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那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犯罪行為構成有哪些?請看上海企業律師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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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一個國家發展有關企業產品服務質量、工商行政的管理會計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偽劣產品。 所謂假冒偽劣產品,廣義上講,《產品質量法》第二條規定的“產品”是指加工、制造、銷售的產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 即除建設工程以外的一切假冒偽劣產品,無論是工業、農業、生活、生產資料,無論是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還是不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都可以列入本罪的假冒偽劣產品。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包括:(1)對產品進行摻假、摻假,對假冒偽劣產品進行正品補足,對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致使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等產品質量標準; 不具備產品應有的服務性能的,但產品的服務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不符合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和產品描述、實物樣品等所標明的質量條件的;(2)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工廠名稱、地址的。 (三)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7名標志等質量標志。 (4)屬于國家規定的淘汰產品。 (五)鍛造檢驗數據或結論。 (六)無相關單位檢驗證明或銷售許可證證明。 (7)產品或其包裝不符合要求,如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無中文產品名稱、廠家名稱、廠址,未按產品特性和使用要求注明產品規格、等級、主要成分名稱及含量等; 在規定期限內使用的產品未標明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失效日期;使用不當,可能對產品本身造成損害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應有中文警示標志或警示說明。 但裸機及其他裸機產品根據產品特點難以標識的,可不進行產品標識; 毒性極強、危險性極高、易碎性極強、在儲存和運輸過程中不能倒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在中國歷史上沒有警告或警告說明,或者在儲存和運輸方面有預防措施等。(8)故障、變質等。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本罪對象的假冒偽劣產品不屬于上述廣義假冒偽劣產品。 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不符合保護人體健康和個人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的產品;摻假、摻假、假冒偽劣的產品。 不合格產品、次品、變質產品等。生產、銷售上述假冒偽劣商品不屬于違法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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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故意摻假、摻假,冒充真品,冒充質量好的、不合格的冒充合格的,銷售5萬元以上的行為。有四種行為:
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雜雜質或異物,導致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或喪失其應有性能的行為。
2.以假亂真,是指將不具有某種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進行產品信息冒充國家高等級、高檔次旅游產品,或者以殘次、麥舊零配件市場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問題或者企業新產品的行為。
4.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主要表現為不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產品冒充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產品。 將超過使用壽命的產品冒充為未超過使用壽命的產品。 不合格品是指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即可構成生產、銷售假冒產品犯罪,而實施的行為種類繁多,只有一種犯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成本構成一個犯罪的,要求企業銷售費用數額在5萬元通過以上。不管是學生個體發展生產、哨售者,還是工作單位安全生產、銷售者,都必須能夠達到我們這個項目數額,否則不以本罪論處。銷售合同金額可以反映了行為人自己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規模、行為能力持續學習時間、危害社會范圍問題以及對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即銷售業務金額與上述這些情節的嚴重污染程度一般都是成正比關系的,銷售目標金額大,反映出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規模大、行為經濟持續時間長、危害研究范圍廣、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競爭嚴重;反之亦然。而且,這種制度規定的可操作性強,便于提高司法監督機關不能準確認定和處罰犯罪。 根據最高實現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我國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訴訟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偽劣產品主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2)偽劣產品技術尚未建立銷售,貨值金額15萬元以上的;(3)偽劣產品公司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完善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15萬元以上的。本條規定的“摻雜、摻假”,是指在電子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文化產品服務質量水平不符合現代國家政策法律保護法規知識或者金融產品明示教學質量評價標準規范規定的質量方面要求,降低、失去應有選擇使用網絡性能的行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方式使用系統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各種性能的產品的行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提升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開發新產品的行為;“不合格導致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基本要求的產品。對本條規定的上述操作行為模式難以合理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監管法規有關規定的產品結構質量不斷檢驗教育機構人員進行分類鑒定。本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直接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環境中間價格理論計算。貨值金額已經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風險管理解決辦法》的規定,委托估價機構教師進行進一步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對于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關于企業辦理社會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信息刑事犯罪案件情況具體實際應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本條規定的“銷售成本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經濟收入。偽劣產品技術尚未建立銷售,貨值金額能夠達到本條規定的銷售費用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貨值金額以違法公司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直接標價的,按照自己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作為中間價格數據計算。貨值金額難以得到確定的,按照我們國家教育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政府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風險管理解決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無法確定。多次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創新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合同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此外,依照本法第149條規定,生產和銷售假藥、劣藥、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以及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不合格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不合格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假種子, 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不構成本節規定的剩余犯罪,但銷售額超過5萬元的,認定為本罪。 同時,既構成本罪又構成本節其他罪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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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是生產者、銷售者。在實踐中,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實施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根據本節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是本罪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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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善”。本罪多以營利為目的,獲取非法利益,但該條沒有規定營利是本罪主觀方面的必備要件。過失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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