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匯區律師刑事 犯罪參與人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除偵查、起訴、審判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并承擔訴訟義務的人。刑事訴訟參與人主要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根據同一案件中訴訟參與人的利害關系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兩類: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刑事訴訟的當事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中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主要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
第一,受害人。
受害人,是指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因此,他參與訴訟,是因為他的正當權益受到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具有其特殊的身份,因此,刑事訴訟法為了充分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賦予了被害人刑事訴訟主體地位。
第二,自訴人。
在自訴案中,自訴人是指直接以個人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人。自訴人通常是自訴案中的受害人,也就是受害人的近親或其法律代理人。自訴人是自訴案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在自訴案中行使訴權,其訴訟行為對訴訟過程起著決定作用。自訴人因此成為自訴案中的重要訴訟主體。在訴訟中,法律賦予自訴人廣泛的訴訟權利。
法律除了賦予自訴人一系列的訴訟權利外,還賦予了自訴人一系列的訴訟權利,包括:①提起刑事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②要求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和翻譯人員回避;③出席法庭審判,參加法庭調查和辨認,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新的證據,傳喚證人,申請重新鑒定和勘驗;④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⑤要求法院調解或與被告自行和解;⑥在審判前撤回訴訟;⑦閱讀或聽取審判記錄,要求補充或糾正;⑧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出上訴;⑨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提出申訴。
三、犯罪嫌疑人。嫌犯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犯罪,尚未被起訴的當事人。
四是被告。被告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被自訴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其刑事責任的,被告就是被告。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被告。前一種情況是指被告人因其犯罪行為直接遭受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中提出民事賠償請求的當事人。后一方是因其犯罪行為造成物質損失而被起訴的。
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姓名。
法律上的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
法律代理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對被代理人負有保護義務的人。刑事訴訟法典第82條第3款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和團體的代表。根據該規定,法定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參加訴訟,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為方便訴訟,在有多個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只能有一個代理人參加訴訟。在訴訟中,法律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但是,它并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陳述案情并作證,或者代其承擔與個人自由有關的義務。法律上,代理人也享有獨立的訴訟權利。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申請撤回上訴的權利,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5款規定,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自訴案中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員。該規定指出,被代理人是有限性質的,訴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只能在其職權范圍內進行,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主要有三種類型的訴訟代理:刑事自訴代理、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附帶民事訴訟代理。它與被代理的被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以被代理人的授權為代理活動的范圍。
作為完備的刑事訴訟代理制度的兩大組成部分,法定代理與訴訟代理具有相似性:(1)二者均為代表被代理人行使一定的訴訟權利;(2)法定代理與訴訟代理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行使訴訟權利,并在其授權范圍內進行訴訟活動;(3)二者均旨在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在于:(1)法律代理人的產生是自然發生的,徐匯區律師刑事 不存在委托關系,而訴訟代理人的產生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事實;(2)二者的代理權限不同,而且法律代理人還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活動;(3)法律代理關系不能解除,而被代理人可以隨時要求解除。
二、辯護人。
辯護律師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派,為其行使辯護權利提供幫助,并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辯護律師參與訴訟,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而在刑事訴訟中又與控方主張背道而馳,從而依據事實和法律維護其合法權益。為便于更好地行使辯護職能,辯護人員擁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并按自己的意愿開展辯護活動;(1)法律賦予辯護人員更多的權利;(1)收集、調查證據;(2)參與法庭審理;(3)辯護;(4)有權在被告人同意下上訴。
辯護人并非以其自身利益為基礎而參與訴訟,其參與訴訟與案件的處理結果也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二者雖具有共同的特點,但又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所依據的根據不同;所處的地位不同;所適用的范圍不同;所從事的工作不同;所享有的權限不同;所享有的權利內容不同;所從事的活動的名義不同。
三、證人。
目擊者是指除當事人以外,向司法部門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訴訟參與人。目擊者是具體的自然人,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目擊者不能更換、替代或任意指定。證明是窮人應盡的法定義務,所有公民都有義務,只要他們知道真相,并且有能力證明。該證人應具備下列條件:(1)證人是在訴訟活動開始之前就對案件有所了解的人;(2)證人必須能夠明辨是非并能正確表達;(3)證人為自然人。通常情況下,證人應出庭作證,接受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及辯護人雙方的詢問、質證。證詞作為一項義務和權利,在證詞過程中,證詞人還享有以下訴訟權利:查閱詢問筆錄,要求對筆錄中遺漏或錯誤的部分進行補充、更正,要求賠償因證詞而遭受的經濟損失,以及要求賠償證人及其近親的安全受到司法機構的保護。
四是鑒定專家。
專家證人是指接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就案件事實的某些專業性問題提供書面鑒定意見的訴訟參與人。專家證人的鑒定意見是獨立的證據。專家證人須為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公民。對于刑事訴訟法第29、29條所述情形,鑒定人應當回避。專家證人有權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情材料,有權收取鑒定費用和相應的經濟補償,有權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充分的鑒定材料,有權在具備作出鑒定結論的條件時拒絕鑒定。專家證人同時承擔不虛假鑒定的責任;在出庭宣讀鑒定結論時,接受檢察官、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及審判人員的詢問;對案件材料保密等訴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