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盜竊是社會生活中最常見的犯罪。通常,盜竊罪在刑法學說中的難點是本罪與詐騙、搶劫等財產犯罪的界限。但行為人盜竊自己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物是否構成盜竊罪,在肯定說和否定說之間仍有爭議。一個典型案例(以下簡稱“盜車案”)是:A非法停放汽車,汽車被交警部門拖到某地;a把車開走了,沒有受到任何處罰。虹口區律師事務所就來詳細講講其中的一些問題。
對上述分析問題的解答,需要對盜竊罪的構成一個要件(特別是對于主觀因素構成形式要件)進行教義學的深究。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罪的客觀環境構成部分要件是“盜竊公私財物管理或者通過多次出現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由于我們所有的財物都可被界定為公私財物,所以,行為人竊取中國自己公司財物的,理應符合該罪之類型化行為的描述。
但是,構成犯罪要件的該當性有主客觀發展相統一的要求,盡管國家刑法基本沒有學生明確相關規定,但學界均認可盜竊罪的主觀社會構成要件是故意,且行為人是否具有一些非法市場占有的目的。據此,否定說觀點認為,既然已經構成盜竊罪應以非法占有為教育目的。
即便這些行為研究人在客觀上需要實施了對財物的竊取,但因為是自己之物,故行為人顯然并無其他非法占有之目的,對此類工作行為定盜竊罪一方面也是不符合盜竊罪的主觀能力構成要件,另一重要方面有悖民眾生活樸素的法感情。所以,前述盜車案中A的行為不能以盜竊罪定性。
然而,否定主義者的觀點在刑法學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根據學術界的共識,盜竊罪侵犯的社會關系是他人合法占有財產。顧名思義,“合法”就是“非法”的對應概念。在排除共有權的前提下,財產合法占有的主體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在形成新的合法占有關系之前,他人占有財產是違法的。換句話說,當財產的占有與所有權的分離時,即使是財產所有人也有形成非法占有的空間。例如,如果一個人借給 B 財產,A 是該財產的所有者,B 是該財產的合法占有者,而且 A 不通過合法手段從 B 那里索取財產,而是盜竊,這仍然是違反了 B 的合法占有,其行為應當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因此,當所有者知道財產是他人的合法占有并將其偷回時,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會暴露出來。
否定理論還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可能存在認知錯誤,根據認知錯誤判斷原則,行為人的行為不可能構成故意阻礙或阻礙責任的盜竊罪。有必要進一步研究這個問題?!爸笔侵冈诟泄僦懈惺軜嫵尚袨榈拿枋銮楣潱谒季S中理解構成行為的規范情節。
一般而言,事實認知錯誤是行為人對構成要件中描述的事實要素的認知錯誤。一般來說,這種認知錯誤可以預防意圖,而法律認知錯誤是行為人對其行為的違法性所產生的認知錯誤,這種認知錯誤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可以預防責任。
德國刑法學者Roxin認為,在對認知錯誤的評價中,還存在“分類錯誤”的問題,即行為人的解釋錯誤,他錯誤地解釋了行為構成的特征,認為自己的行為不能滿足行為構成的要求。這種錯誤是建立在對行為人行為的社會意義缺乏認識的基礎上的,即行為人行為的社會意義偏離了大眾對“外行人的平行評價”。主流觀點認為,分類錯誤在大多數情況下應被視為法律錯誤,但它是故意的。
以偷車案件為例,行為人對偷車行為沒有明確的認識,但不知道根據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當時的機動車應當被視為公共財產,這是對該行為社會意義的偏離。
虹口區律師事務所認為,換言之, 行為人錯誤地理解了“財產范圍”的規范要素,從而不知道自己偷了“他人”的東西。相反,在錯誤地拿了另一個人的傘的情況下,行為人沒有誤解財產屬于“另一個人”的占有。只有一個認識上的錯誤,即行為人確信傘是他自己的(但實際上傘是別人的),這是對賬戶要素的認識上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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