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新的證據如下: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一審舉證期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由于客觀原因,當事人不能在舉證期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批準,長期內仍不能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一審審判后新發現的證據;一審舉證期滿前,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二審法院認為應當批準并根據當事人申請取證。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時提交。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時提交;二審不需要開庭的,應當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交。
離婚時候提供的電子證據能用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