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罪名精析
闡明釋義
本條是關于組織、領導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犯罪、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我國境內發(fā)展組織成員的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guī)定。共分5款。
本條第1款是關于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犯罪、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犯罪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guī)定。根據(jù)本款規(guī)定,組織、領導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犯罪,只要有組織、領導或者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就可以構成犯罪,不要求本人有其他犯罪行為。所謂“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倡導、發(fā)起、策劃、建立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中處于領導地位,對該組織的活動進行策劃、決策、指揮、協(xié)調的行為。“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積極、主動加入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其他參加的”,即指一般參加者,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中,除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者外,其他參加該組織的成員。本款根據(jù)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所處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分別規(guī)定了刑罰: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犯罪,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增加規(guī)定,并處沒收財產。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增加規(guī)定,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同時增加規(guī)定,可以并處罰金。
本條第4款是關于對有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或者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我國境內發(fā)展組織成員的行為,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應當如何處罰的規(guī)定。根據(jù)本款的規(guī)定,犯前3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實踐中,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往往實施多種違法犯罪行為,常進行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犯罪。目前司法實踐中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是否應對其本人未參與而由其組織成員所實施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由于在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所實施的多種犯罪中,涉及可以判處的罪名只有、等少數(shù)幾種,而在實施上述犯罪時,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大多并不在場或并不出面,司法機關常在認定其是否應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所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承擔刑事責任時出現(xiàn)分歧,甚至出現(xiàn)了對于首要分子判處以下刑罰、對其他實施故意殺人罪的骨干成員判處死刑的現(xiàn)象。在執(zhí)行本款時應當特別注意,關于其他犯罪行為,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凡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成員為了實現(xiàn)該組織稱霸一方、威懾公眾的目的,為了組織利益而實施的犯罪,即使首要分子對具體的犯罪行為事先并不明知,也要對其組織成員的全部罪行承擔全部罪責。
本條第5款是關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特征的規(guī)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一般是有計劃,有安排,有分工,并通過一定的組織方式策劃。因為它的社會危害性遠遠大于一般的犯罪集團,在打擊這類犯罪過程中,最關鍵的是要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準確把握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特征,正確適用法律認定這種犯罪。因此,本款規(guī)定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以下特征: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同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實踐中,執(zhí)行本款規(guī)定應注意幾個問題:第一,目前,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出現(xiàn)了一個明顯的變化,即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可能并不多,但他們控制著一批社會上的閑散人員,這些人員形成了一個市場,需要實施違法犯罪時,即通過這個市場雇傭打手,形成“一呼即來,一哄而散”的活動方式。對以這種方式存在的組織,只要其基本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較為固定,就應認定其形成了“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第二,實踐中,有些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頭目,在其具備了一定的實力后,往往通過各種手段將財產洗白,合法地進行一些經營活動,以此支撐該組織的活動,這部分資產也應當算作該組織的“經濟實力”。第三,應正確把握“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無論是合法行業(yè)還是非法行業(yè),只要對其實行壟斷或控制,嚴重影響了當?shù)卦撔袠I(yè)的正常經營,擾亂了當?shù)匕傩盏恼I钪刃蚓蛻斢枰哉J定。
【立法理由】
《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294條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犯罪作了修改。
犯罪有組織化是當今世界各國遇到的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有組織犯罪活動在我國個別地方也比較猖獗,他們有的稱霸一方,形成地方惡勢力,有的進行販毒、走私、搶劫、拐賣婦女等惡性犯罪,有的還賄賂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尋找保護傘,成為嚴重影響我國社會治安的一個重要問題。1997年修訂刑法時,對我國的有組織犯罪情況進行了深入研究,各方面認為,我國還沒有形成像一些國家那樣大規(guī)模的、對國家經濟和社會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的黑社會組織,但是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在個別地方已初見端倪,具備了黑社會組織所具有的組織特征和犯罪手法,這些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擁有一定的資產,操縱一些行業(yè)或者區(qū)域的經濟,有的還通過賄賂等手段拉攏一些國家干部充當保護傘,嚴重危害一定區(qū)域內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另外,隨著改革開放,境外黑社會勢力也對我國不斷進行滲透,尋找、發(fā)展黑社會成員,進行各種犯罪活動。為有利于司法機關正確適用法律,準確打擊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犯罪活動,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2年4月28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含義作出解釋,規(guī)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四個特征,即:1.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近年來,各地根據(jù)中央的部署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中普遍反映,上述關于刑法第294條第l款的立法解釋,準確地表述和把握了我國目前存在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本質特征,但由于其是以立法解釋的形式存在,容易被忽視,有些地方仍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為認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依據(jù),導致司法機關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的認定上出現(xiàn)分歧。為正確適用法律,嚴格按照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特征認定這種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將相關立法解釋納入刑法第294條。同時,通過這幾年的司法實踐,各地也提出了一些對刑法第294條關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規(guī)定在適用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第一,沒有規(guī)定財產刑。地方司法機關普遍反映,最大限度地獲取巨額經濟利益是黑社會性質犯罪的最主要目的之一。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發(fā)展過程就是一個“以黑促商,以商養(yǎng)黑”的循環(huán)過程,他們一方面通過各種非法手段聚斂錢財并將這種財產用于支撐其違法犯罪活動,另一方面又倚仗其經濟實力,腐蝕、拉攏政府官員,并向具有潛在商業(yè)價值的領域滲透,進而將非法收入轉為合法收入,并通過合法經營來維護自己的既得經濟利益,獲取更大的社會財富,并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拓展地盤和影響,積蓄力量。但由于刑法第294條沒有規(guī)定財產刑,各地只能根據(jù)刑法第64條的規(guī)定處理涉黑財產,即追繳、沒收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和用于犯罪的工具,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財產則不能予以沒收,不利于從根本上鏟除黑社會性質組織再犯罪的經濟基礎。第二,法定刑過低。各地反映,作為具有典型犯罪集團特點的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刑事犯罪中最嚴重的犯罪形式之一,它不僅擾亂國家正常的政治、經濟秩序,還拉攏國家工作人員、插手控制基層政權、敗壞社會道德風尚,尤其是黑社會性質犯罪稱霸一方,為非作惡,其違法犯罪活動多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嚴重威脅社會治安,刑法對此類罪的法定刑明顯偏輕,與當前打擊黑社會性質犯罪的嚴峻形勢不相適應,也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此外,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法定刑與刑法第310條規(guī)定的普通包庇罪的法定刑相同,沒有體現(xiàn)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從重打擊的精神,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上述問題,這次刑法修正案對該條作了修改,主要有:一是根據(j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成員在組織中的不同地位、作用,規(guī)定了不同的刑罰,更好地體現(xiàn)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將組織者、領導者的刑罰,由原來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到l5年;二是增加規(guī)定了財產刑,以鏟除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再犯罪的經濟基礎;三是提高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刑罰,第一檔刑由原來的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5年,最高刑由原來的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四是將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的四個特征納入刑法條文。
構成要件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參加以進行恐怖活動為目的的組織的行為。本罪的構成特征如下:1.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客體為公共安全。由于恐怖組織以進行恐怖活動為其目的,而恐怖活動則是以暴力、脅迫為必備手段,以特定或不特定的多個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的公私財產為其對象,以引起全社會的恐懼為其特點,因此,組織、領導和參加恐怖組織的行為本身就是對公共安全的嚴重侵犯。也正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所以刑法將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行為。恐怖活動組織是指3人以上出于政治或報復社會的意圖,為實施爆炸、劫持交通工具、殺人、綁架等恐怖性的犯罪活動而結成的具有穩(wěn)定性的犯罪組織。組織恐怖組織,是指發(fā)起成立恐怖活動組織,網羅恐怖活動組織成員等行為;領導恐怖組織,是指制定恐怖組織活動計劃,布置恐怖活動任務或指揮恐怖組織成員實施犯罪活動等等;參加恐怖組織,是指加入恐怖活動組織,使自己成為該組織成員的行為。參加行為有積極參加與其他一般參加之區(qū)別。積極參加通常表現(xiàn)為不僅本人參加,還鼓動、拉攏他人與自己一起參加恐怖組織或者在恐怖組織中起骨干作用等。由于所起的作用不同,所以積極參加者與其他參加者法定刑幅度也不同。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組織、領導和參加三種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一種,即構成本罪;對先后或同時實施了其中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也只能以一罪論處。
3.本罪主體為自然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這一犯罪。至于行為人是否具有中國國籍,對成立本罪不發(fā)生影響。
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主觀方面限于故意。只有行為人明知自己組織、領導或參加的是恐怖組織而決意為之,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某人因無知而誤加入恐怖活動組織,了解真相后退出的,不構成這一犯罪;但誤入后發(fā)現(xiàn)是恐怖活動組織而不退出的,則仍符合本罪主觀方面的要求,應按參加恐怖組織罪處理。
認定要義
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團伙的界限
1. 組織特征
從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來看,黑社會性質組織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惡勢力則是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增加了“欺壓百姓”、將“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團伙”中的“犯罪團伙”修改為“違法犯罪組織”、將“糾集者、骨干成員相對固定”改為“糾集者相對固定”是2018年《指導意見》的表述,在組織特征認定上放寬了認定標準。
黑社會性質組織中,往往會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員、相對穩(wěn)定的積極參加者這三個層級,職責分工較為明確,案例一中被告人辯稱系合作放貸生意并無嚴格組織規(guī)約,并不存在組織;辯護人認為該組織結構相對松散,同時未達到對一定區(qū)域內的非法控制,本案應定性為惡勢力,尚未達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標準。我在審查后認為,從組織架構來看,孫召春等人明確了骨干成員魏建、周輝、徐小五各自的分工職責,并糾集多名普通成員參與組織。名義上組織系以風險共擔的形式與骨干成員、積極參加者共同放貸,實際上由孫召春等人提供資金發(fā)放高利貸,其他成員并未實際出資僅負責要債,通過大量違法犯罪活動索要債務,并將獲利上交給孫召春等人,再按事先商量的“投資”分給組織成員。該制度由孫召春等人制定,表面上看似乎是共同放貸行為,實際上是通過將違法所得用于豢養(yǎng)組織成員。該團伙有明顯的三個層級,同時對于組織成員有嚴格紀律,因此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性。
2. 行為特征
從規(guī)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釋來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惡勢力的行為特性有著高度重合的特點,行為特性均有暴力、軟暴力等違法犯罪活動,筆者認為單從行為特征無法對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進行區(qū)分。
3. 經濟特征
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其組織、發(fā)展過程中通過各種違法行為獲得經濟利益,或者調動一定規(guī)模的經濟資源用以支持該組織活動的能力。通過上述方式獲取的經濟利益,可以是由部分組織成員個人掌控,也可以繼續(xù)用于組織的發(fā)展,而惡勢力的經濟特征并不明顯。我認為單從經濟特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進行區(qū)分也較為困難。
4. 非法控制特征
非法控制特征即危害性特征,是對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的核心所在。現(xiàn)代漢語詞典將“黑社會”解釋為“有一套與主流社會相悖的地下有組織的黑惡團伙集合”。黑社會性質組織是為了與主流社會相對抗而存在的,只有在一定區(qū)域、行業(yè)內形成了非法控制才意味著在主流社會之外還存在另一個非法的“黑”社會。是否在一定區(qū)域、行業(yè)內形成了非法控制,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否成立的決定性標志,這與其他三個特征緊密關聯(lián),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團伙、一般的重要區(qū)別點。
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恐怖組織的區(qū)別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是刑法典第120條規(guī)定的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恐怖組織都是特殊的犯罪組織,存在一些共同之處:如組織成員較多;具有一定的組織性;都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等等。二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1.犯罪目的不同。黑社會性質組織最根本的目的是追求非法的經濟利益;而恐怖活動組織則是以恐嚇、要挾社會作為其主要的目的,這一目的是通過制造不安定因素,進行恐怖活動,制造社會恐怖氣氛,從而引起民眾恐慌、社會騷亂和不穩(wěn)定來實現(xiàn)的。2.涉及的勢力范圍不同。為了稱霸一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都有較為固定的勢力范圍,控制一定的區(qū)域或者行業(yè);而恐怖組織往往具有明顯的國際化和跨國性特點,一般沒有固定的勢力范圍,其活動也不限于特定的區(qū)域或行業(yè),犯罪的破壞性更強,給社會帶來的危害更大。3.實現(xiàn)組織之目的的方式不同。恐怖組織之目的的實現(xiàn)主要依賴其組織自身的力量,是單打獨斗。而黑社會性質為實現(xiàn)非法經濟利益,往往通過組織自身的暴力行動,或者通過與政權力量相勾結來獲取。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逃避打擊,擴充實力,經常采用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其活動,為其提供非法保護,或者由其組織成員直接滲透到國家機關及社會管理部門,為其組織的存在和發(fā)展提供保護和支持,以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和殘害群眾,實現(xiàn)對社會的非法控制。4.侵害對象不同。恐怖組織實施恐怖行為主要針對無辜的平民目標,以實現(xiàn)其恐嚇、要挾社會的目的;而黑社會性質組織侵害的則主要是影響其經濟利益實現(xiàn)的對象,有時也針對個別無辜的群眾,但往往是次要的。5.社會危害程度有所差別。恐怖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擾亂社會秩序;而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危害的則是特定地域范圍內的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從總體上講,其社會危害程度要小于前者。6.組織結構不同。恐怖組織往往采取軍事化的訓練方式,擁有一定的武裝力量,為達到制造恐怖和逃避制裁的目的,形成了嚴密的防護體系,實為一種準軍事化的組織,不同于企業(yè)化和封建幫會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犯罪集團的界限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與犯罪集團之間的相同點在于:一是兩者都由三人以上所組成;二是都具有組織性質穩(wěn)定性;三是都具有犯罪的目的;四是都具有嚴重的危害性。但是,它們之間也有明顯的區(qū)別:一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一個罪名,而犯罪集團不是一個罪名,而是一種有組織的共同犯罪;二是犯罪的目的不盡相同。前者的犯罪目的,是以獲取非法的政治、經濟利益為目的,而后者的犯罪目的,除為了追求非法的經濟利益外,還有的通過犯罪尋找刺激,滿足私欲;三是組織嚴密程度、紀律約束有所不同。前者的組織更加嚴密,紀律更加森嚴,違者格殺勿論,而后者的組織結構和紀律約束,就沒有前者嚴密和森嚴;四是保護網不同。前者通過向黨、政、司法官員行賄,尋找政治靠山,建立強大的保護網,而后者一般的都沒有保護網,就是有也沒有前者強大;五是犯罪的形式有所不同。前者的犯罪形式多種多樣,如走私武器、彈藥、毒品、暴力殺人、綁架勒索、組織賣淫、開設賭場等等,而后者的犯罪形式單一,如走私犯罪集團、盜竊犯罪集團、詐騙犯罪集團。只有正確地區(qū)分它們的界限,才能準確地打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犯罪集團。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根據(jù)刑法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征:
(一)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shù)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
