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來說,完整的刑事訴訟案件有五個階段,即立案、調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立案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根據各自的管轄范圍對報案、控告、舉報、自首、起訴等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調查或審判。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有犯罪事實;2.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滿足這兩個條件,調查機關應立案調查。立案是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也是刑事案件的必要程序。
刑事案件發生后,如果需要查明真相,就需要調查已經發生的案件。調查分為任何調查措施和強制調查措施。任何調查措施,即走訪、詢問等。,幾乎不影響被調查人和被詢問人的日常生活,而強制調查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由于強制調查措施會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很大損害,作為法律授權的強制力量,只能在立案后使用。調查程序不是刑事案件的必要程序。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不需要調查機關介入調查。
訴訟,也稱為審查訴訟階段,是指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審理訴訟內容,以確定被起訴人的刑事責任,并對其進行刑事制裁的活動。最為常見的是刑事公訴案件,偵查機關在偵查結束后,將案件的有關資料和證據移交給檢察機關。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補充調查或不起訴的決定。
審判階段,即人民法院現場公開審理和判決被告和指控事實的程序。在刑事訴訟的所有程序中,只有通過審判程序,才能確定是否有罪、成立什么罪、應承擔什么責任等。人民法院是唯一能夠確認嫌疑人\被告是否有罪的機構。未經人民法院審判,不得確認任何人有罪。
執行階段,顧名思義,就是在審判結束后將判決結果交付給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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