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進行交易時經常涉及到訂金的問題,那么什么是訂金,訂金與定金之間有什么區別呢?下面上海債權債務律師將就具體實例為大家解釋有關訂金與定金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問題】我想通過信息中介服務機構買了一套二手房。有了購房意向后,我按中介目標公司要求交了10000元的訂金,可由于本人以外的原因導致購房合同最終未能簽訂。當我向中介公司基本返還訂金時,中介公司稱:合同未能簽訂就不能索要訂金,訂金就是要保證交易雙方之間能夠簽訂勞動合同。請問中介公司的說法對嗎?我是否能向中介公司要求返還交的訂金?
【律師解答】中介公司的上述說法混淆了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不正確的。
訂金與定金,雖然僅一字之差,但在我國法律制度適用中,卻有著迥然不同的意義,現將研究兩者的區分進行簡述分析如下:
1.存款是保證貨幣的一種擔保形式。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保證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保證金作為價款或者追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存款合同自存款實際交付之日起生效。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價值的百分之二十。 雙方約定違約金和定金的,當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存款作為合同擔保的一種形式,其主要作用是保證合同的履行;存款還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2.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法院不支持存款不屬于存款性質和存款方有權獲得存款的主張。一般而言,按金被視為預付款項。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保證金的,保證金額應當在房屋總價的百分之五以內,并在簽訂預售合同或者商品房銷售合同后立即退還或者抵銷。 買受人支付定金后不購買預訂房屋的,定金按協議約定的方式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人已交付的定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定金的
2)已簽訂的書面協議中對定金的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者買賣合同的條款有分歧,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4)廣告、售樓說明書、樣板房與實際情況不符。
以上就是上海債權債務律師為您講解的在我國法律中關于交易中訂金與定金的相關知識以及注意事項。上海債權債務律師提醒大家,在涉及訂金或定金的交易合同中大家一定要注意區分二者區別,如果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什么不懂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上海債權債務律師,我們將努力為您提供滿意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