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假冒注冊商標罪?上海刑事案請律師
(一)概念: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1.客體:
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
行為人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行為。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是指未經申請并取得商標者許可, 或者未經通過商標權的繼受取得商標權者許可。
“同一種商品”,是指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名稱”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即《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規定的商品名稱。“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一種事物的商品。
認定“同一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
“使用”,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3.主體:
一般主體,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
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立案標準
根據《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相關規定,假冒注冊商標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量刑標準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于刑法第213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于刑法第213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五)司法認定
1.關于“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認定:
(一)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
(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與注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
(三)改變注冊商標顏色,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四)在注冊商標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征要素,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五)與立體注冊商標的三維標志及平面要素基本無差別的;
(六)其他與注冊商標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2.關于“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
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未銷售的,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3.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關系:
假冒注冊商標的犯罪人又銷售自己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該結論僅就同一商品而言,如果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是同一種商品,則應實行數罪并罰。
4.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關系: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犯罪對象是偽劣產品,這是就其產品的性能來講的。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產品,從性質上講,它可能存在兩種情況:一是該產品本身就是偽劣產品;二是該產品在性能上是合格的,沒有質量問題。 因此,如果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產品并非偽劣產品,而只是假冒了注冊商標的商品,則只能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罪。
但犯罪對象都是偽劣產品時,則同時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怎么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解釋規定: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為情節嚴重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解釋規定: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為情節嚴重。
第二百一十五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解釋規定: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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