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力提高庭審駕馭能力,確保法庭審理實質化。實踐中,部分法官仍習慣于在開庭前后以書面審查案卷的方式解決問題,并沒有真正重視庭審,將庭審作為對偵查、審查起訴活動的查缺補漏,而非對上述活動的審查判斷。庭審走過場、流于形式的問題仍在一定范圍內存在。《意見》要求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證據展示制度,聽取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方面的意見,這就要求法官在開庭前熟悉案情,把握關鍵;必要時可召開庭前會議,組織控辯雙方就有關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將回避、證人出庭、非法證據排除等程序性問題解決在庭前,把控辯雙方的爭點和需要重點審查的疑點問題明確在庭前,防止信息不暢、證據突襲;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庭審前要制定周密預案,確保庭審依法公正、有效、順利進行;庭審中針對庭前準備情況,引導控辯雙方圍繞爭議關鍵和存疑問題展開法庭調查辯論,制止與案件審理無關或明顯重復的陳述;出現干擾、妨害庭審正常進行的突發情況,要依法妥善處置,有效駕馭庭審局面。
強化公訴機關的舉證責任,強調對量刑事實的證明。《意見》再次重審,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如果公訴機關未能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不能使法官產生被告人有罪的內心確信,則應基于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判決被告人無罪。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庭審過程中往往對證據有疑問時進行調查核實,但這并不意味著法院承擔證明責任。對于證據存在的問題,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及時加以完善,法官切不可越俎代庖,放棄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的地位,幫助公訴機關完成舉證責任。公訴機關往往比較重視對犯罪構成事實的證明,忽視有關量刑情節的證據,導致部分案件定罪事實清楚,但量刑事實(如自首、立功、主從犯等)缺乏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意見》要求,證明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質證的權利。在量刑規范化全面實行的背景下,為確保罪責刑相適應,人民法院在認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實時,除了認真審查法定情節外,還應當審查案件起因、被害人過錯等酌定量刑情節,促使公訴機關改變重定罪事實、輕量刑事實的不當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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