(二)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三)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
(四)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范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發(fā)展組織成員”,是指將境內、外人員吸收為該黑社會組織成員的行為。對黑社會組織成員進行內部調整等行為,可視為“發(fā)展組織成員”。
港、澳、臺黑社會組織到內地發(fā)展組織成員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三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從重處罰。
第五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jù),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fā),指使他人作偽證,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縱容”,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第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跨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包庇、縱容境外黑社會組織在境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的;
(四)致使某一區(qū)域或者行業(yè)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遭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別嚴重破壞的;
(五)致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逃匿,或者致使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查禁工作嚴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第七條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法發(fā)﹝2018﹞1號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部署要求,正確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fā)﹝2018﹞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jù)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現(xiàn)對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的總體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深刻認識惡勢力違法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毫不動搖地堅持依法嚴懲方針,在偵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各階段,運用多種法律手段全面體現(xiàn)依法從嚴懲處精神,有力震懾惡勢力違法犯罪分子,有效打擊和預防惡勢力違法犯罪。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堅持依法辦案,確保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基礎上,準確認定惡勢力和惡勢力犯罪集團,堅決防止人為拔高或者降低認定標準。要堅持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j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在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體犯罪中的罪責,切實做到寬嚴有據(jù),罰當其罪,實現(xiàn)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fā)揮各自職能,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堅持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嚴格執(zhí)行“三項規(guī)程”,不斷強化程序意識和證據(jù)意識,有效加強法律監(jiān)督,確保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二、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
4.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5.單純?yōu)槟踩〔环ń洕娑鴮嵤┑?ldquo;黃、賭、毒、盜、搶、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親屬的婚戀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勞動糾紛、合法債務糾紛而引發(fā)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6.惡勢力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糾集者,是指在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違法犯罪分子。成員較為固定且符合惡勢力其他認定條件,但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由不同的成員組織、策劃、指揮,也可以認定為惡勢力,有前述行為的成員均可以認定為糾集者。
惡勢力的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與他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照糾集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證據(jù)證明但尚未歸案的人員,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責任,或者因參與實施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已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人員。僅因臨時雇傭或被雇傭、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
7.“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內,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包括糾集者在內,至少應有2名相同的成員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于“糾集在一起”時間明顯較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剛剛達到“多次”標準,且尚不足以造成較為惡劣影響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8.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但也包括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脅為手段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惡勢力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制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違法犯罪活動,但僅有前述伴隨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且不能認定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9.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至少應包括1次犯罪活動。對于反復實施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單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單次情節(jié)、數(shù)額尚不構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累加后應作為犯罪處理的,在認定是否屬于“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時,可將已用于累加的違法行為計為1次犯罪活動,其他違法行為單獨計算違法活動的次數(shù)。
已被處理或者已作為民間糾紛調處,后經查證確屬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均可以作為認定惡勢力的事實依據(jù),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責任。
10.認定“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結合侵害對象及其數(shù)量、違法犯罪次數(shù)、手段、規(guī)模、人身損害后果、經濟損失數(shù)額、違法所得數(shù)額、引起社會秩序混亂的程度以及對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綜合把握。
11.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指符合惡勢力全部認定條件,同時又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犯罪組織。
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仍接受首要分子領導、管理、指揮,并參與該組織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惡勢力犯罪集團應當有組織地實施多次犯罪活動,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違法活動。惡勢力犯罪集團所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參照《指導意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認定。
12.全部成員或者首要分子、糾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員均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認定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時應當特別慎重。
三、正確運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有關要求
13.對于惡勢力的糾集者、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以及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共同犯罪中罪責嚴重的,要正確運用法律規(guī)定加大懲處力度,對依法應當判處重刑或死刑的,堅決判處重刑或死刑。同時要嚴格掌握,嚴格掌握不起訴,嚴格掌握、減刑、,嚴格掌握保外就醫(yī)適用條件,充分利用資格刑、財產刑等法律手段全方位從嚴懲處。對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guī)定的,可以依法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yè)。
對于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相對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認罪認罰或者僅參與實施少量的犯罪活動且只起次要、輔助作用,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14.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檢舉揭發(fā)與該犯罪集團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聯(lián)的其他犯罪線索,如果在認定立功的問題上存在事實、證據(jù)或法律適用方面的爭議,應當嚴格把握。依法應認定為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在決定是否從寬處罰、如何從寬處罰時,應當根據(jù)罪責刑相一致原則從嚴掌握。可能導致全案量刑明顯失衡的,不予從寬處罰。
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如果能夠配合司法機關查辦案件,有提供線索、幫助收集證據(jù)或者其他協(xié)助行為,并在偵破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查處“保護傘”等方面起到較大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認定立功,一般也應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1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具有法定、酌定從嚴和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量刑時要根據(jù)所犯具體罪行的嚴重程度,結合被告人在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中的地位、作用、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整體把握。對于惡勢力的糾集者、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量刑時要體現(xiàn)總體從嚴。對于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相對不大,且能夠真誠認罪悔罪的其他成員,量刑時要體現(xiàn)總體從寬。
16.惡勢力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于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認罪認罰,但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不適用該制度。
四、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的其他問題
17.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案件符合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在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中的案件事實部分明確表述,列明惡勢力的糾集者、其他成員、違法犯罪事實以及據(jù)以認定的證據(jù);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認定標準的,應當在上述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性,列明首要分子、其他成員、違法犯罪事實以及據(jù)以認定的證據(jù),并引用刑法總則關于犯罪集團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惡勢力定性提出辯解和辯護意見,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書中予以評析回應。
惡勢力刑事案件的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可以在案件事實部分先概述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概括事實,再分述具體的惡勢力違法犯罪事實。
18.對于公安機關未在起訴意見書中明確認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發(fā)現(xiàn)構成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且相關違法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在起訴書中明確認定為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人民檢察院認為惡勢力相關違法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存在遺漏惡勢力違法犯罪事實、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
對于人民檢察院未在起訴書中明確認定,人民法院在審判期間發(fā)現(xiàn)構成惡勢力或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內未回復意見的,人民法院不應主動認定,可僅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相關規(guī)定作出判決、裁定。
審理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時,一審判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有誤的,二審法院應當糾正,符合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認定標準,應當作出相應認定;一審判決認定惡勢力或惡勢力犯罪集團有誤的,應當糾正,但不得升格認定;一審判決未認定惡勢力或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不得增加認定。
19.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以起訴意見書、起訴書、裁判文書所明確的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作為相關數(shù)據(jù)的統(tǒng)計依據(jù)。
20.本意見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法發(fā)〔2018〕1號
一、總體要求
1、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約,形成打擊合力,加強預防懲治黑惡勢力犯罪長效機制建設。正確運用法律規(guī)定加大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以及“保護傘”懲處力度,在偵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各階段體現(xiàn)依法從嚴懲處精神,嚴格掌握取保候審,嚴格掌握不起訴,嚴格掌握緩刑、減刑、假釋,嚴格掌握保外就醫(yī)適用條件,充分運用《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的規(guī)定加大懲處力度,充分利用資格刑、財產刑降低再犯可能性。對黑惡勢力犯罪,注意串并研判、深挖徹查,防止就案辦案,依法加快辦理。堅持依法辦案,堅持法定標準、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加強法律監(jiān)督,強化程序意識和證據(jù)意識,正確把握“打早打小”與“打準打實”的關系,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切實做到寬嚴有據(jù),罰當其罪,實現(xiàn)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2、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聚焦黑惡勢力犯罪突出的重點地區(qū)、重點行業(yè)和重點領域,重點打擊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xiāng)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在征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在建筑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yè)捕撈等行業(yè)、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占地、濫開濫采的黑惡勢力;在商貿集市、批發(fā)市場、車站碼頭、旅游景區(qū)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zhí)法隊”的黑惡勢力;組織或雇傭網絡“水軍”在網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的黑惡勢力;境外黑社會入境發(fā)展?jié)B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同時,堅決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 。
二、依法認定和懲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3、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同時具備《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中規(guī)定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實踐中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并非這“四個特征”都很明顯,在具體認定時,應根據(jù)立法本意,認真審查、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征”相互間的內在聯(lián)系,準確評價涉案犯罪組織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做到不枉不縱。
4、發(fā)起、創(chuàng)建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合并、分立、重組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實際對整個組織的發(fā)展、運行、活動進行決策、指揮、協(xié)調、管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既包括通過一定形式產生的有明確職務、稱謂的組織者、領導者,也包括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被公認的事實上的組織者、領導。
5、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基本活動內容的組織,仍加入并接受其領導和管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愿,受雇到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辦的公司、企業(yè)、社團工作,未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不應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認定為“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多次積極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積極參與較嚴重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情形,如具體主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財務、人員管理等事項。
6、組織形成后,在一定時期內持續(xù)存在,應當認定為“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
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在短時間內難以形成,而且成員人數(shù)較多,但鑒于“惡勢力”團伙和犯罪集團向黑社會性質組織發(fā)展是個漸進的過程,沒有明顯的性質轉變的節(jié)點,故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時間、成員人數(shù)問題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guī)定。
黑社會性質組織未舉行成立儀式或者進行類似活動的,成立時間可以按照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響的標志性事件的發(fā)生時間認定。沒有明顯標志性事件的,可以按照本意見中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認定范圍的規(guī)定,將組織者、領導者與其他組織成員首次共同實施該組織犯罪活動的時間認定為該組織的形成時間。該組織者、領導者因未到案或者因死亡等法定情形未被起訴的,不影響認定。
