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德國刑法理論否認預期可能性的缺乏被認為是法外責任阻礙的原因,而日本則認為這是法外責任阻礙的原因。然而,在實踐中,很少有以缺乏期望為由宣告無罪的案例。上海徐匯律師事務所就來詳細講講其中的一些問題。
由于德國和日本刑法立法的完善,期待可能性的缺失在刑法中已基本定型。然而,我國立法并不十分詳細,在古代中國,有許多沒有期待可能性的案件在舊中國已經合法化,而在德國、日本等國的刑法中也有許多沒有期待可能性的案件已經合法化。在我國刑法中,德國刑法和日本刑法都體現了密切性原則和隱蔽性原則,因此,我國有必要承認期待可能性的缺失是超法律責任產生的原因。
判斷預期可能性的標準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一般認為有三個學說:
(1)行為人的標準
該說認為以行為人由于本人的能力為標準,在該具體的行為發展情況影響之下,能夠直接決定我們期待以及其他適法行為方式是否還有可能。學者Freudenthal、Heinitz、團藤重光、大塚仁等持此說。“期待更多可能性的理論,其意向企業本來就是在于對行為人對于人性的脆弱國家給予法的救助,判斷其存在否的標準也自然環境必須從行為人通過自身的立場去尋找”。
但反對者對該說提出一種批判,首先,該說是我國刑事司法不適當的弱化;再者,造成一些極端的個別化,違反相關法律的劃一性要求;最后,該說不能進行說明確信犯的責任,因為他們確信犯大多學生認為通過自己的行為沒有正當。
(2)人均標準
它認為,普通人和普通人在該法實施時處于犯罪人的地位,普通人和普通人是否有可能實施合法行為。學者戈德施密特、施密特、小野慶一郎、西原晴夫、川端康成等持此觀點。例如,川端康成針對學術界對行為人標準理論的批評,在他的著作中寫道: “因為法律要求普通人違反責任規范,所以普通人說這是一個正確的觀點。”
但這種理論沒有考慮到一般人可期待但行為人不可期待的情況,不符合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初衷,而且一般人的判斷標準過于類型化,難以掌握。因此,這一理論也受到學術界的批評。
(3)國家標準說
該說認為行為人的期待可能性的有無,不是以被期待的方面,是以學生期待一個方面的國家或法律工作秩序為標準,因此我們應當可以根據不同國家或法律期待自己什么、期待怎樣的程度來決定。學者Wolf、佐伯千仞等支持此說。如佐伯千仞認為,期待可能性的標準,以國家的基本的法理念作為企業指導思想理念,導致行為人在此研究基礎上進行采取實際行動的“行為分析情況的類型來把握”。
結果發現雖然中國這只有指望洞察經濟社會文化生活具有現實的法官的判斷,但此際各個法官判斷能力不是教師根據其個人的見地,必須需要注意是被法律知識內在的指導教學理念所拘束……拘束這樣的法官的判斷的最后設計標準,這里學習結果該是回到歷史的現實的國家的基本結構構造或理念。
對于自己該說,學者研究提出一個更為尖銳的批評。期待可能性的理論所考慮的本就是對不能為了適應我們國家的期待的行為中國人在法上怎樣進行處理的問題,國家標準是實際上并未發展提供可以判斷期待可能性的實質標準。
雖然上述三種理論都受到質疑,但行為人標準更為恰當。行為人的標準不是對行為人主觀地位的無條件肯定,而是對行為人能力的客觀評價,應當在行為人能力低于平均水平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評價行為人的能力,因此,按照行為人的標準,對合法行為的不可能場合的期待是極其罕見的,并不會導致刑事司法的弱化。
上海徐匯律師事務所認為,由于責任判斷和違法性判斷具有實體性和非類型性,期待可能性判斷的個別化不成問題,這也是期待可能性理論的意圖所在,只有站在行為人的立場上才能糾正刑法的僵化性,使歸責更加合理。最后,定罪的情況,犯罪者的思想或世界觀,是犯罪的動機,因此,在特定的情況下,應該說,有一個合法行為的預期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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