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是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審批給企業、個人等進行使用的權利,在審批過程中,國家相關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方便,非法以低價出讓土地使用權,破壞國家制度,或許會犯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那么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刑法規定有哪些,上海靜安律師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刑法條文
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解釋
全國中國人民政府代表股東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關于《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教育人民群眾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可以通過學生根據2009年8月27日中華優秀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228條、第342條、第410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條例”和“非法批準征收”。 “征地占用土地”的含義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
現予公告。
司法進行解釋及司法解釋性研究文件
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檢察院進行關于瀆職侵權責任犯罪問題案件立案工作標準的規定(節錄)(2006年7月26日 高檢發釋字〔2006〕2號)
一、瀆職犯罪案件
低價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二十二件(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嚴重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備案: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30畝以上,且出讓價格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60%的;
2.造成企業國有土地資源資產管理流失價額30萬元以上的;
3. 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非法低價出讓林地30畝以上,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格標準的60%
5.造成國有資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6.其他一些情節發展嚴重的情形。
二、附 則
1.本劃定中每一個罪案稱號后所說明的法律條款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條款。
2.本劃定所稱“以上”包孕本數;無關犯法數額“不滿”,是指已達到該數額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3.本規定中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益和為恢復正常的管理活動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雖然有債權管理存在,但已無法進行實現企業債權的,可以認定為中國已經發展造成了我國經濟利益損失:(1)債務人已經成為法定工作程序被宣告破產,且無法得到清償債務;(2)債務人潛逃,去向不明;(3)因行為人責任,致使超過訴訟時效;(4)有證據證明自己債權無法真正實現的其他相關情況。
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立案時實際造成的經濟損失。對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友、司法機關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在移送審查起訴前追回的經濟損失,不予扣除,但可以作為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罰的情節。
本規定中的“秉公作弊”,是指國度構造事情人員為徇私情、私利,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選)(2005年12月26日法釋〔2005〕15號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四條 國家政府機關進行工作研究人員徇私舞弊,違反我國土地資源管理法律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經濟林地使用權,具有通過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我們刑法第四百一十條明確規定的情節發展嚴重,應當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林地總量在30畝以上,出讓價格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的60%;
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超過三百元。
第五條實施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以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法律規定的行為可以依法應當追訴且未經處理的,應當嚴格按照企業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申請》(2000年6月19日財稅〔2000〕14號)中,取消了關稅。
第六條 國家政府機關進行工作研究人員出現徇私舞弊,違反我國土地資源管理法律法規,非法低價出讓中國國有企業土地使用權,具有通過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㈠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ㄒ唬┏鲎寚型恋厥褂脵嗝娣e在30畝以上,且出讓價格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60%的;
?。ǘ┰斐善髽I國有土地資源資產管理流失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七條實施第六條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給國家和集體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ㄒ唬┮缘蛢r出售國有土地使用權,占地面積60畝以上,出售價格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格標準40% 的;
?。ǘ┰斐蓛r值50萬元以上的國有土地資產損失的。
第九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法律規定的行為可以依法管理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組織實施本解釋相關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企業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上海靜安律師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我國刑法中規定了,本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犯此罪的具體構成要件如上。歡迎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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