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交通律師 交通肇事逃逸能否適用緩刑肇事后逃逸的不宜適用緩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態,因而不具有 “悔罪”心理,客觀上逃跑,即使其人身不受事故處理機關控制、脫離控制,不愿意承擔刑事責任或不愿意對被害方予以賠償,客觀上不具有悔罪行為。因而在其歸案后,即使產生了悔罪心理,實施了悔罪行為,但他們的“罪過”比起肇事后未逃逸的大得多,僅應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考慮,不宜適用緩刑。實踐中,對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分子要是屬于一般情節,即量刑范圍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同時滿足其他的緩刑條件,那么在判刑的時候同時宣告緩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不過要是交通肇事逃逸的話,則一般是不適用緩刑。
交通肇事想要爭取緩刑的話,必須要做到如下幾點:
首先,要證明被告人過失較小。
交通肇事罪為過失犯罪,但過失的程度不同,社會危害程度也不同,過失越小,社會危害程度越小,爭取判緩刑的可能性就越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過失程度:
1、天氣、路況、車輛性能等情況;
2、是否存在其他車輛違規行駛、行人違規穿行,駕車人出于躲閃目的才造成事故的情況;
3、被告人是否存在疲勞駕駛或身體素質差、緊急情況下處理不夠靈敏或夜間行車等情況;
4、是否存在車輛超載、超速、被告人邊打手機邊開車或邊吸煙邊開車等情況;
5、被告人是否存在酒后開車、無證駕駛、駕駛報廢車輛、駕駛剎車不靈或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無牌照車輛的情況等。
其次,被告人是否有悔罪表現。
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認識越深刻,悔罪態度越真誠,越能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以后的社會危害性也會越小,爭取判緩刑的可能性越大。
我國交通肇事罪立案條件有哪些?立案條件是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以下為你詳細介紹。
(一)有犯罪事實
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