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車輛進行損壞停運而造成的出租車作為司機的車輛承包金是否可以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責任范圍?孕婦是否有權要求賠償因交通事故終止妊娠而造成的精神損害?責任險的被保險人造成第三者損害,保險人直接賠付被保險人。不能為此獲得賠償的受害人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海交通事故律師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出租車司機因人身傷害造成無法正常駕駛車輛和車輛運行的合同費用損失,應當列入喪失工作的損失類別,在強制交通保險的死亡和傷殘賠償限額內提前支付賠償金; 出租車司機僅因車輛損壞無法運行車輛造成的車輛合同費用損失,屬于間接財產損失,不在強制交通保險的范圍內。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2019年修訂)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對車輛工作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責任保險。
第二十一條涉及被保險機動車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工作人員或者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的范圍內依法給予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因CT檢查影響胎兒健康發育,在醫生建議下選擇終止妊娠,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受害人有權向侵權人要求終止妊娠的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訂)》 : 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依法受理。
第五條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我國法律法規另有相關規定的除外;
2、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和其他具體情形
3、侵權的后果
4、侵權人的利潤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依據《保險法》第65條第3款的規定,“責任公司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嚴重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進行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社會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環境損害,保險人可以直接向被保險人支付理賠款的行為管理存在一定過錯,應對企業因此而發展不能為了獲得國家賠償的受害人自己承擔連帶賠償法律責任。
《人民中華民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在責任保險下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直接向第三人支付保險費。
責任公司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問題造成嚴重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經濟責任進行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是否應當通過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這一部分企業直接向保險人提出請求國家賠償保險金。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提醒大家,責任公司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問題造成嚴重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進行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公司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進行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社會保險企業標的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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