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民事案件再審需具備哪些條件?
⑴再審必須是由有審判監督權的組織和人員提起。
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法院對地方各級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⑵再審必須是針對已經生效的裁判提起。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是糾正已生效的判決、裁定錯誤的補救程序。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包括:第一審判決、裁定作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的;第二審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最高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
⑶再審必須是針對確有錯誤的裁判提起。
所謂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包括以下五種情況: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此外,對已經生效的調解書,如果能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也應當認為是確有錯誤,可依法提起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