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既包括已有充分證據(jù)證明但尚未歸案的組織成員,也包括雖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但因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訴,或者根據(jù)具體情節(jié)不作為犯罪處理的組織成員。
7、在組織的形成、發(fā)展過程中通過以下方式獲取經濟利益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
(1)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
(2)有組織地以投資、控股、參股、合伙等方式通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獲取;
(3)由組織成員提供或通過其他單位、組織、個人資助取得。
8、通過上述方式獲得一定數(shù)量的經濟利益,應當認定為“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同時也包括調動一定規(guī)模的經濟資源用以支持該組織活動的能力。通過上述方式獲取的經濟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組織成員個人掌控,也應計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實力” 。組織成員主動將個人或者家庭資產中的一部分用于支持該組織活動,其個人或者家庭資產可全部計入“一定的經濟實力”,但數(shù)額明顯較小或者僅提供動產、不動產使用權的除外。
由于不同地區(qū)的經濟發(fā)展水平、不同行業(yè)的利潤空間均存在很大差異,加之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發(fā)展的時間也各有不同,在辦案時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具有的經濟實力必須達到特定規(guī)模或特定數(shù)額。
9、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暴力性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始終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并隨時可能付諸實施。暴力、威脅色彩雖不明顯,但實際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界能力為依托,以暴力威脅的現(xiàn)實可能性為基礎,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三)項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謂的“談判”“協(xié)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
10、為確立、維護、擴大組織的勢力、影響、利益或者按照紀律規(guī)約、組織慣例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應當認定為“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1)為該組織爭奪勢力范圍打擊競爭對手、形成強勢地位、謀取經濟利益、樹立非法權威、擴大非法影響、尋求非法保護、增強犯罪能力等實施的;
(2)按照該組織的紀律規(guī)約、組織慣例實施的;
(3)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組織、劃、指揮、參與實施的;
(4)由組織成員以組織名義實施,并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
(5)多名組織成員為逞強爭霸、插手糾紛、報復他人、替人行兇、非法斂財而共同實施,并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
(6)其他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
11、鑒于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控制和影響的“一定區(qū)域”的大小具有相對性,不能簡單地要求“一定區(qū)域”必須達到某一特定的空間范圍,而應當根據(jù)具體案情,并結合黑社會性質組織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綜合分析判斷。
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稱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
(1)致使在一定區(qū)域內生活或者在一定行業(yè)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多名群眾,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嚴重違法活動侵害后,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的;
(2)對一定行業(yè)的生產、經營形成壟斷,或者對涉及一定行業(yè)的準入、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形成重要影響的;
(3)插手民間糾紛、經濟糾紛,在相關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造成嚴重影響的;
(4)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并在相關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造成嚴重影響的;
(5)干擾、破壞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社會團體的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秩序,在相關區(qū)域、行業(yè)內造成嚴重影響,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的;
(6)多次干擾、破壞黨和國家機關、行業(yè)管理部門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單位、組織的職能不能正常行使的;
(7)利用組織的勢力、影響,幫助組織成員或他人獲取政治地位,或者在黨政機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中擔任一定職務的;
(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情形。
12、對于組織者、領導者和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積極參加者,可以根據(jù)《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適用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guī)定的組織成員,應當依法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yè)。符合《刑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組織成員,應當認定為累犯,依法從重處罰。
對于因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可以根據(jù)《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對于因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應當根據(jù)《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得假釋。
13、對于組織者、領導者一般應當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于確屬骨干成員或者為該組織轉移、隱匿資產的積極參加者,可以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于其他組織成員,應當根據(jù)所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shù)、性質、地位、作用、違法所得數(shù)額以及造成損失的數(shù)額等情節(jié),依法決定財產刑的適用。
三、依法懲處惡勢力犯罪
14、具有下列情形的組織,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制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在相關法律文書中的犯罪事認定部分,可使用“惡勢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15、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征表現(xiàn)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
16.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惡勢力犯罪案件時,應當依照上述規(guī)定,區(qū)別于普通刑事案件,充分運用《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的規(guī)定,依法從嚴懲處。
四、依法懲處利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
17.黑惡勢力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杯經濟秩序、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相關規(guī)定處理:
(1)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恐嚇”、《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規(guī)定的“威脅”,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應分別以、定罪處罰。
《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中的“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二年內多次實施不同種類尋釁滋事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應當以定罪處罰,同時由多人實施或者以統(tǒng)一著裝、顯露紋身、特殊標識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對方感知相關行為的有組織性的,應當認定為《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
采用上述手段,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法按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雇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采用上述手段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采用上述手段尋釁滋事,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為追討合法債務或者因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雇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仍繼續(xù)實施的除外。
18.黑惡勢力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xù)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以定罪處罰。
五、依法打擊非法放貨討債的犯罪活動
19、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如有擅自設立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取貸款、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發(fā)放高利貸以及為強索債務而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等行為的,應當按照具體犯罪偵查、起訴、審判。依法符合數(shù)罪并罰條件的,應當并罰。
20.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xié)議”“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的,應當根據(jù)案件具體事實,以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偵查、起訴、審判。對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實際所得借款以外的虛高“債務”和以“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額外費用,均應計入違法所得。對于名義上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證據(jù)能夠證明實際上卻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后續(xù)犯罪所使用的“借款”,應予以沒收。
21.對采用討債公司、“地下執(zhí)法隊”等各種形式有組織地進行上述活動,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或者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六、依法嚴懲“保護傘”
22.《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中規(guī)定的“包庇”行為,不要求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利用職務便利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酌情從重處罰。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先有通謀的,以具體犯罪的共犯論處。
2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中發(fā)現(xiàn)的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收受賄賂、瀆職侵權等違法違紀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堅決依法嚴懲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職務犯罪。
24.依法嚴懲農村“兩委”等人員在涉農惠農補貼申領與發(fā)放、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救災扶貧優(yōu)撫、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等過程中,利用職權恃強凌弱、吃拿卡要、侵吞挪用國家專項資金的犯罪,以及放縱、包庇“村霸”和宗族惡勢力,致使其坐大成患,或者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為“村霸”和宗族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犯罪。
25.公安機關在偵辦惡勢力犯罪案件中,應當注意及時深挖其背后的腐敗問題,對于涉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時會同有關機關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相關規(guī)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相關偵查機關許可。
七、依法處置涉案財產
26.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j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訴訟需要,應當依法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全部涉案財產。公安機關偵查期間,要會同工商、稅務、國土、住建、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全面調查涉黑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
對于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資產,可以申請當?shù)卣付ㄓ嘘P部門或者委托有關機構代管或者托管。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的數(shù)額,辦案單位可以委托專門機構評估;確實無法準確計算的,可以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合理估算。
27.對于依法查封、凍結、扣押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涉案財產,應當全面收集、審查證明其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及價值大小的有關證據(j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1)組織及其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2)組織成員通過個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單位、組織、個人為支持該組織活動資助或主動提供的財產;
(4)通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獲取的財產或者組織成員個人、家庭合法資產中,實際用于支持該組織活動的部分;
(5)組織成員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
(6)其他單位、組織、個人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的財產及其孳息;
(7)其他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產。
28.違法所得已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的;
(2)對方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取得的;
(3)對方是因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而取得的;
(4)通過其他方式惡意取得的。
29.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產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
30.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沒收其違法所得。
31.對于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有證據(jù)證明確屬被害人合法財產,或者確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無關的,應當予以返還。
八、其他
32.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律師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指導律師事務所建立健全律師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請示報告、集體研究和檢查督導制度。辦案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各項訴訟權利代理職責提供便利,防止因妨礙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職責,對案件辦理帶來影響。
對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開庭審理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辯護律師所屬事務所具有監(jiān)督管理權限的司法行政機關派員旁聽。
對于律師違反會見規(guī)定的;以串聯(lián)組團,聯(lián)署簽名、發(fā)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者借個案研討之名,制造輿論壓力,攻擊、詆毀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煽動、教唆和組織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靜坐、舉牌、打橫幅、喊口號等,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違反規(guī)定披露、散布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獲悉的有關案件重要信息、證據(jù)材料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律師辯護、代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相關辦案機關要注意收集固定證據(jù),提出司法建議。
33.監(jiān)獄應當從嚴管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罪犯,嚴格罪犯會見、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等執(zhí)法活動。對于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實行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異地關押。積極開展黑惡勢力犯罪線索排查,教育引導服刑人員檢舉揭發(fā)。社區(qū)矯正機構對擬適用社區(qū)矯正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認真開展調查評估,為準確適用非監(jiān)禁刑提供參考,社區(qū)矯正機構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社區(qū)服刑人員要嚴格監(jiān)管教育。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協(xié)調聯(lián)動,完善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妥善處理社區(qū)服刑人員脫管漏管和重新違法犯罪等情形。
34.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要依法建立完善重大疑難案件會商、案件通報等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政法機關之間的配合,形成打擊合力;對群眾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力大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依法采取掛牌督辦、上提一級、異地管轄、指定管轄以及現(xiàn)場聯(lián)合督導等措施,確保案件質量。根據(jù)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實際情況,及時匯總問題,歸納經驗,適時出臺有關證據(jù)標準,切實保障有力打擊。
35.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關于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保護工作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對證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鑒定人、被害人采取保護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配合偵查、起訴、審判工作,在查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結構和組織者、領導者的地位作用,組織實施的重大犯罪事實,追繳、沒收贓款贓物,打擊“保護傘”等方面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jù),經查證屬實的,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并對其參照證人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采取保護獵施。前述規(guī)定,對于確屬組織者、領導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掌握。
對于確有重大立功或者對于認定重大犯罪事實或追繳、沒收涉黑財產具有重要作用的組織成員,確有必要通過分案審理予保護的,公安機關可以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作出另案處理的決定。
