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的離婚糾紛事件,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手續,于2014年9月16日開庭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洋、被告李某參加訴訟。這個案子現在審理結束了。
原告張某與被告于2014年初被介紹認識,2014年2月27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民政局登記結婚,但結婚后原被告雙方沒有共同生活,要求法院判決與被告離婚。
被告李某主張原告是事實,但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原告和被告于2014年初被介紹認識,于2014年2月27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未共同生活。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供的結婚證明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登記結婚,但結婚后雙方沒有一起生活,雙方沒有建立夫妻感情,原告要求支持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張某允許與被告李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元,減半征收100元,由原告張某承擔。
如果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根據對方當事人數提交復印件,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