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低價賣房
福建省廈門市,曾阿伯因事務繁忙,沒有時間考慮賣房。考慮到年紀大了精力不足,他委托侄子華仔(化名)代表他出售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qū)的房產(chǎn)。
出于親情和信任,華仔接受了委托。雙方還簽署了委托書并公證。2016年6月,華仔以30萬元的價格出售了該房產(chǎn)。
現(xiàn)在,叔叔有了意見。
侄叔上法庭
曾阿伯向法院起訴訟:認為華仔沒有履行代理人妥善履行義務,廉價出售自己的財產(chǎn),需要賠償?shù)蛢r出售房屋造成的損失。華仔說:他免費履行代理職責,在代理權限內(nèi)履行代理義務,沒有過錯。
那么,曾阿伯能得到相應的賠償嗎?華仔有過錯嗎?
法院審理
經(jīng)審查事實和雙方證據(jù),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以下認定和判決:
1.房地產(chǎn)估值
法院依法對房地產(chǎn)的價值進行了評估,2016年中,評估總價約100萬元。
2.華仔的過錯
作為受托人,華仔受曾阿伯委托出售房地產(chǎn),應當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華仔出售房地產(chǎn)的價格是法院依法評估的價格的三倍多。他 沒有正當履行委托事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曾阿伯的損失。
3.法院判決
根據(jù)評估機構(gòu)的評估價格,華仔應向曾阿伯賠償損失70多萬元。
上海房產(chǎn)律師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委托合同,因受托人過錯造成客戶損失的,客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免費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客戶損失的,客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出權限造成客戶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上海房產(chǎn)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