對于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政法干警及其近親屬,需要采取保護措施的,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等關于證人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對人身和住宅予以專門性保護等必要的措施,以確保辦理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
36.本意見頒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或者單獨制定的其他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內容如與本意見中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意見執(zhí)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
法〔2009〕382號
(一)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
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同時具備《立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實踐中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并非這“四個特征”都很明顯,因此,在具體認定時,應根據(jù)立法本意,認真審查、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征”相互間的內在聯(lián)系,準確評價涉案犯罪組織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確保不枉不縱。
1.關于組織特征。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僅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而且組織結構較為穩(wěn)定,并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
當前,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增強隱蔽性,往往采取各種手段制造“人員頻繁更替、組織結構松散”的假象。因此,在辦案時,要特別注意審查組織者、領導者,以及對組織運行、活動起著突出作用的積極參加者等骨干成員是否基本固定、聯(lián)系是否緊密,不要被其組織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關于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的認定。組織者、領導者,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fā)起者、創(chuàng)建者,或者在組織中實際處于領導地位,對整個組織及其運行、活動起著決策、指揮、協(xié)調、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過一定形式產生的有明確職務、稱謂的組織者、領導者,也包括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被公認的事實上的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是指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多次積極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積極參與較嚴重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體主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財務、人員管理等事項的犯罪分子;其他參加者,是指除上述組織成員之外,其他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的犯罪分子。根據(jù)《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主觀明知問題。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時,并不要求其主觀上認為自己參加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只要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組織具有一定規(guī)模,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的,即可認定。
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時間、成員人數(shù)及組織紀律等問題的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在短時間內難以形成,而且成員人數(shù)較多,但鑒于普通犯罪集團、“惡勢力”團伙向黑社會性質組織發(fā)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沒有明顯的性質轉變的節(jié)點,故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時間、成員人數(shù)問題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guī)定。對于那些已存在一定時間,且成員人數(shù)較多的犯罪組織,在定性時要根據(jù)其是否已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是否已在一定區(qū)域或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等情況綜合分析判斷。此外在通常情況下,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維護自身的安全和穩(wěn)定,一般會有一些約定俗成的紀律、規(guī)約,有些甚至還有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具有一定的組織紀律、活動規(guī)約,也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時的重要參考依據(jù)。
2.關于經濟特征。一定的經濟實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坐大成勢,稱霸一方的基礎。由于不同地區(qū)的經濟發(fā)展水平、不同行業(yè)的利潤空間均存在很大差異,加之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發(fā)展的時間也各有不同,因此,在辦案時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具有的經濟實力必須達到特定規(guī)模或特定數(shù)額。此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斂財方式也具有多樣性。實踐中,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僅會通過實施賭博、敲詐、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而且還往往會通過開辦公司、企業(yè)等方式“以商養(yǎng)黑”、“以黑護商”。因此,無論其財產是通過非法手段聚斂,還是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取,只要將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系犯罪組織的生存、發(fā)展即可。
“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系犯罪組織的生存、發(fā)展”,一般是指購買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經費,為受傷、死亡的組織成員提供醫(yī)療費、喪葬費,為組織成員及其家屬提供工資、獎勵、福利、生活費用,為組織尋求非法保護以及其他與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費用支出等。
3.關于行為特征。暴力性、脅迫性和有組織性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時也會采取一些“其他手段”。
根據(jù)司法實踐經驗,《立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脅為基礎,在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已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或威懾的情況下,進行所謂的“談判”、“協(xié)商”、“調解”;滋擾、哄鬧、聚眾等其他干擾、破壞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由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組織、策劃、指揮、參與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由組織成員以組織名義實施,并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違法犯罪活動;多名組織成員為逞強爭霸、插手糾紛、報復他人、替人行兇、非法斂財而共同實施,并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成員為組織爭奪勢力范圍、排除競爭對手、確立強勢地位、謀取經濟利益、維護非法權威或者按照組織的紀律、慣例、共同遵守的約定而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由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會議認為,在辦案時還應準確理解《立法解釋》中關于“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規(guī)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犯罪活動過程中,往往伴隨著大量的違法活動,對此均應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事實予以認定。但如果僅實施了違法活動,而沒有實施犯罪活動的,則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此外,“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只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要條件之一,最終能否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還要結合危害性特征來加以判斷。即使有些案件中的違法犯罪活動已符合“多次”的標準,但根據(jù)其性質和嚴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的,也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4.關于危害性特征。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從而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區(qū)別于一般犯罪集團的關鍵所在。
對于“一定區(qū)域”的理解和把握。區(qū)域的大小具有相對性,且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控制和影響的對象并不是區(qū)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區(qū)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該區(qū)域內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簡單地要求“一定區(qū)域”必須達到某一特定的空間范圍,而應當根據(jù)具體案情,并結合黑社會性質組織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綜合分析判斷。
對于“一定行業(yè)”的理解和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和影響的行業(yè),既包括合法行業(yè),也包括黃、賭、毒等非法行業(yè)。這些行業(yè)一般涉及生產、流通、交換、消費等一個或多個市場環(huán)節(jié)。
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對在一定區(qū)域內生活或者在一定行業(yè)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威懾,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的;對一定行業(yè)的生產、經營形成壟斷,或者對涉及一定行業(yè)的準入、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形成重要影響的;插手民間糾紛、經濟糾紛,在相關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造成嚴重影響的;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并在相關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造成嚴重影響的;干擾、破壞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社會團體的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秩序,在相關區(qū)域、行業(yè)內造成嚴重影響,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的;多次干擾、破壞國家機關、行業(yè)管理部門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單位、組織的職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組織的勢力、影響,使組織成員獲取政治地位,或者在黨政機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中擔任一定職務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情形。
(二)關于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其他問題
1.關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主觀要件的認定。本罪主觀方面要求必須是出于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會議認為,只要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仍對該組織及其成員予以包庇,或者縱容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即可認定本罪。至于行為人是否明知該組織系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刑事責任。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本紀要中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的規(guī)定,按照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組織者、領導者對于具體犯罪所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根據(jù)其在該起犯罪中的具體地位、作用來確定。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應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根據(jù)其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確定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3.關于涉黑犯罪財物及其收益的認定和處置。在辦案時,要依法運用查封、扣押、凍結、追繳、沒收等手段,徹底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基礎,防止其死灰復燃。對于涉黑犯罪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犯罪工具,均應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條和《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guī)定予以追繳、沒收。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通過犯罪活動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發(fā)展過程中,該組織及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全部財物、財產性權益及其孳息、收益。在辦案工作中,應認真審查涉案財產的來源、性質,對被告人及其他單位、個人的合法財產應依法予以保護。
4.關于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證據(jù)要求。辦理涉黑案件同樣應當堅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但應當注意的是,“事實清楚”是指能夠對定罪量刑產生影響的事實必須清楚,而不是指整個案件的所有事實和情節(jié)都要一一查證屬實;“證據(jù)確實、充分”是指能夠據(jù)以定罪量刑的證據(jù)確實、充分,而不是指案件中所涉全部問題的證據(jù)都要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對此,一定要準確理解和把握,不要糾纏那些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枝節(jié)問題。比如,在可以認定某犯罪組織已將所獲經濟利益部分用于組織活動的情況下,即使此部分款項的具體數(shù)額難以全部查實,也不影響定案。
5.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立功問題。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者配合司法機關查辦案件,有提供線索、幫助收集證據(jù)或者其他協(xié)助行為,并對偵破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起到一定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認定立功,一般也應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組織者、領導者檢舉揭發(fā)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聯(lián)的其他犯罪線索,即使依法構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在量刑時也應從嚴掌握。
6.關于對“惡勢力”團伙的認定和處理。“惡勢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有的最終發(fā)展成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因此,及時嚴懲“惡勢力”團伙犯罪,是遏制黑社會性質組織滋生,防止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更大社會危害的有效途徑。
會議認為,“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團伙。“惡勢力”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骨干成員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一般表現(xiàn)為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或者黃、賭、毒等。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案時應根據(jù)本紀要的精神,結合組織化程度的高低、經濟實力的強弱、有無追求和實現(xiàn)對社會的非法控制等特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團伙加以正確區(qū)分。同時,還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正確理解和把握“打早打小”方針。在準確查明“惡勢力”團伙具體違法犯罪事實的基礎上,構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處理,并充分運用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依法懲處。對符合犯罪集團特征的,要按照犯罪集團處理,以切實加大對“惡勢力”團伙依法懲處的力度。
7.關于視聽資料的收集、使用。公安機關在偵查時要特別重視對涉黑犯罪視聽資料的收集。對于那些能夠證明涉案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及其實施的具體違法犯罪活動的錄音、錄像資料,要及時提取、固定、移送。通過特殊偵查措施獲取的視聽資料,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公安機關對證據(jù)的來源、提取經過應予說明。
8.庭審時應注意的有關問題。為確保庭審效果,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涉黑案件之前,應認真做好庭審預案。法庭調查時,除必須傳喚共同被告人同時到庭質證外,對各被告人應當分別訊問,以防止被告人當庭串供或者不敢如實供述、作證。對于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破壞法庭秩序、干擾法庭審理的,法庭應按照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及時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法〔2015〕291號
一、準確把握形勢、任務,堅定不移地在法治軌道上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專項斗爭
(一)毫不動搖地貫徹依法嚴懲方針
會議認為,受國內國際多種因素影響,我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躍、多發(fā)的基本態(tài)勢在短期內不會改變。此類犯罪組織化程度較高,又與各種社會治安問題相互交織,破壞力成倍增加,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而且,黑社會性質組織還具有極強的向經濟領域、政治領域滲透的能力,嚴重侵蝕維系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根基。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繼續(xù)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專項斗爭,在嚴格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標準的基礎上始終保持對于此類犯罪的嚴懲高壓態(tài)勢。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要依法加大資格刑、財產刑的適用力度,有效運用刑法中關于禁止令的規(guī)定,嚴格把握減刑、假釋適用條件,全方位、全過程地體現(xiàn)從嚴懲處的精神。
(二)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應當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具體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及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因素充分體現(xiàn)刑罰的個別化。同時要防止片面強調從寬或者從嚴,切實做到區(qū)別對待,寬嚴有據(jù),罰當其罪。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及其“保護傘”,要依法從嚴懲處。根據(jù)所犯具體罪行的嚴重程度,依法應當判處重刑的要堅決判處重刑。確屬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也必須堅決判處。對于不屬于骨干成員的積極參加者以及一般參加者,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節(jié)的,要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情節(jié)的,要依法酌情從寬處理。對于一般參加者,雖然參與實施了少量的違法犯罪活動,但系未成年人或是只起次要、輔助作用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三)正確把握“打早打小”與“打準打實”的關系
