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刑脫期兩年施行,實際上是緩期施行。下面就由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整理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極刑脫期兩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極刑脫期施行,是指關于應該判處極刑的犯法份子,假如不是必需即時施行的,能夠判處極刑同時宣布脫期2年施行,即極刑脫期施行,又稱死緩。極刑脫期施行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前提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樣,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死刑條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該判處死刑,就不能適用死刑緩期執行。例如,我國刑法規定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同樣也不適用死刑緩期執行。
判處極刑脫期施行,是依據案件的詳細情形和犯法份子的悔罪體現,能夠不即時施行極刑。不是必須即時施行,是區別極刑即時施行與極刑脫期施行的界限。一般是指該罪犯罪行雖然極其嚴重,但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嚴重的主犯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嚴重罪行的;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前或者發生過程中有明顯過錯的,等等。對于死刑緩期執行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死刑犯,也就是說這種死緩犯是可S但不需要立即被執行死刑,可以給死緩犯二年的生死考驗期。
如果死緩犯在二年的考驗期內認罪悔罪,并且積極勞動改造,還頻頻表現良好,那么,經監獄管理局考核通過后,死緩犯就可減為無期徒刑。
二、死刑和死緩的區別
1、適用前提不同
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并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
緩刑的考驗期限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
緩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死刑緩期執行的后果為:在死緩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死緩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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