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于涉及到廣大被征收人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國法律對此有著嚴格的程序規定。如果這些程序未履行到位或是缺失,被征收人有權拒絕搬遷。那么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必須履行哪些程序呢?請看虹口區律師的整理。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須因公共利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補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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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烧M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見,對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目的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任何非公共利益目的的征收都屬非法。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是否屬于“公共利益”的認定不能矯枉過正,實踐中,在舊城區改造的過程中,如果政府通過商業開發的形式來補充舊城改造資金的不足,其目的仍是為了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環境、提高生活品質。
商業開發僅是房屋被征收后土地利用的一種手段,只要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確保了被征收人獲得安置補償的選擇權,就不能據此否定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要符合
“四規劃一計劃”
《征補條例》第九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四規劃一計劃,分別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因公共利益開展的征收,必須制定四規劃。對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還需要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四規劃一計劃是征收方作出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征收即使符合公共利益,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仍需具備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及專項規劃等規劃條件。
反之,如果征收行為不符合“四規劃一計劃”,則屬于違法征收。如果征收補償不合理,被征收人可以此為突破點,與征收方進行談判,進而爭取滿意補償。
三、作出征收決定前需要進行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補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其目的是為了從源頭上防范和化解征收社會穩定風險,避免由征收引發的社會矛盾。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評估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
同時考慮到征收涉及到公共利益,法律特別規定當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如果征收方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沒有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那么其行為屬于程序違法。
實踐中,對于評估后的結果,通常會將評估結果劃分出風險等級,對于低風險的可以開展房屋征收,但應采取有效措施應對潛在風險。對于高風險的,不得開展房屋征收,或者降低風險等級后再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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