“打早打小”,是指各級政法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有可能發(fā)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集團、“惡勢力”團伙及早打擊,絕不能允許其坐大成勢,而不應被理解為對尚處于低級形態(tài)的犯罪組織可以不加區(qū)分地一律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處理。“打準打實”,就是要求審判時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在準確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構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處刑罰。對于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標準的,應當根據(jù)案件事實依照刑法中的相關條款處理,從而把法律規(guī)定落到實處。由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發(fā)展一般都會經歷一個從小到大、由“惡”到“黑”的漸進過程,因此,“打早打小”不僅是政法機關依法懲治黑惡勢力犯罪的一貫方針,而且是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時消滅于雛形或萌芽狀態(tài),防止其社會危害進一步擴大的有效手段。而“打準打實”既是刑事審判維護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也是確保打黑除惡工作實現(xiàn)預期目標的基本前提。只有打得準,才能有效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只有打得實,才能最大限度地體現(xiàn)懲治力度。“打早打小”和“打準打實”是分別從懲治策略、審判原則的角度對打黑除惡工作提出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對于二者關系的理解不能簡單化、片面化,要嚴格堅持依法辦案原則,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切實防止以“打早打小”替代“打準打實”。
(四)依法加大懲處“保護傘”的力度
個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不僅會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滋生、蔓延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而且會使此類犯罪的社會危害進一步加大。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認識“保護傘”的嚴重危害,將依法懲處“保護傘”作為深化打黑除惡工作的重點環(huán)節(jié)和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重要內容,正確運用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有效加大對于“保護傘”的懲處力度。同時,各級人民法院還應當全面發(fā)揮職能作用,對于審判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涉及“保護傘”的線索,應當及時轉往有關部門査處,確保實現(xiàn)“除惡務盡”的目標。
(五)嚴格依照法律履行審判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頒布實施以及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正,不僅進一步完善了懲處黑惡勢力犯罪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同時也對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以審判為中心,進一步增強程序意識和權利保障意識,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并要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jù)裁判原則,依法排除非法證據(jù),通過充分發(fā)揮庭審功能和有效運用證據(jù)審查判斷規(guī)則,切實把好事實、證據(jù)與法律適用關,以令人信服的裁判說理來實現(xiàn)審判工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同時,還應當繼續(xù)加強、完善與公安、檢察等機關的配合協(xié)作,保證各項長效工作機制運行更為順暢。
二、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
(一)認定組織特征的問題
黑社會性質組織存續(xù)時間的起點,可以根據(jù)涉案犯罪組織舉行成立儀式或者進行類似活動的時間來認定。沒有前述活動的,可以根據(jù)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強勢地位的重大事件發(fā)生時間進行審査判斷。沒有明顯標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據(jù)涉案犯罪組織為維護、擴大組織勢力、實力、影響、經濟基礎或按照組織慣例、紀律、活動規(guī)約而首次實施有組織的犯罪活動的時間進行審査判斷。存在、發(fā)展時間明顯過短、犯罪活動尚不突出的,一般不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具有一定規(guī)模,人數(shù)較多,組織成員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證據(jù)證明但尚未歸案的組織成員,也包括雖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但因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訴,或者根據(jù)具體情節(jié)不作為犯罪處理的組織成員。
黑社會性質組織應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并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一般有三種類型的組織成員,即:組織者、領導者與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也即“其他參加者”)。骨干成員,是指直接聽命于組織者、領導者,并多次指揮或積極參與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長時間在犯罪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屬于積極參加者的一部分。
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紀律、活動規(guī)約,應當結合制定、形成相關紀律、規(guī)約的目的與意圖來進行審查判斷。凡是為了增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性、隱蔽性而制定或者自發(fā)形成,并用以明確組織內部人員管理、職責分工、行為規(guī)范、利益分配、行動準則等事項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規(guī)定、約定,均可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紀律、活動規(guī)約。
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受蒙蔽、威脅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后僅參與少量情節(jié)輕微的違法活動的,也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以下人員不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1.主觀上沒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愿,受雇到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辦的公司、企業(yè)、社團工作,未參與或者僅參與少量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2.因臨時被糾集、雇傭或受蒙蔽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提供幫助、支持、服務的人員;3.為維護或擴大自身利益而臨時雇傭、收買、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上述人員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體犯罪處理。
對于被起訴的組織成員主要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時應當結合“四個特征”審慎把握。
(二)認定經濟特征的問題
“一定的經濟實力”,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形成、發(fā)展過程中獲取的,足以支持該組織運行、發(fā)展以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經濟利益。包括:1.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資產;2.有組織地通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獲取的資產;3.組織成員以及其他單位、個人資助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資產。通過上述方式獲取的經濟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組織成員個人掌控,也應計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實力”。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應具有的“經濟實力”在20-50萬元幅度內,自行劃定一般掌握的最低數(shù)額標準。
是否將所獲經濟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系犯罪組織的生存、發(fā)展,是認定經濟特征的重要依據(jù)。無論獲利后的分配與使用形式如何變化,只要在客觀上能夠起到豢養(yǎng)組織成員、維護組織穩(wěn)定、壯大組織勢力的作用即可認定。
(三)認定行為特征的問題
涉案犯罪組織僅觸犯少量具體罪名的,是否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要結合組織特征、經濟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綜合判斷,嚴格把握。
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暴力性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始終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并隨時可能付諸實施。因此,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一般應有一部分能夠較明顯地體現(xiàn)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基本特征。否則,定性時應當特別慎重。
屬于2009年《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但確與維護和擴大組織勢力、實力、影響、經濟基礎無任何關聯(lián),亦不是按照組織慣例、紀律、活動規(guī)約而實施,則應作為組織成員個人的違法犯罪活動處理。
組織者、領導者明知組織成員曾多次實施起因、性質類似的違法犯罪活動,但并未明確予以禁止的,如果該類行為對擴大組織影響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視為是按照組織慣例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四)認定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問題
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和影響的“一定區(qū)域”,應當具備一定空間范圍,并承載一定的社會功能。既包括一定數(shù)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區(qū)域,如鄉(xiāng)鎮(zhèn)、街道、較大的村莊等,也包括承載一定生產、經營或社會公共服務功能的區(qū)域,如礦山、工地、市場、車站、碼頭等。對此,應當結合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口數(shù)量、流量、經濟規(guī)模等因素綜合評判。如果涉案犯罪組織的控制和影響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處娛樂會所等空間范圍有限的場所或者人口數(shù)量、流量、經濟規(guī)模較小的其他區(qū)域,則一般不能視為是對“一定區(qū)域”的控制和影響。
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和影響的“一定行業(yè)”,是指在一定區(qū)域內存在的同類生產、經營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黃、賭、毒等非法行業(yè)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同樣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
2009年《座談會紀要》明確了可以認定為“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八種情形,適用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第1種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嚴重違法活動侵害的群眾不敢通過正當途徑維護權益;第2種情形中的“形成壟斷”,是指可以操控、左右、決定與一定行業(yè)相關的準入、退出、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形成重要影響”,是指對與一定行業(yè)相關的準入、退出、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具有較大的干預和影響能力,或者具有在該行業(yè)內占有較大市場份額、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在該行業(yè)內斂財數(shù)額巨大(最低數(shù)額標準由各高院根據(jù)本地情況在20-50萬元的幅度內自行劃定)、給該行業(yè)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單位、組織、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等情節(jié)之一;第3、4、5種情形中的“造成嚴重影響”,是指具有致人重傷或致多人輕傷、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斂財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標準同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多次引發(fā)群體性事件或引發(fā)大規(guī)模群體性事件等情節(jié)之一;第6種情形中的“多次干擾、破壞國家機關、行業(yè)管理部門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攏、收買、威脅等手段多次得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或縱容,或者多次對前述單位、組織中正常履行職務的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情形;第7種情形中的“獲取政治地位”,是指當選各級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擔任一定職務”,是指在各級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中擔任具有組織、領導、監(jiān)督、管理職權的職務。
根據(jù)實踐經驗,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2009年《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的八種情形一般不會單獨存在,往往是兩種以上的情形同時并存、相互交織,從而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審判時,應當充分認識這一特點,準確認定該特征。
“四個特征”中其他構成要素均已具備,僅在成員人數(shù)、經濟實力規(guī)模方面未達到本紀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較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方面同時具有2009年《座談會紀要》相關規(guī)定中的多種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種情形已明顯超出認定標準的,也可以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三、關于刑事責任和刑罰適用
(一)已退出或者新接任的組織者、領導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對于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發(fā)展過程中已經退出的組織者、領導者,或者在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之后逐步發(fā)展成為組織者、領導者的犯罪分子,應對其本人參與及其實際擔任組織者、領導者期間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二)量刑情節(jié)的運用問題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予以從輕處罰:1.如實交代大部分尚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2.如實交代尚未被掌握的較重的同種犯罪事實;3.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并對收集定案證據(jù)、査明案件事實有重要作用的。
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配合司法機關査辦案件,有提供線索、幫助收集證據(jù)或者其他協(xié)助行為,并在偵破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主要成員、追繳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所得、查處“保護傘”等方面起到較大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認定立功,一般也應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以及“保護傘”協(xié)助抓獲同案中其他重要的組織成員,或者骨干成員能夠檢舉揭發(fā)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樣嚴重的犯罪分子,原則上依法應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組織者、領導者檢舉揭發(fā)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聯(lián)的其他犯罪線索,如果在是否認定立功的問題上存在事實、證據(jù)或法律適用方面的爭議,應當嚴格把握。依法應認定為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在決定是否從寬處罰、如何從寬處罰時,應當根據(jù)罪責刑相一致原則從嚴掌握。可能導致全案量刑明顯失衡的,不予從寬處罰。
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應當通過判處和執(zhí)行民事賠償以及積極開展司法救助來最大限度地彌補被害人及其親屬的損失。被害人及其親屬確有特殊困難,需要接受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被告人賠償并因此表示諒解的,量刑時應當特別慎重。不僅應當査明諒解是否確屬真實意思表示以及賠償款項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所得有無關聯(lián),而且在決定是否從寬處罰、如何從寬處罰時,也應當從嚴掌握。可能導致全案量刑明顯失衡的,不予從寬處罰。
(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問題
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可以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積極參加者,也可以適用該規(guī)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四)財產刑的適用問題
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依法應當并處沒收財產。黑社會性質組織斂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但因犯罪分子轉移、隱匿、毀滅證據(jù)或者拒不交代涉案財產來源、性質,導致違法所得以及其他應當追繳的財產難以準確查清和追繳的,對于組織者、領導者以及為該組織轉移、隱匿資產的積極參加者可以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于確屬骨干成員的積極參加者一般應當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于其他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應當根據(jù)所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shù)、性質、地位、作用、違法所得數(shù)額以及造成損失的數(shù)額等情節(jié),依法決定財產刑的適用。
四、關于審判程序和證據(jù)審查
(一)分案審理問題
為便宜訴訟,提高審判效率,防止因法庭審理過于拖延而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被告人人數(shù)眾多,合并審理難以保證庭審質量和庭審效率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可分案進行審理。分案應當遵循有利于案件順利審判、有利于査明案件事實、有利于公正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確保有效質證、事實統(tǒng)一、準確定罪、均衡量刑。對于被作為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起訴的被告人,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重大犯罪的共同作案人,分案審理影響庭審調查的,一般不宜分案審理。
(二)證明標準和證據(jù)運用問題
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應當堅持“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偵查取證難度大,“四個特征”往往難以通過實物證據(jù)來加以證明。審判時,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相關證據(jù)進行審查與認定。在確保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言詞證據(jù)取證合法、內容真實,且綜合全案證據(jù),已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同樣可以認定案件事實。
(三)法庭舉證、質證問題
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合議庭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有效引導控辯雙方舉證、質證。不得因為案件事實復雜、證據(jù)繁多,而不當限制控辯雙方就證據(jù)問題進行交叉詢問、相互辯論的權利。庭審時,應當根據(jù)案件事實繁簡、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等采取適當?shù)呐e證、質證方式,突出重點;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應單獨舉證、質證。為減少重復舉證、質證,提高審判效率,庭審中可以先就認定具體違法犯罪事實的證據(jù)進行舉證、質證。對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的證據(jù)進行舉證、質證時,之前已經宣讀、出示過的證據(jù),可以在歸納、概括之后簡要征詢控辯雙方意見。對于認定組織特征、經濟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證據(jù),舉證、質證時一般不宜采取前述方式。
