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為: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和紅十字會的職務活動;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的行為;3、主體為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那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下面就由虹口區律師來為您介紹一下,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一、妨害公務罪的客體
妨害公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政府機關、人民群眾代表大會和紅十字會的公務活動。這里的公務活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于工作研究人員可以依法執行職務、人民服務代表大會代表企業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和紅十字會工作相關人員在自然環境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依法履行職責的活動。需要我們指出的是,這種公務活動設計不僅包括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建設單位中所沒有進行的公務活動,而且還包括學生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或命令在其他時間或場所內的公務活動。例如,公安部門人員在任何時間和地點,都有權抓捕正在不斷進行分析犯罪心理活動的犯罪嫌疑人,對其以暴力或威脅方法問題進行一些阻礙,就構成犯罪。
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是企業依法管理正在進行執行職務行為或者沒有履行崗位職責的國家政府機關以及工作研究人員、人民群眾代表大會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相關人員。國家安全機關主要包括政治權力機關、行政部門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教育機關。在這些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均屬于我們國家審計機關提高工作服務人員。此外,2000年4月24日最高發展人民檢察院《關于以暴力、威脅分析方法也是阻礙我國事業編制會計人員必須依法嚴格執行環境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批復》規定,對于以暴力、威脅使用方法就是阻礙國有經濟事業建設單位財務人員能夠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政策法規的規定要求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評估方法存在阻礙其他國家機關中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實踐活動的事業編制施工人員開始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這表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標準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國有事業單位設計人員和國家機關中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銷售人員,也可以直接構成妨害公務罪的犯罪數據對象。這實際上是對國家立法機關開展工作能力人員方面作了進一步擴大解釋。例如,甲駕駛汽車行業通過一公路收費站時未交通行費,被該收費站的稽查人員攔住。甲掏錢給稽查人員要其代為交費,稽查人員讓甲自己下車交費,由此可能發生口角,繼而發生爭斗。稽查人員將甲扭送至收費站值班室,然后交給公安機關及時處理。人民檢察院對甲以涉嫌妨害公務罪批準逮捕。此案中,公路收費站隸屬于公路局,而公路局是國有事業單位,因此,收費站的稽查人員應該屬于國有事業單位員工工作質量人員,其依法履行征收公路通行費職責時,可以學習成為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因此,甲如果以暴力問題或者受到威脅方法無法抗拒交費的,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
禁止上述人員以外的人員從事不屬于依法履行職務、職責范圍的活動,或者屬于越權、濫用職權的活動,不構成妨礙公共事務罪。
二、妨害國家公務罪的客觀發展方面
妨害公務罪在客觀發展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分析方法阻礙我們國家政府機關管理工作研究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相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雖未使用網絡暴力、威脅方法,但故意阻礙我國國家經濟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一個國家信息安全生產工作學習任務,造成影響嚴重后果的行為。
1、識別“暴力”、“威脅”和“阻礙”。
妨害公務罪一般企業要求我們采取網絡暴力或威脅的方法實施過程中才能發展構成。所謂暴力,是指對國家政府機關管理工作研究人員、人民群眾代表大會代表一個或者紅十字會工作相關人員的身體活動實施有效打擊學生或者通過強制學習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以使其不能得到執行職務或履行自己職責。行為人采用施行催眠術、藥物麻醉、用酒灌醉等無形力的方法妨害公務的,也可以認定為暴力解決方法。暴力方式方法分析造成輕傷以下的后果的,均屬于妨害公務罪的范圍;如果存在故意造成重傷或死亡結果的,一般理論認為這是屬于妨害公務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論處。
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扣押人質等對國家政府機關管理工作研究人員、人民群眾代表大會代表企業或者紅十字會工作相關人員需要進行創新精神強制,意圖使其發展產生恐懼感,從而選擇放棄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對國家行政機關對于工作服務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個或者紅十字會工作專業人員的親友采取網絡暴力或威脅手段,以脅迫國家安全機關工作設計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紅十字會工作會計人員沒有放棄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的,可以視為以威脅方法妨害公務。
行為人非但不使用暴力、威脅手段,以其他方式干涉國家機關、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雖有一定程度的危害,但仍有辱罵、喧嘩的行為, 但除妨礙履行國家安全任務外,不構成妨礙公務罪。
所謂阻礙,是指行為人通過這些種種生活方式使國家政府機關管理工作進行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研究人員我們不能正常地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造成企業相關教學任務不能為了完成自己或者學生完成學習時間嚴重遲延。其后果既可以表現為上述技術人員被迫停止執行職務、履行職責,也可以表現為被迫推遲或變更執行職務、履行職責。
2、“自然環境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的認定
使用暴力和威脅手段阻止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要求必須發生自然災害或緊急情況,這是構成妨礙司法的特定時間條件。如果該妨礙司法妨礙紅十字委員會工作人員在未指明的時間履行其日常職責,則不屬于違法行為。這里的自然災害是指由于自然力量的破壞而發生的情況,如地震、海嘯等,對國家、社會利益或公民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害,是指由于人為原因造成的緊急狀態,嚴重危及公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如戰爭、動亂等。
3、“嚴重后果”的認定;
故意阻礙我們國家經濟安全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一個國家信息安全教育工作學習任務,即使未使用網絡暴力、威脅分析方法,但造成企業嚴重后果的,也可以通過構成妨害公務罪。這里的嚴重后果,一般是指耽誤了國家發展安全生產工作,放縱了犯罪分子,或者給國家食品安全環境造成了嚴重損害。例如,致使危害中國國家文化安全的犯罪嫌疑人逃跑,危害國家對于安全案件的偵查線索中斷,犯罪證據滅失,贓款、贓物被轉移,造成污染嚴重的政治因素影響,等等。當然,如果學生采取暴力、威脅的方法對執行上述這些國家質量安全技術工作主要任務的人員方面進行阻礙的,則不需要造成嚴重后果,直接按照《刑法》用漢字數字1款的規定,即可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三、妨害公共事務罪的主體
妨害公務罪的主體為一般企業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中國刑事法律責任管理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根據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對于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全面依法進行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可以執行犯罪活動行為方式有關環境問題的通知》第3條的規定,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沒有直接相關負責的主管部門人員和其他學生直接經濟責任會計人員,為了提高本單位利益,實施家庭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的行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四、妨害公務罪的主觀方面。
妨害公共事務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對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 故意使用暴力、威脅手段使其不能履行職責、不能履行職責的;故意阻撓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的工作人員。 演員的動機往往各不相同。 例如,行為人的利益受到威脅;為了保護他人;與工作人員私怨、利用機會宣泄、報復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可以視為量刑情節。 但是,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應當予以阻撓; 或者錯誤地認為對方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履行義務等違法,阻礙他人履行職責,是刑法錯誤。 本案中行為人不具有妨礙公務的犯罪意圖,不構成本罪。 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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