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遺言的依照遺言承繼,沒有遺言則依照承繼法法定承繼。
現行承繼法第10條規則,遺產按下列次序承繼:榜首次序:愛人、子女、爸爸媽媽。
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媽媽、外祖爸爸媽媽。
假如爸爸媽媽沒有留下遺言的話,只能按法定次序承繼,也就是說,您、您的兄弟姐妹、爺爺奶奶、外公外婆都有承繼權。
假如全部承繼人無爭議,則可經過公證承認承繼,應當到房子所在地的公證處處理承繼公證,收取承繼公證書。
在處理公證時,須供給爸爸媽媽的逝世證明、房產證、公安機關出具的合法承繼人名單證明、承繼人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申辦遺言承繼還需供給被承繼人所立遺言。
在處理承繼時,公證員會依據被承繼人的具體情況,要求彌補親屬關系證明、婚姻證明等材料,以保證不遺失同一次序的每個法定承繼人。
若部分合法承繼人自愿拋棄承繼權,有必要出具拋棄產業許諾證明。
這兒需求提示的是,假如承繼人有先于被承繼人逝世的,要出具逝世證明。
特別是若您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已不在世,亦需求供給他們的逝世證明。
假如承繼人對遺言有爭議或不服法定承承繼認的權益,則能夠向法院申述,由法院來判決。
在訴訟過程中,上述公證需求提交的材料亦不可或缺。
1、同一水平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不列入繼承順序。
繼承人應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遺產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研究,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