(四)對出庭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保護問題
人民法院受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后,應當及時了解在偵査、審査起訴階段有無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采取保護措施的情況,確保相關保護措施在審判階段能夠緊密銜接。開庭審理時,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證,本人或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應當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必要時,可以進行物理隔離,以音頻、視頻傳送的方式作證,并對聲音、圖像進行技術處理。有必要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以及需要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的,應當及時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協(xié)調,確保保護措施及時執(zhí)行到位。依法決定不公開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應當在開庭前核實其身份。證人、鑒定人簽署的如實作證保證書應當列入審判副卷,不得對外公開。
五、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相關問題
(一)涉案財產的處置問題
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對于依法査封、凍結、扣押的涉案財產,應當全面審查證明財產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及價值大小的有關證據(jù),調查財產的權屬情況以及是否屬于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財物。屬于下列情形的,依法應當予以追繳、沒收:1.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發(fā)展過程中,該組織及其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以及合法獲取的財產中實際用于支持該組織存在、發(fā)展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部分;2.其他單位、個人為支持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發(fā)展以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資助或提供的財產;3.組織成員通過個人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所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以及供個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4.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組織成員個人非法持有的違禁品;5.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
(二)發(fā)揮庭審功能問題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開庭前,應當按照重大案件的審判要求做好從物質保障到人員配備等各方面的庭審準備,并制定詳細的庭審預案和庭審提綱。同時,還要充分發(fā)揮庭前會議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的應有作用,提前了解控辯雙方的主要意見,及時解決可能影響庭審順利進行的程序性問題。對于庭前會議中出示的證據(jù)材料,控辯雙方無異議的,庭審舉證、質證時可以簡化。庭審過程中,合議庭應當針對爭議焦點和關鍵的事實、證據(jù)問題,有效引導控辯雙方進行法庭調査與法庭辯論。庭審時,還應當全程錄音錄像,相關音視頻資料應當存卷備查。
《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審判中寬嚴相濟的把握
1.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由于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在打擊處理上不能等其坐大后進行,要堅持“嚴打”的方針,堅持“打早打小”的策略。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必須嚴格依照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的規(guī)定,從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四個方面進行分析。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四個特征必須同時具備。當然,實踐中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并不是四個特征都很明顯,在具體認定時,應根據(jù)立法本意,認真審查、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征相互間的內在聯(lián)系,準確評價涉案犯罪組織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既要防止將已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征的案件“降格”處理,也不能因為強調嚴厲打擊將不具備四個特征的犯罪團伙“拔高”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審判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始終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堅持法定標準,這是《意見》的基本要求。
2.區(qū)別對待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不同成員。《意見》第30條明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中不同成員的處理原則:分別情況,區(qū)別對待。對于組織者、領導者應依法從嚴懲處,其承擔責任的犯罪不限于自己組織、策劃、指揮和實施的犯罪,而應對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實踐中,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只是以其直接實施的犯罪起訴、審判,實際上是輕縱了他們的罪行。要在區(qū)分組織犯罪和組織成員犯罪的基礎上,合理劃定組織者、領導者的責任范圍,做到不枉不縱。同時,還要注意責任范圍和責任程度的區(qū)別,不能簡單認為組織者、領導者就是具體犯罪中責任最重的主犯。對于組織成員實施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組織者、領導者只是事后知曉,甚至根本不知曉,其就只應負有一般的責任,直接實施的成員無疑應負最重的責任。
對于積極參加者,應根據(jù)其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確定其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確屬黑社會性質組織骨干成員的,應依法從嚴處罰。對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其他參加人員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則要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jié)輕微的,則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此外,在處理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間的檢舉、揭發(fā)問題上,既要考慮線索本身的價值,也要考慮檢舉、揭發(fā)者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防止出現(xiàn)全案量刑失衡的現(xiàn)象。組織者、領導者檢舉揭發(fā)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聯(lián)的其他犯罪線索,即使依法構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在考慮是否從輕量刑時也應從嚴予以掌握。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者配合司法機關查辦案件,有提供線索、幫助收集證據(jù)或者其他協(xié)助行為,并對偵破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起到一定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認定立功,一般也應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于依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通告》
黑惡勢力是經濟社會健康發(fā)展的毒瘤,是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頑疾,必須堅決依法予以打擊。為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精神,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依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是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以及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一切違法犯罪活動。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此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繼續(xù)為非作惡的,將依法從嚴懲處。對于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人員充當“保護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將堅決依法依紀查處,不管涉及誰,都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二、黑惡勢力犯罪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guī)勸其盡快投案自首,經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窩藏、包庇黑惡勢力犯罪人員或者幫助洗錢、毀滅、偽造證據(jù)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黑惡勢力犯罪人員到案后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并經查證屬實,以及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并經查證屬實,或者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黑惡勢力犯罪人員積極配合偵查、起訴、審判工作,在查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結構和組織者、領導者的地位作用,組織實施的重大犯罪事實,追繳、沒收贓款贓物,打擊“保護傘”等方面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jù),經查證屬實的,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全國政法戰(zhàn)線要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在各級黨委的統(tǒng)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優(yōu)勢,推動各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零容忍”態(tài)度,堅決依法從嚴懲治,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重拳出擊,偵辦一批群眾深惡痛絕的涉黑涉惡案件,整治一批涉黑涉惡重點地區(qū),懲治一批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分子,確保在春節(jié)前后取得積極成效,為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奠定堅實基礎,不斷增強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掃黑除惡是一場人民戰(zhàn)爭,必須依靠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歡迎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涉黑涉惡犯罪和“村霸”等突出問題,對在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鏟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中發(fā)揮重要作用的,予以獎勵。政法機關將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及安全。
公安部關于印發(fā)《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
對下列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一)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案件;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包括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入境發(fā)展黑社會組織,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案件;
(四)嚴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數(shù)量大的,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節(jié)嚴重的,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數(shù)量大的犯罪案件;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前款規(guī)定的“訊問”,既包括在執(zhí)法辦案場所進行的訊問,也包括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點或者其住處進行的訊問,以及緊急情況下在現(xiàn)場進行的訊問。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深入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問題。今年2月22日,中央政法委召開了全國打黑除惡專項斗爭電視電話會議,就全國開展為期一年的打黑除惡斗爭進行了專門部署。會議提出的專項斗爭主要目標是:堅決打掉黑惡勢力,嚴懲黑惡勢力犯罪分子,摧毀其經濟依托,鏟除其“保護傘”;建立健全打黑除惡長效工作機制,遏制新的黑惡勢力形成,防止黑惡勢力滋生蔓延;通過打黑除惡專項斗爭,推進各項社會治安工作,實現(xiàn)社會治安持續(xù)穩(wěn)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全國打黑除惡專項斗爭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統(tǒng)一思想認識,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打黑除惡工作。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充分認識到當前黑惡勢力問題的嚴重性和社會危害性,從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的高度認識開展專項斗爭的必要性,充分認識到打黑除惡不僅是維護社會治安的問題,也是重要的政治問題,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創(chuàng)造良好發(fā)展環(huán)境的迫切需要。黑惡勢力不僅影響社會治安,而且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直接影響經濟發(fā)展。黑惡勢力以商養(yǎng)黑,以黑護商,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甚至用暴力手段壟斷市場、行業(yè)乃至局部地區(qū)的經濟活動,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把打黑除惡作為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經濟秩序、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鞏固黨的執(zhí)政地位和社會穩(wěn)定的一件大事來抓,把專項斗爭作為當前整頓和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任務來抓,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飽滿的工作熱情,積極配合公安等有關部門,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斗爭。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堅強衛(wèi)士,促進改革發(fā)展的有力保障,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力量的要求,進一步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把打黑除惡工作抓緊、抓實、抓好。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真正做到責任明確,措施得力,效果顯著。
二、嚴格資質審查,把好市場準入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充分發(fā)揮企業(yè)登記監(jiān)管職能,嚴格審查各類企業(yè)登記資格和餐飲、娛樂等特殊服務場所的主體資格。要堅持依法前置審批制度。充分利用企業(yè)年檢制度,嚴格審查相關企業(yè)的主體資格。要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企業(yè)信用分類監(jiān)管制度,建立和完善黑牌企業(yè)數(shù)據(jù)庫。
三、突出重點,強化監(jiān)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大市場巡查力度,加強對本轄區(qū)內交通運輸、建筑、批發(fā)市場、集市貿易、餐飲、娛樂場所、二手車交易市場等易發(fā)生黑惡勢力活動的行業(yè)和場所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有黑惡勢力跡象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情況。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對上述場所開展專項檢查,探索建立長效工作機制,使這項工作經常化、規(guī)范化。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搜集有關的信息,將打黑除惡列入基層工商所市場巡查監(jiān)管的主要任務。
四、密切配合,綜合治理
打黑除惡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當?shù)卮蚝诔龕侯I導小組的領導下,與公安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充分發(fā)揮自身職能和優(yōu)勢,認真開展專項斗爭,加強對黑惡勢力違法經濟活動的查處和打擊,確保轄區(qū)內涉嫌黑惡勢力的非法經營活動得以徹底清除。要嚴肅工作紀律,對公安等有關部門已確認為黑惡勢力操縱的各類經濟組織,要堅決依法嚴厲打擊。對工商行政管理系統(tǒng)個別參與、庇護黑惡勢力的公務人員,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依法從重從嚴處理。對那些不是“保護傘”,但與黑惡勢力有牽連,給黑惡勢力活動提供便利的公務人員,要嚴肅處理。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打黑除惡專項斗爭中要加強信息溝通。有關工作的進展情況要及時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平交易局。查處的重大案件和整治工作中的重要情況,要隨時上報。
立案標準
組織、領導或者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應當立案。本罪為行為犯,只要組織、領導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加了該組織,并不要求再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和造成犯罪結果,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量刑標準
依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作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相關案例
1.公報案例:
李捷、李暉、崔志彪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尋釁滋事,綁架,搶劫,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賭博,私藏槍支、彈藥案
裁判要旨:行為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主謀殺人,強行收取“保護費”,綁架他人,為非作惡,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按照其組織、領導所犯罪行處罰,其所犯數(shù)罪,應予并罰。
林秋文、林文景、林木亮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爆炸、搶劫、尋釁滋事、賭博、偷稅、挪用公款、行賄案
裁判要旨:黑社會性質犯罪由于其犯罪手段惡劣、危害結果嚴重,對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構成嚴重威脅,因此是我國刑法重點打擊的罪名。該罪是特殊累犯的犯罪類型之一,因此對于犯此罪后再犯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的應依法嚴懲。
2.典型案例:
陳海濤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裁判要旨:行為人糾集多人形成固定的惡勢力犯罪團伙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攫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稱霸一方,對妨礙其利益和違背其意愿的群眾蓄意滋事、隨意毆打,并推搡辱罵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致使部分群眾不敢舉報、控告,在當?shù)卦斐蓯毫佑绊懀瑖乐仄茐漠數(shù)厣鐣刃蚝徒洕刃虻模湫袨闃嫵山M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其他犯罪數(shù)罪并罰。
房廣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為犯罪分子,而授意其他的人對公安機關作虛假供述隱瞞其犯罪事實,致使犯罪分子長期未受到刑事追究,該行為成立包庇罪。
宋留根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裁判要旨:糾集“兩勞”釋放人員及社會閑散人員,形成組織結構緊密,人員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一定的紀律約束的通過暴力脅迫、非法經營、偷逃稅款等違法犯罪活動謀取巨額利潤的組織,應當認定為黑社會組織。
3.檢察案例:
郭明先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
裁判要旨:
4.《刑審參考》案例:
【第 142 號】張畏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貸款詐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非法經營、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應如何把握?
