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傳統風俗婚前男方送給女方結婚彩禮,靜安彩禮財產律師 那么什么是彩禮?
我國傳統風俗婚前男方送給女方結婚彩禮,那么什么是彩禮?定義如下: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數額一般不在少數。
2、一方悔婚結婚彩禮需要返還嗎,返還彩禮標準是多少?
因一方悔婚結婚彩禮需要返還嗎,返還彩禮標準是多少?那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生活在一起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當一方悔婚時,應返還彩禮,但不是全部返還,應返還全部的百分之三十。如果雙方生活在一年之中三個月以內的,應返還全部的百分之五十。如果生活在三個月以內的,應返還彩禮全部的百分之七十。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男方導致女方懷孕或流產的,在上文的基礎上減少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
彩禮屬于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中的規定,一般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所取得的財產一般被認定為個人財產,而在登記結婚后所得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后,女方父母對女方的贈與,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特殊指明僅贈與女方的除外;
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女方親屬給予女方的嫁妝,則是對個人的贈與,屬于女方的婚前財產。
如果女方想要嫁妝屬于自己獨立財產的,可以選擇讓親屬們在結婚登記前將嫁妝錢給你,也可以選擇在結婚登記后,但是要指名是單獨給的財產,特定贈予。
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
那一般情況下,彩禮是在結婚登記前進行的環節,而且實質上是為了達成結婚目地的贈與,也就是說雙方依法進行了結婚登記,彩禮理應歸女方所有。
二、結婚彩禮返還的范圍
在結婚彩禮返還的糾紛案件中,我們往往會在法律規定上找依據,力求通過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是規定并不是活的,有時發生糾紛找不到法律根源。這就需要法官在審理的過程中通過敏銳的洞察力來給出一個公正合理的結果了。在結婚彩禮的返還條件上,法律有相關的規定。那么,結婚彩禮返還的范圍有哪些?
雖然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于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靜安彩禮財產律師 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范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換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并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而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后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見》第17條的規定:“屬于包辦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現今社會,男女方閃婚的現象越來越多,但是很多在未仔細考慮對方條件的情況下提出婚約,之后又反悔而引起糾紛的情況不再少數,結婚是人生中的大事,不得兒戲為之,對于婚姻,應慎重考慮,這關系到自己一生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