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兩個本沒有關系的人結婚以后,那他們的一切都將進行綁定。如果其中一方去世,那么其遺產應該如何進行分配呢,這其中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呢?上海遺產分割律師對此進行了整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配合所有的財富,除有商定的之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夫妻方去世時,配合財產中的1/2份額便是死者的遺產。夫妻一方去世開端承繼時,也只能繼承這部分遺產,而不能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統統作為死者一方的遺產來繼承。
在區別遺產與夫妻共有財富時,也應該分清夫妻小我私家財富與夫妻共有財富的邊界。對于夫妻配合財富和小我私家財富的劃分,法令劃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以下財富,歸夫妻配合所有:
(一)人為、獎金;
(二)出產、謀劃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承繼或贈與所得的財富,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劃定的除外;
(五)其余應當歸配合所有的財富。”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富: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由此可見,普通情況下,丈夫身后老婆名下的財富不克不及認定為夫妻配合財富,然則假如丈夫身后,并未依法分割夫妻財產,而依照妻子的工資等收入水平不可能獲得較多收入的情況下,依照社會正常標準推斷即可知丈夫死后妻子名義下的財產應該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在此情況下該財產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配合所有的財富,假如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在區別遺產與夫妻共有財富時,也應該分清夫妻小我私家財富與夫妻共有財富的邊界。一方死亡,他方要求繼承遺產,首先應肯定生存配偶有繼承權,死者的其他親屬無權干涉。初婚再婚、結婚時間的長短,均不影響婚姻的合法性,也不會導致喪失配偶的繼承權。
以上就是關于夫妻一方去世時,其遺產應如何分割的法律內容。如果您也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上海遺產分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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