【裁判要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對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所謂“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既包括在其直接組織、策劃、指揮下實施的犯罪,也包括其他成員為了該組織的利益策劃實施的犯罪,或者其他成員實施犯罪得到其同意或者經其認可的。對于其他成員為報私仇或個人私利而實施的犯罪,其沒有起組織、領導作用的,不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罪行,只應由具體實施犯罪的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內部組織結構較為嚴密,一般具有一定的層次性,組織者、領導者之間也有不同的等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區(qū)分組織者、領導者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別情況確定其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第 149 號】容乃勝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的“保護傘”問題
【裁判要旨】(1)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是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客觀表現(xiàn)。其中,“組織”是指為了實現(xiàn)稱霸一方的目的,倡導、發(fā)起、糾集、組織人員建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如創(chuàng)立、組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確定該組織的目的、宗旨;確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機構、人員安排、行為規(guī)范、活動方式;發(fā)展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等。“領導”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處于領導地位,制定犯罪計劃,指揮實施犯罪的行為。“積極參加”是指積極、主動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積極參加者往往在實施具體違法犯罪時表現(xiàn)主動、積極。除積極參加并起主要作用的成員外,其他均為一般參加者。
(2)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故意犯罪。對于組織者和領導者而言,只要其是以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成立的組織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就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對于參加者而言,行為人雖然不明知所參加的組織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但只要行為人在主觀上明知該組織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或者當時并不明知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但在加入后發(fā)現(xiàn)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仍不退出并積極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具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故意。
【第 618 號】陳金豹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如何認定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中的“參加”行為
【裁判要旨】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參加,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1)關于“參加”的主觀明知問題,不要求行為人在加入犯罪組織時明確知道該組織具有黑社會性質,行為人只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參加的是由多人組成、具有一定層級結構,主要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群體,或者該組織雖有形式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但仍是以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基本行為方式,欺壓、殘害群眾的組織,就可以認定其具有主觀明知。
(2)關于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和管理的問題。對于那些主觀上并入加入意圖,客觀上也不受犯罪組織領導和管理,因被糾集、雇傭、收買、威逼或者受蒙蔽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提供幫助、支持、服務的人員,不應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定罪處罰。
(3)關于“參加”行為完成形態(tài)問題的把握。就本質而言“參加”行為是否完成應以行為人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就加入該組織問題達成意思一致作為判斷標準比較合適,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續(xù)、是否取得組織會籍、是否舉行專門儀式等作為認定的標準。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完成了“參加”行為:一是就加入犯罪組織問題有明確的約定;二是行為人履行了加入組織的儀式;三是行為人要求加入,并經該組織或組織頭日的批準或默許;四是雖未履行手續(xù),但已在該組織的領導和管理下實際參加了該組織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五是行為人開始不知道加入的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了解真相后沒有退出,并在該組織的領導和管理下參加了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 619 號】鄧偉波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如何把握和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
【裁判要旨】黑社會組織應當具備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特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和把握:(一)審查犯罪組織的目的性;(二)審查核心成員的穩(wěn)定性;(三)審查犯罪組織內部的組織性、紀律性。
【第 620 號】黃向華等組織、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陳國陽、張偉洲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觀要件
【裁判要旨】從司法實踐來看,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在短時間內難以形成,普通犯罪集團、“惡勢力”團伙向黑社會性質組織發(fā)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沒有明顯的性質轉變節(jié)點;某些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增強隱蔽性,還會通過開辦公司、企業(yè)等“合法”方式“以商養(yǎng)黑”,且某些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組織者還有特殊的身份作掩護,如以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等身份作保護傘。所以,司法機關認定一個犯罪集團是否構成,何時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認定。正是由于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認定上的嚴格性、形式上的多樣化,使得實施包庇、縱容行為的行為人很難明確認識到其包庇、縱容的對象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活動。如果將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活動作為本罪故意成立不可或缺的認識因素,將給司法認定帶來相當?shù)睦щy,也會成為行為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不利于打黑專項斗爭工作的開展。有鑒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犯罪案件的座談會紀要》明確規(guī)定:“只要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仍對該組織及其成員予以包庇,或者縱容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即可認定本罪。至于行為人是否明知該組織系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第 621 號】李軍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積極參加行為
【裁判要旨】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以行為人明確知道組織具有黑社會性質為要件。當然,如果行為人事先確實不了解情況,不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而參加,發(fā)現(xiàn)后即退出;或者行為人確實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參加的組織是一個主要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具有一定層次結構的犯罪組織,一般不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論處。
【第 622 號】張志超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如何理解和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非法控制特征
【裁判要旨】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及非法控制特征。非法控制特征也被稱為危害性特征,是指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最本質、最核心的特征。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和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征:(一)關于對實現(xiàn)途徑的理解和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形成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是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來實現(xiàn)的;(二)關于對“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的理解和把握,首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并不表現(xiàn)為對一定區(qū)域內領土的占領,而是表現(xiàn)為對這個區(qū)域內生活的人以及這個區(qū)域內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有了非法的控制和重大的影響。其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必將表現(xiàn)為對某一行業(yè)的非法控制。(三)關于對“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的理解和把握,“非法控制”,顧名思義是指干預已經達到足以控制一定范圍內的經濟、社會生活的程度;而“重大影響”,是指雖然對于一定區(qū)域、一定行業(yè)內的社會、經濟生活尚未達到任意操控的程度,但已有相當?shù)哪芰M行干預和施加影響。
【第 623 號】劉烈勇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如何結合具體案情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征
【裁判要旨】非法控制特征(也即危害性特征)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一)黑社會性質組織對一定行業(yè)的非法控制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和影響的行業(yè),既包括合法行業(yè),也包括黃、賭、毒等非法行業(yè)。(二)黑社會性質組織除了在經濟上對相關行業(yè)進行非法控制外,還多往往為了逞強爭霸、確立強勢地位而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樹立該組織的非法權威,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wěn)定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第 624 號】區(qū)瑞獅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如何界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成員個人犯罪
【裁判要旨】界分組織犯罪和成員個人犯罪,主要根據(jù)以下標準:
(1)是否由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組織、策劃、指揮、參與實施。組織、領導者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fā)起者、創(chuàng)建者,或者在組織中實際處于領導地位,對整個組織及其運行、活動起著決策、指揮、協(xié)調、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由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組織、策劃、指揮、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都應認定為組織犯罪。
(2)是否基于組織意志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行為應體現(xiàn)組織意志,受組織意志的制約。也就是說,組織成員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得到了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抑或是按照組織的紀律、慣例、共同遵守的約定而實施的犯罪活動。
(3)是否為了組織利益實施。實施犯罪活動的目的是為犯罪組織謀取利益,而不是為了追求個人利益或其他個人目的。對于組織成員為了組織利益而實施的犯罪,并不要求組織者、領導者知情。如組織成員為組織爭奪勢力范圍、排除競爭對手、確立強勢地位、謀取經濟利益、維護非法權威而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反之,如果是組織成員僅僅為了個人利益,在組織意志之外單獨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領導者并不知情,則不應認定為陔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活動,而應認定為組織成員個人犯罪。
【第 625 號】王平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經濟特征
【裁判要旨】經濟特征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之一。(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獲取經濟利益的手段具有選擇性。黑社會性質組織既可以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斂財。也可以通過形式合法的經營來獲取經濟利益。(二)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獲經濟利益應足以支持黑社會性質組織生存、發(fā)展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三)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獲經濟利益應用于犯罪組織或組織犯罪活動所需。(四)正確把握經濟特征與其他特征的相互關系。黑社會性質組織攫取經濟利益、擴充經濟實力并不是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終極目標,而只是其非法控制社會的一個必要步驟。司法實踐中,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并不是十分典型.因此,在認定方法上要特別注意以“非法控制特征”為核心,用辯證的、聯(lián)系的觀點分析“四個特征”的內在聯(lián)系。
【第 626 號】張寶義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罪責
【裁判要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的有關規(guī)定及精神,應按照下列原則,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1)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按照該組織所犯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對非組織犯罪不應承擔刑事責任。(2)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應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根據(jù)其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確定應承擔的刑事責任。(3)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涉案的非黑社會組織成員的被告人,應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確定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
【第 627 號】張更生等故意殺人、敲詐勒索、組織賣淫案——如何區(qū)分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單位
【裁判要旨】盡管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單位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也可能“轉化”為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但二者在未轉化前,有著明顯的區(qū)別:
(1)成立目的不同
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單位,一般都是依法設立的公司、企業(yè)等合法經濟實體或者社會組織,從事一定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履行一定的社會職責。而黑社會性質組織系為了實施違法犯罪而成立的非法組織。雖然二者都有基本的組織架構、職責分工,但前者是為了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而設立的;而黑社會性質組織,其內部嚴密的組織結構、細致的職能分工、幫規(guī)紀律等,均是為了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
(2)經濟特征不同
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單位,自成立開始便有其正當?shù)慕洜I或職能范圍以及較為穩(wěn)定的運作方式和營收模式。違法犯罪行為.對其而言,只是在單位行使職權或者經營過程中出現(xiàn)的偶然“越權行為”或者“尋租行為”,違法犯罪所得不會成為其主要的、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而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以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并以此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一言以蔽之,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以黑養(yǎng)黑”,其維持犯罪組織日常運作的資金主要來源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與違法犯罪活動有關。
(3)行為特征不同
