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區繼承律師 解答: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制度。
構成代位繼承,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被代位繼承人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包括
養子女與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二)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三)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但是對于代位繼承人是第幾代的晚輩直系血親,法律并無限制。
(四)被代位人必須沒有喪失繼承權。
(五)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應得的繼承份額,代位人為兩人以上的則該兩個以上的代位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應當繼承的那一份遺產。
(六)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而不適用于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中,繼承人死亡的法律后果是遺囑無效而不產生代位繼承,此時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
在繼承法中有這樣一個名詞“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的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繼承淵源編輯代位繼承始于羅馬法的按股繼承。羅馬市民法規定,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受家父權免除的子之子,取得其父的應繼份,這種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的制度逐漸延伸,擴展到旁系血親。近代各國立法幾乎都對該制度加以了沿用,但一般都對作了限制。多數國家把代位繼承權限制在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血親和親屬范圍內,但也有少數國家, 靜安區繼承律師 如法國,允許兄弟姐妹的直系血親享有代位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