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吳(女)和楊(男)2009年相識后,成為男女朋友,住在一起。2018年農歷春節后,吳向楊分手,楊同意。2018年4.5月,楊開始跟蹤吳。騷擾。毆打并強行闖入吳的住所和工作場所,限制吳的人身自由,搶奪吳住所的鑰匙。手機,在吳的住所張貼誹謗.虐待.威脅吳的材料。于是吳某報警,警方批評教育了楊某。從那以后,楊對吳的騷擾變得越來越嚴重。
吳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根據吳提供的證據和報警記錄,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1。禁止楊對吳暴力;2。禁止楊騷擾吳及其家人。跟蹤和聯系;3。禁止楊接近。進入吳的住所和工作場所。
上海楊浦律師點評
本案是如何確定同居關系結束后當事人之間的暴力行為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不僅防止和制止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而且還包括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的暴力行為。同居關系結束后,暴力受害人的人身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