棍、棒等)等;

  3.書信、字條、借條、收據、日記、票據、病歷、醫療診斷結論等書面材料;

  4.其它。

  (五)鑒定意見

  物價鑒定、法醫鑒定、技術鑒定等。

  (六)勘驗、檢查筆錄

  1.現場勘查圖,現場照片、錄像,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2.提取、扣押現場遺留的痕跡物證。

  (七)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公共場所的監控錄像資料;

  2.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

  4.其他錄音、錄像、電子數據。

  (八)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的年齡、身份證據材料,包括:戶籍信息;工作證、專業或技術等級證;有前科劣跡,應調取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書面說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

  地方規定

  重慶市公檢法關于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09年10月25日)

  為持續深入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斗爭,穩、準、狠地打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徹底摧毀其經濟基礎和嚴厲打擊“保護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精神,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呈現出的新特點、新動向,現對《關于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渝公發〔2006〕52號)進行修改、完善,提出具體意見如下: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一般掌握為:

  (一)組織成員人數較多,其中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鑒于普通犯罪集團、“惡勢力”團伙向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沒有明顯的性質轉變節點,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人數應當根據具體案情把握。

  (二)有相對穩定的組織關系,一般是指該犯罪組織是為了一定的時間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而建立起來的,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三)有被組織或者成員認可的幫規、紀律或約定俗成的規矩,但不要求以成文的組織章程、組織紀律為必要條件。

  成員之間形成經濟上的依附,或者成員之間因公司、企業內部管理形成制約關系,或者以親屬關系為紐帶形成組織關系等,也是組織特征的重要體現。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一般掌握為:

  (一)全國人大“立法解釋”第(二)項規定的“其他手段”,是指犯罪組織獲取經濟利益的手段既包括合法手段也包括非法手段。

  (二)全國人大“立法解釋”第(二)項規定的“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一般理解為:組織的經濟利益部分或者全部用于組織及其成員。但“經濟實力”并不要求達到特定的數額或規模,也不一定都是“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的,應理解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所投入的經費、財物,它既可能是非法獲取的,又可能是組織、領導者自身積攢的,還可能是通過合法渠道獲得的。

  (三)獲取的經濟利益一般由組織進行管理、分配、使用。

  三、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一般掌握為:

  (一)有組織地實施故意殺人、搶劫、敲詐、尋釁滋事等“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的違法犯罪活動至少3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或者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對群眾形成心理強制,或者以“保護傘”為后盾,嚴重破壞國家機關管理秩序或者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下列手段可以視為全國人大“立法解釋”第(三)規定的“其他手段”:

  1.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暴力威脅影響,足以對群眾形成心理強制的手段。

  2.滋擾正常社會生活、經濟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三)全國人大“立法解釋”第(三)項規定的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一般掌握為:

  1.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組織、策劃、指揮、教唆、授意、慫恿、暗示、指使實施的。

  2.組織成員為組織的利益有預謀地共同實施的。

  3.組織成員為組織的利益按照該組織一貫行為所實施的。

  四、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征一般表現為: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造成重大、惡劣社會影響,對群眾形成心理強制,破壞社會正常生活秩序。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破壞正常經濟秩序,形成非法壟斷或者非法經營秩序。

  (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幫助形成“保護傘”,稱霸一方。

  (四)為組織的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嚴重破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對社會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

  1.為組織爭奪勢力范圍、確立強勢地位而多次或者大規模聚眾斗毆、尋釁滋事, 或者采用謀殺、報復傷害等手段打擊競爭對手,或者以殺害、傷害無辜、聚眾鬧事為組織造勢的。

  2.采用暴力、威脅手段或者利用組織的強勢地位多次代人強立債權、強索債務、非法拘禁,或者受人雇傭實施殺人、違法犯罪行為的。

  3.以提供保護為由,非法行使公共治安管理權,在一定范圍內多次采用暴力、威脅手段或者利用組織的強勢地位,強收保護費、強行罰款、強行干預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的。

