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匯區吳中路律師團講出借車發生交通事故下的責任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法條明確了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相分離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由哪個主體承擔責任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在何種情形下應當承擔責任。具體可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理解把握:第一,借用或租賃他人的車輛,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機動車使用人作為最直接的侵權責任人必然要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使用人不僅是最有效控制機動車危險的主體,也是直接享受機動車運行利益的主體。第二,對于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來說,如果其存在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存在過錯。實踐中,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故障的情況下仍然將車輛出借或出租給他人使用,從而導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例如,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明知自己的車輛是報廢車或者車輛存在剎車裝置不全等故障仍然將車借給或租給他人使用,導致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因此加重事故后果。故所有人、管理人作為對機動車負有管理義務的主體,其應當確保出借或出租的車輛系合格的車輛,如果因為車輛缺陷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損害,應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存在管理方面的過錯。二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明知車輛使用人沒有駕駛資格、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或者存在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仍將車輛出借或出租給其使用,其中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一般包括飲酒、吸毒或患有妨礙機動車駕駛的疾病等情形。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因此,如果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被吊銷、超過有效期或者未取得相應車型的駕駛證,不得駕駛相應車輛,否則不僅違反法律規定,而且可能給自身或他人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明知使用人存在上述情況依然租賃、出借給該人使用機動車的,主觀上具有放任風險發生的過錯,因此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因此,所有人、管理人明知使用人存在上述影響安全駕駛行為的身體方面的原因,依然允許該人駕駛的,應當認定其有過錯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作為機動車的使用人顯然應當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而被告趙某作為機動車的所有人,在明知被告王某某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下仍然向被告王某某出借車輛,主觀上具有放任風險發生的過錯,故被告趙某應對被告王某某對原告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正所謂“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借用他人的車輛,更應該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出借人在出借車輛時,也應當把安全的車輛借給合格的駕駛人。
某保險公司訴王某某、趙某追償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某保險公司向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起訴稱:某魯C牌照車輛落戶在被告趙某名下,在原告處投保交強險。2020年5月16日被告王某某無證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戴某某受傷。淄博市高新區交警隊向原告下發墊付通知書,原告將交強險范圍內醫療費10000元支付到張店區人民醫院,用于戴某某救治。后戴某某起訴至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原告先行支付交強險墊付款106404.75元。根據相關規定,原告有權追償。為維護原告之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墊付的賠償款116404.75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16日20時20分許,被告王某某無證駕駛登記在被告趙某名下的某魯C牌照小型轎車將案外人戴某某撞倒致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王某某駕車逃逸。經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隊認定,被告王某某無證駕車觀察路面情況不夠,未確保行車安全,發生事故后駕車逃逸的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外人戴某某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為案外人戴某某墊付醫療費10000元。后案外人戴某某將本案原、被告訴至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本案原告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戴某某各項損失106404.75元。后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裁判結果: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保險賠償金116404.75元;二、被告趙某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未提出上訴。
裁判要旨: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允許他人租借使用機動車,導致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相分離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情形下,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徐匯區吳中路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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