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匯區有名的律師 首先,三方協議是由學校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替代勞動合同。從法律性質上講,“三方協議”是民法、合同法上的“預約”,原則上適用我國民法和合同法,不受《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約束。當然,三方協議的簽訂過程中也不能違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和相關就業政策,如果出現違約情況,將按照民法相應條款追究其違約責任。其次,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達用人單位報到后即告終止,此時用人單位應與畢業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正式確定勞動關系。
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形象的說,三方協議類似于“婚嫁協議”,而勞動合同類似于“夫妻協定”。前者發生在學生畢業前,用以確定就業意向和相關權益,包括擅自解除約定方應支付的違約金;但是“出嫁協議”只約束“婚前”,“婚后”生活如何安排,應由“夫妻協定”明確。另外,雙方參與主體不同,三方協議的主體為畢業生、學校和用人單位,本案中為小張、山東某高校及該房產公司,而在勞動合同簽訂后,學校將脫離三方關系,參與雙方僅為小張和房產公司。再次,主體地位不同,三方協議中主體是平等主體,處于平等法律地位,而勞動合同中勞資雙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點,在勞動合同的制定和履行中處于不平等地位。最后,適用的法律不同,前者適用民法和合同法,而后者使用《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方面的法律規定。因此,三方協議并不等同于勞動合同,簽訂了用工協議也并不意味著畢業生與企業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真正勞動關系的建立從畢業生進入用人單位工作后開始。畢業生在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應主動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根據《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2條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因此,該房產公司應該支付小張自2010年6月18日至2011年3月份的雙倍工資。
這份意見共22條,從五個方面采取措施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一是優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二是完善債務人財產接管和調查方式;三是提升債權人會議召開和表決效率;四是構建簡單案件快速審理機制;五是強化強制措施和打擊逃廢債力度。
其中,意見明確要求,人民法院要準確把握違法行為入刑標準,嚴厲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因企業經營不規范導致債務人財產被不當轉移或者處置的,管理人應當通過行使撤銷權、依法追回財產、主張損害賠償等途徑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追究相關人員的民事責任。
意見強調,企業法定代表人、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等有惡意侵占、挪用、隱匿企業財產,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管理人的提請或者依職權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為正確理解和適用《意見》,最高法強調,徐匯區有名的律師 各級人民法院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特別是在當前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形勢下,充分發揮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等不同程序的制度功能,加強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將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貫穿于促進市場主體積極拯救和及時退出等過程中,以更好地服務和保障國家經濟高質量發展,助推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
其中,意見明確要求,人民法院要準確把握違法行為入刑標準,嚴厲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因企業經營不規范導致債務人財產被不當轉移或者處置的,管理人應當通過行使撤銷權、依法追回財產、主張損害賠償等途徑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追究相關人員的民事責任。
意見強調,企業法定代表人、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等有惡意侵占、挪用、隱匿企業財產,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管理人的提請或者依職權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為正確理解和適用《意見》,最高法強調,徐匯區有名的律師 各級人民法院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特別是在當前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形勢下,充分發揮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等不同程序的制度功能,加強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將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貫穿于促進市場主體積極拯救和及時退出等過程中,以更好地服務和保障國家經濟高質量發展,助推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