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07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接下來就由上海靜安律師為您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法規包括什么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第一章物權法基本原則
1、第一條。為了維護我們國家發展基本知識經濟管理制度,維護中國社會資本主義文化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第二條。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所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 法律規定該權利為物權客體的,從其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債權人依法對特定物品直接控制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物權擔保權;
3、第三條。國家在社會資本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環境共同努力發展的基本知識經濟管理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保護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
4、第四條。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5、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制度規定;
6、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應當依法登記。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
7、第七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8、第八條。其他有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1、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依法登記生效,未經登記,不得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依法擁有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不得登記;
2、第十條。不動產進行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管理機構可以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 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3、第十一條。申請登記時,有關各方須根據不同的登記項目,提供所有權證明書和所需資料,例如房地產的地址和面積;
4、第十二條。登記管理機構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查驗申請人可以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社會必要研究材料;向申請人查詢登記事項;如實及時地登記有關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5、第十三條。登記機關不得有下列行為:要求評估房地產;以年檢為名重復登記的;其他超出登記責任范圍的行為;
6、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相關法律制度規定企業應當及時登記的,自記載于中國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發展效力;
7、第十五條。當事人雙方之間通過訂立有關企業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相關規定時間或者服務合同法律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管理效力;
8、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關管理;
9、第十七條。產權證房地產是債權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房地產擁有權證明書內所記錄的事項,須與房地產登記冊相符; 如記錄不一致,則以房地產登記冊為準,但如果有證據證明房地產登記冊內有錯誤,則屬例外;
10、第十八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材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11、第十九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我國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以及錯誤的,可以通過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自己或者有證據研究證明登記確有一些錯誤的,登記管理機構人員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12、第二十條。為保障物權的未來實現,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申請預告登記。未經登記后事先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動產物權無效;
13、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可以提供一個虛假材料進行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嚴重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4、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的注冊費須按件計算,不得按房地產的大小、數量或價格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15、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發展效力,但法律法規另有相關規定的除外;
16、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機動車財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得向善意第三人登記;
17、第二十五條。債權人在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合法占有動產的,動產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之日起生效;
18、第二十六條。在物權設立和轉移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財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而不交付;
19、第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發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公司約定合同生效時發生法律效力;
20、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關于征收的決定導致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人民法院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關于征收的決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21、第二十九條。財產權以繼承或者遺贈方式取得的,自繼承或者遺贈之日起生效;
22、第三十條。因依法建造或者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而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實現時發生效力;
23、第三十一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可以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相關法律制度規定企業需要我們辦理業務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物權編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以上就是上海靜安律師為您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法規包括什么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靜安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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