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單位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一般不具有經常性,違法犯罪并非單位獲取經濟利益或者解決糾紛的主要手段。與此不同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具有經常性、一貫性,而且其所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明顯的暴力性特征,通常表現(xiàn)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搶劫、敲詐勒索、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
(4)非法控制特征不同
黑社會性質組織本質上是要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從而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非法控制特征是連接其他三個特征的紐帶,正是在“非法控制”這一點上,使得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與其他犯罪組織區(qū)別開來:在對組織內部進行嚴格控制的基礎上,通過對一定行業(yè)或者區(qū)域的控制最終實現(xiàn)對社會的控制。由此可以認為,非法控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而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單位,并不具有非法控制社會的意圖,亦無法形成對一定區(qū)域或行業(yè)內社會、經濟秩序的嚴重破壞。
【第 628 號】喬永生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如何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證據(jù)要求和證明標準
【裁判要旨】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同時具備“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這四個方面的特征具有一定的內在關聯(lián),但又各有側重,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不同側面。現(xiàn)結合四個特征對證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證據(jù)要求歸納如下:
(1)組織特征。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較為穩(wěn)定,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特征的證明需要立足組織的成員、組織的結構及組織的存續(xù)時間等方面。
(2)經濟特征。為支持組織的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通常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經濟特征的證明需要立足組織的收入來源、組織的資金流轉等方面。
(3)行為特征。黑社會性質組織通常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但實踐中的表現(xiàn)形式各不相同。為合理認定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并合理區(qū)分組織的違法犯罪與組織成員個人的違法犯罪,審判機關需要結合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具體違法犯罪行為綜合分析。此外,現(xiàn)階段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都積極向基層政權滲透,尋求保護傘,導致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職務犯罪相交織,因此,審判機關需要一并予以審查。
(4)危害性特征。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從而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征,也是其區(qū)別于一般犯罪集團的關鍵所在。
【第 629 號】王江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及組織者、領導者對具體犯罪的罪責
【裁判要旨】2002 年4 月28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以下簡稱《立法解釋》),明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組織結構、經濟實力、非法行為及非法控制四個方面的特征。立法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立法解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釋;因此在二者產生沖突的情況下,應直接適用《立法解釋》,不存在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的問題。當然,如果后公布的也是司法解釋而不是立法解釋,則依據(jù)“兩高”《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guī)定》,可以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處理。
【第 630 號】范澤忠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如何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裁判要旨】在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需著重體現(xiàn)“嚴中有寬,寬以濟嚴”的政策精神。“相濟”的根本依據(jù)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無論寬還是嚴,對被告人最終所處的刑罰,都應當是與其所犯罪行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的,都是在準確認定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前提下,在充分考量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準確認定犯罪人罪責大小的前提下,確定是否從寬、從嚴以及從寬和從嚴的幅度,確保罰當其罪,最大限度發(fā)揮刑罰功能,最大限度實現(xiàn)刑罰目的。
[第 1152 號]陳垚東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如何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
裁判要旨:司法實踐中,認定被告人是否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時,一般可以將是否舉行專門的參加儀式作為重要的認定依據(jù)。但當前的實踐中多數(shù)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發(fā)展成員時并無此類程序,這就要求在審判時要按照2009年和2015年的相關會議紀要規(guī)定,結合以下兩個方面審慎認定:第一,是否參與實施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第二,與涉案黑社會性質組織之間有無相對固定的從屬關系。
[第 1153 號]朱光輝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如何準確把握和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干成員
裁判要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骨干成員,應根據(jù)以下標準把握:第一,骨干成員是積極參加者中的一部分,應當滿足積極參加者的認定條件。第二,骨干成員應當是直接聽命于組織者、領導者的積極參加者。第三,骨干成員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所起作用應當大于一般的積極參加者。最后,骨干成員與積極參加者之間是包含于被包含關系,不能混為一談。
[第 1154 號]史錦鐘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時間
裁判要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存續(xù)起點,可以根據(jù)涉案犯罪組織舉行成立儀式或者進行類似活動的時間來認定。沒有前述活動的,可以根據(jù)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者強勢地位的重大事件發(fā)布時間進行審查判斷。沒有明顯標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據(jù)涉案犯罪組織為維護、擴大組織勢力、實力、影響、經濟基礎或者按照組織慣例、紀律、活動規(guī)約而首次實施有組織地犯罪活動的時間進行審查判斷。
[第 1155 號]汪振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較長時期內暫停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是否可以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仍持續(xù)存在
裁判要旨:黑社會性質組織并不是單純?yōu)閷嵤┓缸锒嬖冢`法犯罪只是服務于非法控制目的的手段,違法犯罪的性質、次數(shù)、嚴重程度也都是由實現(xiàn)非法控制的需要所決定的。因此,2015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關于犯罪“多樣性”的要求,反映了非法控制的內在要求。如果涉案犯罪組織觸犯的具體罪名明顯偏少,則要考慮其是否屬于專門從事某一兩種犯罪的犯罪集團,而非黑社會性質組織。
[第 1156 號]焦海濤等人尋釁滋事案——如何根據(jù)違法犯罪活動的多樣性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標準
裁判要旨:黑社會性質組織并不是單純?yōu)閷嵤┓缸锒嬖冢`法犯罪只是服務于非法控制目的的手段,違法犯罪的性質、次數(shù)、嚴重程度也都是由實現(xiàn)非法控制的需要所決定的。因此,2015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關于犯罪“多樣性”的要求,反映了非法控制的內在要求。如果涉案犯罪組織觸犯的具體罪名明顯偏少,則要考慮其是否屬于專門從事某一兩種犯罪的犯罪集團,而非黑社會性質組織。
[第 1158 號]劉漢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如何認定組織者、領導者對具體犯罪的罪責
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中的非法控制,是指以有組織地違法犯罪手段使得一定對象處于自己的占有、管理和影響之下;重大影響,是指以有組織地違法犯罪手段對一定對象的思想和行動產生作用。二者有著以下共同點:(1)都是有意識地以非法方式主動干涉他人的結果;(2)都不是一種偶然、短暫的現(xiàn)象,而是一種持續(xù)的狀態(tài);(3)控制或者影響的對象具有廣泛性,控制或者影響的程度具有嚴重性。
[第 1159 號]王云娜等人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案——如何根據(jù)“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內在要求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征
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中的非法控制,是指以有組織地違法犯罪手段使得一定對象處于自己的占有、管理和影響之下;重大影響,是指以有組織地違法犯罪手段對一定對象的思想和行動產生作用。二者有著以下共同點:(1)都是有意識地以非法方式主動干涉他人的結果;(2)都不是一種偶然、短暫的現(xiàn)象,而是一種持續(xù)的狀態(tài);(3)控制或者影響的對象具有廣泛性,控制或者影響的程度具有嚴重性。
[第 1160 號]牛子賢等人綁架、敲詐勒索、開設賭場、重婚案——如何準確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涉黑罪名不成立的應如何依法處理
裁判要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法定特征。對于報送核準死刑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經復核認為涉黑罪名不成立的,應以一審、二審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發(fā)回二審法院重新審判。
[第 1161 號]鄧統(tǒng)文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組織者、領導者通過賠償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量刑時應當如何把握
裁判要旨:對于被告人通過賠償經濟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的,在量刑時應當與案件性質、后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其他量刑情節(jié)等因素放在一起綜合考慮。也就是說,對于非因民間糾紛而引發(fā),危害對象不特定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暴力犯罪案件,原則上不能因被害人諒解而從輕處罰;對于被告人未能真誠認罪、悔罪,再犯可能性較大,又無法定從輕情節(jié)的,也不能因被害方諒解便予以從寬處理。
[第 1162 號]吳亞賢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組織者、領導者檢舉揭發(fā)構成立功,量刑時應如何把握
裁判要旨:對于因揭發(fā)檢舉而構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所具有的各種量刑情節(jié)以及全案的量刑平衡之外,還應著重審查以下兩點:一時認罪態(tài)度、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若能如實供述罪行,則檢舉揭發(fā)可以表明其人身危險性降低,對其從寬處理不違反立功制度設立初衷。反之,對于在證據(jù)面前拒不供認或者避重就輕的,則不宜從寬處理。二是檢舉線索的來源。由于組織者、領導者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居于核心地位,有獲取他人犯罪線索的便利條件,故審判時應當防止組織者、領導者利用這種優(yōu)勢地位獲利甚至逃避處罰。
[第 1163 號]劉學軍、劉忠偉、呂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的相關具體應用法律問題
裁判要旨:行為人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行為跨越刑法修正施行日期的,應當適用修正后的刑法,一并進行追訴。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相關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的,不能認定立功情節(jié)。公安機關的內勤人員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行為知情不舉的,屬于不依法履行職責。
5.無罪案例
韋某甲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案(2015年3月27日)
楊某某、桂某某開設賭場、賭博案(2015年1月15日)
李某某3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2014年12月30日)
符某甲、劉某某、李某某、符某乙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案(2014年12月9日)
雷小軍等開設賭場、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案(2014年10月11日)
孫某某5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非法侵入住宅案(2014年9月30日)
郭某某1等開設賭場、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尋釁滋事案(2014年8月26日)
吳校輝等敲詐勒索、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案二審判決書(2014年4月28日)
楊某某3等等罪二審判決書(2014年1月15日)
喬某某等強迫交易、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窩藏案一審判決書(2009年7月29日)
被告人寇某某1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案中上訴人李杰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015年3月31日)
白清祥等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案(2014年1月18日)
田某1(黑社會組織頭目的妻子)被控參加黑社會組織罪一案二審判決書(2013年12月19日)
蔡某某、張某某1、張某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案(2013年10月30日)
謝某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拘禁案,本案中,有在先判決書認定被告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但無其他證據(jù)印證。(2013年10月28日)
蔡方淳等故意殺人案中謝偉雄不構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003年1月21日)
趙某某1等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黑社會性質組織案(2014年5月19日)
晏友軍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賭博、尋釁滋事、非法買賣彈藥、非法持有槍支、搶劫案(2007年9月19日)
陳金豹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中劉應平、王清華、張清平等八名被告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組織罪。(2009年,《刑事審判參考第74集》)
徐某被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一案一審判決書(2015年2月13日)
某公司、胡某甲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某公司、胡某甲等騙取貸款、票據(jù)承兌、金融票證案中王某不夠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014年9月2日)
馬XX等被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一案一審判決書(2014年7月11日)
李軍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中被告人邢國斌、蘇建文、黃智成三名被告人不夠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事審判參考第74集》)
沈某某1等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案中陶某某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015年3月30日)
相關閱讀
1、知網文獻
《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之預防性刑法規(guī)制研究》 童春榮 當代法學 2019-9-5
《黑惡勢力犯罪組織的本質特征及其界定》 周立波 法治研究 2019-9-10
《黑惡犯罪的基本范疇》 肖中華 法治研究 2019-9-10
《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治理化路徑探析》 汪鵬 法治研究 2019-9-10
《黑社會性質組織第四項特征的刑法解釋》 魏東趙天琦 法治研究 2019-9-10
《論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特征”》 王永茜 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9-9-10
《惡勢力犯罪研究》 陳興良 中國刑事法雜志 2019-8-15
《避免黑惡犯罪的過度拔高認定:問題、路徑與方法》 何榮功 法學 2019-6-20
《懲治黑惡勢力犯罪中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貫徹》 賴早興 法學雜志 2019-6-15
《“涉黑犯罪”重要爭議問題研討》 魏東 政法論壇 2019-5-13
《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控制特征的認定——兼及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團伙的區(qū)分》 周光權 中國刑事法雜志 2019-6-15
《軟暴力犯罪的現(xiàn)象、特征與懲治對策》 盧建平 中國刑事法雜志 2019-6-15
《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實踐探討》 吳志明 人民檢察 2015-12-23
2、經典好文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標準和方法》——劉振會
《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要點》——刑事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