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無罪辯護律師 撤訴和判無罪的區別:檢察院撤訴,導致的后果有兩種,要么立即無罪釋放,要么補充偵查在法定的期限內達不到恢復審理的條件,此時檢察院也可撤回起訴。判無罪,是在法院審理后,無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法院應判被告人無罪并當庭釋放。
刑事訴訟撤回起訴的條件:法院在宣告判決前,檢察院發現被告無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不是被告人所為或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可撤回起訴。檢察院補充偵查后,法定期限內無法達到恢復審理的條件,此時檢察院也可撤回起訴,此時應解除被告人的強制措施,立即無罪釋放。檢察院撤訴后是不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檢察院撤訴,應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并以書面方式在法院宣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訴后,無新的事實或證據不再起訴。
首先,我們應該了解下《刑事訴訟法》對宣告無罪的有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法院審理之后,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無罪辯護的條件
(一)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觀要件。犯罪或由故意構成,或由過錯構成。以故意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觀故意而不構成該故意犯罪。以過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過失而不構成該過失罪。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則不構成任何犯罪。
(二)被告不是犯罪主體。犯罪還須同時滿足刑法規定的主體要件。犯罪主體需達到一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三)被告犯罪行為證據不足。“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法定基本原則作為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確定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證據鏈條脫節,將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應該進行無罪辯護。
(四)辦案機關程序違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難以保證其真實與公正性,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極有可能出現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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