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據信息的可靠性,主要是指一審審理時間離案件發生時間較近,案件信息較為可靠。“證據,易因時間之經過失其真實性。”一方面,就涉及人證的主觀印象痕跡,離發案時間越近,印象越清晰,而隨時間推移將會增加模糊性;另一方面,就物證與其他證據,時間較近也有利于發現、收集、固定,否則將增加毀損滅失及模糊化(如各種印痕隨時間推移日益模糊)的可能。

3. 信息內容的全面性,則意味著一審系全面審理,需要充分調集各方面的證據,全面地分析案件的證據和事實。而一審以后的審理無論是否采用全面審理原則,由于一審的基礎性作用,實際上均為重點審理,重點圍繞上訴(抗訴)理由,對有爭議的問題和證據進行重點審理,而對無爭議問題則往往僅作一般性的形式審查。例如二審程序中,控辯雙方如果對一審所舉證據沒有爭議的,可不再重復舉證質證;二審的親歷性與對抗性明顯不如一審,且審查的問題和調查的證據是有重點的,也是較為有限的。信息內容的有限性,也使二審及其他后續審在事實審理上的作用受到限制。
《意見》要求完善對證人、鑒定人的法庭質證規則,落實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提高出庭作證率;健全證人保護工作機制,建立作證補償機制,完善強制證人作證制度;完善庭前會議程序、完善辯論規則以及完善當庭宣判制度,都凸顯了確立以一審庭審為中心的案件事實認定機制。以一審庭審為中心,就是要強調:法庭審理案件,要以是一審作為事實認定的基礎;要把精力、時間更多花在庭前準備、開庭審理、有效質證、充分辯論上,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減少在不公開的評議、審判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案件事實、證據問題補查、補證。偵查、批捕、審查起訴工作的實際成效,最終也只能通過法庭審理來展現和檢驗;法庭審理并非只是法官審判被告人,而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辯審三方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的訴訟活動。
靜安區刑事辯護律師 犯罪未遂和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