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意見
宏孚集團提交意見稱,(一)案涉債權確有瑕疵,大連銀行在神牛公司破產管理人未予確認且喪失救濟途徑后將該債權轉讓給宏孚集團。宏孚集團受讓破產債權,知曉債權清償率很低,但債權瑕疵和債權清償是不同的概念,宏孚集團應承擔債權能否清償的風險,但不應承擔債權不存在的瑕疵風險。(二)債權轉讓通知應該由債權讓與人通知債務人,才對債務人產生法律效力,未經債權讓與人通知,并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但債權受讓人未取得債權。宏孚集團在大連銀行未進行債權轉讓通知的情況下,未取得債權,也不能參與破產程序。(三)本案的解除權行使沒有法律規定的期限,沒有當事人約定的期限,也沒有證據證明大連銀行曾經催告,在此情況下,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判斷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宏孚集團知道解除權形成時間是一審訴訟期間,不存在屆滿的問題,且解除權除斥期間只適用于客觀上可以繼續履行的合同。綜上,大連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
大連銀行將未被破產管理人確認的117669522.97元債權轉讓給宏孚集團后,未按照合同約定將該筆債權轉讓給宏孚集團的事實通知神牛公司破產管理人,而是通知破產管理人將經過管理人確認后的86527823.10元債權轉讓給星海灣公司,星海灣公司從而成為191934834.70元申報債權、86527823.10元經確認債權的權利人。松江佘山律師二審法院根據上述事實認定大連銀行構成根本違約、宏孚集團享有法定解除權并無不當。
再審理由
再審申請人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以下簡稱大連銀行)因與被申請人大連宏孚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孚集團)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遼民終314號民事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大連銀行申請再審稱,(一)關于債權真實性的問題。本案債權債務的形成是當事人之間基于合同行為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中國種畜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種畜公司)和大連神牛乳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牛公司)進行了對賬確認,并進行了公證。大連銀行的債權受讓于種畜公司,該筆債權真實存在。二審判決關于案涉債權真實性的認定前后矛盾,且雙方當事人在原審中已充分舉證證明案涉債權真實存在。盡管沒有大連神牛乳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簡稱神牛公司破產管理人)對轉讓給宏孚集團的債權進行確認的證據,但是并不能據此否定該債權真實存在。二審法院否定轉讓債權真實存在,缺乏事實依據。(二)關于債權是否已經轉讓的問題。債權轉讓協議是諾成性合同,一經簽署即成立并生效,而債權是無形財產,不需要“交付”這一物權行為,債權轉讓協議一經簽訂,債權即轉移給受讓人,其有權再次轉讓債權或者直接向債務人進行催告要求清償債務。松江佘山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轉讓的事實未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發生拘束力,并非否定債權轉讓行為的效力和債權轉移的法律后果。二審判決關于債權轉讓事實未通知到債務人,宏孚集團就未取得案涉債權的認定,不能成立。(三)關于宏孚集團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的問題。宏孚集團受讓的系破產債權,即債權是不確定的,需經破產管理人最終確認債權金額,該債權存在不被全部確認的風險,這種風險其應自行承擔。而不能作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宏孚集團不能因此獲得合同解除權。(四)即使宏孚集團享有合同解除權,其解除權的行使已經超過除斥期間。宏孚集團怠于履行權利,存在消極不作為的行為。雖然關于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問題,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普遍性的規定,但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款對該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本案可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宏孚集團享有的解除權早已過期。本案應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作出公正判決。綜上,大連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申請再審。
裁判理由
最高院經審查認為,神牛公司破產管理人于2009年4月17日向種畜公司出具《債權審查意見書》(以下簡稱4.17《債權審查意見書》),確認種畜公司債權申報金額為191934834.70元,臨時確定種畜公司部分債權本金數額為74272442.73元。大連銀行與種畜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受讓種畜公司申報的191934834.70元債權時,該筆債權僅有74272442.73元被確認。4.17《債權審查意見書》載明,“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異議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提出,并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后十五日內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未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后未在十五日內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管理人對異議不再審查”。大連銀行未在4.17《債權審查意見書》確定的異議期內,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提起訴訟,而是于2009年10月20日與大連星海灣金融商務區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海灣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種畜公司代神牛公司償還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債權74265281.73元,無償轉讓給星海灣公司;與宏孚集團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除種畜公司代神牛公司償還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外的117669522.97元債權轉讓給宏孚集團。
松江佘山律師根據神牛公司破產管理人于2013年10月12日出具的《債權審查意見書》記載,債權人大連銀行申報金額為191934834.70元,經審查確認的債權數額為86527823.10元,包括本金74272442.73元、利息12255380.37元。而大連銀行、星海灣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共同向神牛公司破產管理人發出《債權轉讓通知》,大連銀行將上述經確認后的債權全部轉讓給星海灣公司。神牛公司破產管理人于2013年12月10日編制的債權表中亦載明,星海灣公司債權申報金額為191934834.70元,確認金額為86527823.10元。上述事實表明,大連銀行與宏孚集團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中,沒有就神牛公司破產管理人關于債權審查確認意見的描述,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在簽訂協議時向宏孚集團告知了4.17《債權審查意見書》的內容。大連銀行將未被破產管理人確認的117669522.97元債權轉讓給宏孚集團后,未按照合同約定將該筆債權轉讓給宏孚集團的事實通知神牛公司破產管理人,而是通知破產管理人將經過管理人確認后的86527823.10元債權轉讓給星海灣公司,星海灣公司從而成為191934834.70元申報債權、86527823.10元經確認債權的權利人。二審法院根據上述事實認定大連銀行構成根本違約、宏孚集團享有法定解除權并無不當。大連銀行關于宏孚集團不享有合同解除權的申請再審理由,依據不足,不予采信。現行法律未對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作出一般性規定,大連銀行關于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間的規定認定宏孚集團行使解除權已經超過除斥期間的申請再審理由,依據不足,亦不予采信。上海松江律師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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