  4.其組織的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在其勢力范圍內對群眾造成心理強制,形成重大社會影響,使群眾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職能受阻的。

  5.在一定區域的一定行業內采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欺行霸市、強迫交易、操縱市場、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形成壟斷地位或者重大影響的。

  6.非法行使行業、市場經濟秩序的管理權,強行收費或者采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對其他市場參與者強行參股、占股、巧立名目強行攤派的。

  7.煽動、組織或者強制其他市場參與者采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抗拒國家對行業、市場進行管理的。

  8.全國人大“立法解釋”中所指的“一定區域”具有相對性,不能簡單理解為必須達到特定范圍的空間,而應根據具體案情綜合分析判斷。“立法解釋”中的“行業”,不宜作偏狹的理解,以暴力或者暴力手段為后盾長期操控色情、賭博、高利貸、毒品等非法交易,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的,同樣可以視為形成了對“一定行業的非法控制”。

  9.其他嚴重破壞國家機關管理秩序或者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

  五、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征的認識,在總體上宜掌握為:

  對于全國人大“立法解釋”所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項特征“應當同時具備”一般理解為: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屬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般屬性,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屬性。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視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

  (一)四項特征同時具備的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

  (二)具備非法控制特征的,即使其他特征表現程度較弱的,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

  (三)全國人大“立法解釋”第(四)項所規定的“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與“通過利用國家工作人員包庇或者縱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為選擇性要件,具有其中之一且符合前三項特征的,均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

  六、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界定問題

  “組織者、領導者”通常是指組織、領導、策劃、指揮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既包括通過一定形式產生的有明確職務、稱謂的組織者、領導者,也包括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被公認的事實上的組織者、領導者。

  “骨干成員”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員,通常是指從組織者、領導者那里領受任務或者按照分工,指揮和積極參與具體的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

  “一般參加者”通常是指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的指令、要求,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一般主觀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在進行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客觀上實施了1次以上犯罪活動或者實施了3次以上違法活動。

  在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辦、參股或者控制的公司、企業工作的人員,沒有實施具體違法犯罪活動的,不以犯罪論處。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不知情而與之共同生產、經營的,不以犯罪論處。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七、關于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經濟基礎的問題

  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發展過程中聚斂的全部財物、財產性權益及其收益,以及涉案違禁品和用于犯罪的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徹底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基礎,防止其死灰復燃。但是,應當依法保護債權人和公司、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在辦案過程中,應當依法運用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手段,全面收集、固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成員聚斂的全部財物、財產性權益及其收益方面的證據,收集、固定涉案違禁品和用于犯罪的工具等方面的證據。

  八、關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認定問題

  只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包庇、縱容的是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即可認定本罪,不要求行為人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而包庇、縱容。對行為人主觀明知的判斷要從行為人對包庇、縱容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情況的知情程度,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及其他成員的關系密切程度,所包庇、縱容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的性質、次數、行為表現、危害程度等多方面的事實,綜合考察,分析判斷。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構成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應當數罪并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同時構成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等瀆職犯罪的,擇重罪處罰。

  九、關于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相關的的認定問題

  明知是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采取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應當認定為洗錢罪。不明知是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所得及其產生收益,但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有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重慶市公檢法關于辦理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06年2月18日 渝公發〔2006〕52號)

  為持續深入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斗爭,穩、準、狠地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如何適用法律、法律解釋、司法解釋等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一般掌握為:

  (一)組織成員人數較多,一般應在5人以上,其中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

  (二)有相對穩定的組織關系,一般是指該犯罪組織是為了在一定的時間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而建立起來的,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三)有被組織或者成員認可的幫規、紀律或約定俗成的規矩,但不要求以成文的組織章程、組織紀律作為必要條件。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的一般掌握為:

  (一)全國人大“立法解釋”第(二)項規定的“其他手段”是指犯罪組織獲取經濟利益的手段無論是合法手段還是非法手段,只要是將獲取的經濟利益用于組織活動,均可視為“其他手段”。

  (二)全國人大“立法解釋”第(二)項規定的“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一般理解為:組織的經濟利益用于支持該組織的基本活動或組織成員的部分生活開支。但“經濟實力”并不一定都是“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的,應理解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所投入的經費、財務,它既可能非法獲取的,又可能是組織、領導者自身積攢的,還可能是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

  (三)獲取的經濟利益一般由組織進行管理、分配、使用。

  (四)黑社會組織及其組織成員所獲取的經濟利益,應視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七條所規定的“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應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為其洗錢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并沒收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

  三、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一般掌握為:

  (一)黑社會組織實施故意殺人、搶劫、敲詐、尋釁滋事等“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的違法犯罪活動至少3次,只要具有“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的性質即可。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主要手段是暴力或威脅。

  (二)下列手段可以視為全國人大“立法解釋”第(三)項規定的“其他手段”:

  1.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暴力威脅影響,足以對群眾形成心理強制的手段。

  2.滋擾正常社會生活、經濟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三)全國人大“立法解釋”第(三)項規定的“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一般掌握為:

  1.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組織、策劃、指揮、教唆、授意、慫恿、暗示、指使實施的。

  2.組織成員為組織的利益有預謀地共同實施的。

  3.組織成員為組織的利益按照該組織一貫行為所實施的。

  四、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征,一般表現為: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造成重大、惡劣社會影響,對群眾形成心理強制,破壞社會正常生活秩序。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破壞正常經濟秩序,形成非法壟斷或者非法經營秩序。

  (三)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幫助形成“保護傘”,稱霸一方。

  (四)為組織的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嚴重破壞社會生活、經濟秩序,對社會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

  1.為組織爭奪勢力范圍、確立強勢地位而多次或大規模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或采用謀殺、報復傷害等手段打擊競爭對手,或以殺害、傷害無辜、聚眾鬧事為組織造勢的。

  2.采用暴力、威脅手段或利用組織的強勢地位多次代人強立債權、強索債務、非法拘禁,或受人雇傭實施殺人、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3.以提供保護為由,非法行駛公共治安管理權,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多次采用暴力、威脅手段或者利用組織的強勢地位,強收保護費,強行罰款,強行干預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的。

  4.其組織的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在其勢力范圍內對群眾造成心理強制,形成重大社會影響,使群眾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職能受阻的。

  5.長期在一定區域的一定行業內采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欺行霸市、強迫交易、操縱市場、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形成壟斷地位或重大影響的。

  6.非法行駛行業、市場經濟秩序的管理權,強收費,或采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對其他市場參與者強行參股、占股、巧立名目強行攤派的。

  7.煽動、組織或強制其他市場參與者采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抗拒國家對行業、市場進行管理的。

  8.全國人大“立法解釋”第四項中的“行業”,不宜作偏狹的理解,以暴力或者暴力手段為后盾長期操控色情、賭博、高利貸、毒品等非法交易,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的,同樣可以視為形成了對“一定行業的非法控制”。

  9.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生活、經濟秩序的。

  五、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征的認識,在總體上宜掌握為:

  對于全國人大“立法解釋”所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項特征“應當同時具備”一般理解為: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屬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般屬性,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屬性。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視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

  (一)四項特征同時具備的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

  (二)具備非法控制特征的,既使其他特征表現程度較弱的,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

  (三)全國人大“立法解釋”第(四)項所規定的“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與“通過利用國家工作人員包庇或者縱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為選擇性要件,具有其中之一且符合前三項特征的,均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http://www.ihqwjdo.cn/Hotspots/dtxw/6723.html
以上文章來源于網絡,如果發現有涉嫌抄襲的內容,請聯系我們,并提交問題、鏈接及權屬信息,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涉嫌侵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