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商業競爭非常大,不少人就動起了歪心思,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取了企業最重要的秘密,要知道商業秘密對于一個企業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刑法設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那么侵犯商業秘密罪客觀表現形式是怎樣的呢?下面就由徐匯區刑事律師來告訴大家。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了巨大損失。侵犯商業秘密罪客觀方面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以下內容:
該行為的非法性
行為人通過實施的侵犯我國商業企業秘密的行為我們必須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即要求學生行為發展必須進行具有一些違法性,這是一個構成侵犯中國商業秘密罪的前提。眾所周知,商業秘密一經使用方法即可取得社會經濟國家利益,因而,商業秘密權是一種財產權。權利人對之具有自己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1款的規定,任何人都不能夠得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沒有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可以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情況或者允許他人研究使用網絡非法控制手段以及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不得違反約定或者對于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問題或者允許他人需要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一定是行為人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有以下具體形式:
(1)以盜竊、引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所謂盜竊,是指行為人通過秘密竊取的方式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一般是通過竊取商業秘密的載體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 所謂引誘,是指行為人為了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以金錢、物品或者其他物質或非物質利益為由,致使權利人或者因生產、工作而掌握、使用商業秘密的人需要向自己提供或者泄露商業秘密的行為。 在誘惑的情況下,在實踐中,以高薪為誘餌,通過偷獵知情員工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更為常見。 所謂脅迫,是指脅迫權利人、保存或者使用商業秘密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知悉商業秘密的人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 其他非法手段是指除盜竊、引誘、脅迫以外的非法手段。 如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獲取攜帶商業秘密的技術資料獲取商業秘密等行為都屬于其他非法手段。
(2)披露、使用企業或者可以允許通過他人使用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沒有其他一些不正當競爭手段以及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信息秘密。所謂披露,是指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學習其他不正當手段能夠獲取的商業秘密的內容告知權利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將商業秘密公之于眾。披露的方式方法多種形式多樣,如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原件或復制件資料賣給權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口頭語言或者學生書面表達方式將商業秘密的內容主要告訴他人等。所謂系統使用,簡單地說就是將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運用于實際生產規模經營。所謂允許他人研究使用,是指以非法控制手段不斷獲取他人影響商業秘密的人,允許權利人以外的第三人將自己對于非法活動獲得的商業秘密運用于生活生產產品經營過程之中,這里不僅包括有償使用與無償使用存在兩種不同情況。有學者分析認為,行為人以非法手段獲取我國商業秘密后,又將其披露、使用問題或者我們允許第三人使用,且又構成具有雙重的侵犯商業秘密權。但筆者理論認為,該情形應是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嚴重處罰情節。
(3)違反協議或者債權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持有的商業秘密。 需要說明的是,代理人持有的商業秘密是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但代理人違反了與商業秘密權利人的約定或權利人對商業秘密保密的要求。 在實踐中,主要有兩類主體:一類是與商業秘密權利人簽訂許可合同的當事人;另一類是商業秘密權利人單位中了解商業秘密協議的相關人員。 上述人員泄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應如何處理? 我認為,無論上述人員是在崗還是調往其他單位,或者退休,他都接觸到了本單位的商業秘密,因為他最終是本單位的工人或者員工。 此外,還與本單位簽訂了保密協議,有義務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違反本協議,有上述行為的,構成侵權。 同樣,因合同或其他關系知悉商業秘密的人,即使不是本單位的職工,也違反了保密義務,同意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 泄露、使用或者許可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當然構成侵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明知或者我們應該可以知道前述三種社會行為,而獲取、使用企業或者信息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向其提供一個商業秘密的人選擇具有上述侵權問題行為,而仍然需要獲取、使用情況或者進行披露存在這種傳統商業秘密的情形。但這種教學行為與前述三種行為能力有所了解不同,它并沒有能夠直接侵犯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而是在明知或應該知道學習他人有前述三種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從“他人”那里獲取知識或者學生使用、披露“他人”非法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因而同樣應認定為是侵犯我國商業秘密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必須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如果行為人侵犯了屬于自己的商業秘密或者他人無權獲取該商業秘密,則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此外,刑法規定的上述四種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有一個重要特征,即未經商業秘密權利人同意。“未經商業秘密所有人同意”也是所有知識產權犯罪的共同特征。前款所稱商業秘密所有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業秘密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商業秘密合法歸某一單位或公民所有的,權利人屬于單一主體;合法所有人為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公民的,該商業秘密的主體為共同主體。商業秘密不具有排他性、獨占性或壟斷性。權利人無權排除他人通過合法手段獲取同一商業秘密。因此,對于同一個商業秘密,可能會出現商業秘密的多個權利人并存的情況,所有權利人只能互相尊重,不能互相侵犯。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在下列情況下無權主張自己的權利:一是他人自行創造和構思相同的商業秘密;二是他人從其他合法權利人處取得了商業秘密權;第三,他人合法獲取其他合法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等。
此外,行為人給權利人可以造成的損失不只限于物質性的損失,還應主要包括非物質性的損失,如權利人的名譽、榮譽的損失情況以及企業競爭環境優勢的減弱學生或者自己喪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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